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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都督兼民政长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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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提供: |
天天 |
物品描述: |
育部公布奖章条例呈
(1916年4月10日)
教育部奖章条例 五年四月十日呈准
第一条 凡办理教育行政或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成绩卓著者,得依本条例之规定,给予教育部奖章。
第二条 教育部奖章定式如左图:
说明:案章式取周易贲象,艮上离下,山火文明,化成天下之义。章质用银,山色蓝绿,火色赤中著金色,铎形用表本部徽识,铎上复著贲挂,以申其意。
第三条 教育部奖章分为四等,以绶色及形式之大小区别之。
一、一等奖章直径为营造尺一寸八分,襟绶黄色红缘。
二、二等奖章直径为营造尺一寸六分,襟绶蓝色红缘。
三、三等奖章直径为营造尺一寸四分,襟绶白色红缘。
四、四等奖章直径为营造尺一寸二分,襟绶绿色红缘。
第四条 凡应授教育部奖章者,由部填给执照,连同奖章一并发给,其执照式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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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奖章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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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兹查有 成绩卓著合于教育部奖章第一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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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由部 给与 等奖章应填给执照以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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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教育总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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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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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教育总长,查有合于本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者,得分别给予教育部奖章。
第六条 各省区最高级行政长官,查有合于本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者,得咨陈教育总长核给教育部奖章。
准前项之规定,请给教育部奖章时,应开具履历、姓名、年限、成绩并拟给奖章等第,咨陈核准给发,但教育总长认为不相当时,得减等或否认之。
前二项之规定,京师学务局均适用之。
第七条 凡应受一二等教育部奖章者,由教育总长呈明给与,应受三四等教育部奖章者,由教育总长核定给予,并登政府公报宣示之。
第八条 凡领受教育部奖章者,应按照左列等级,分别缴纳公费:
一、一等奖章,应缴公费十元。
二、二等奖章,应缴公费八元。
三、三等奖章,应缴公费六元。
四、四等奖章,应缴公费四元。
前项规定之公费,于曾受奖章者晋给较高等级之奖章时,应将旧章缴回,并得减除其应缴公费。
第九条 凡经教育总长特许者,得免纳前条所规定之公费。
第十条 教育部奖章,应于著礼服或制服时佩于上衣左襟;但遇特别情形,亦得于便服上佩带之。
曾受勋章者,应将奖章佩带于勋章之右或其下,又曾受他项奖章者依受领之先后佩带之。
第十一条 凡受领教育部奖章者,如遇有因刑事处分受褫夺公权之宣告时,应于裁判确定后,将所得奖章执照一并追缴。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呈准公布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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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伪:待鉴定 估价:待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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