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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朝治理西藏地方的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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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朝治理西藏地方的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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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4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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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朝治理西藏地方的经济政策
作者:苏发祥
清继元明两代封建王朝,在政治上步步加强对西藏地方统治的同时,又实行了许多维护西藏封建农奴制度,安定西藏地方的经济政策。研究和探讨这些经济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其特点,不仅有利于我们加深了解清中央王朝对西藏地方的治理状况,而且也可为当今西藏地方的经济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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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代西藏地方的一般财政状况
几乎与清军入关、开始统一全国的同时,活动在我国新疆地区的和硕特蒙古南下用武力帮助格鲁派寺院势力在拉萨建立了甘丹颇章地方政权。甘丹颇章地方政权中主管财务的专门机构称之为孜康,其最高长官称为孜本。孜本负责对全藏地方的土地、牛羊、户籍等的普查统计,并审定西藏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1]。之后,西藏地方政权虽几经变更,但孜本一职的权力范围却越来越大,清季西藏地方历史上许多著名的人物都曾担任过此职。
1751年(乾隆十六年),清王朝派大军进藏平定了珠尔墨特那木扎勒事件之后,乾隆皇帝令第七世达赖喇嘛格桑嘉措(1708—1757)掌管西藏地方的政教大权,任命三俗一僧四噶伦具体负责处理西藏地方的一般性政教事务,正式建立了噶厦地方政府。清王朝不但对西藏地方政府中的各级机构做了比较系统的调整,而且对各级官员的品位、职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经过调整后,噶厦地方政府中专理财政事务的机构称之为“商上”(即喇恰勒空),由噶伦一人负责,下设管理账目的孜本(四品)三人,办理具体事务的商卓特巴五人(皆为四品,1793年后减为二人),各地方没有专门的理财机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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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全面系统的统计数据和清代西藏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我们对有清一代西藏地方财政状况的详细面貌知之不多。但根据1793年福康安的奏书、1795年驻藏大臣和琳奉旨办理抚恤西藏款项和其他一些零星材料,我们可以勾勒出乾隆时西藏地方财政状况的大致轮廓。乾隆时期是清王朝发展的鼎盛时期,也是西藏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时期,所以,通过分析当时的有关资料,我们对清季西藏地方的一般财政状况和当时西藏地方生产力发展的基本情况可管中窥豹,略知一二。
西藏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情况:
1.田赋。西藏地分上、中、下三等,上等地下籽种一克[3]者,交粮十克;中等地下籽种一克者,交粮七克,下等地下籽种一克者,交粮五克[4]。西藏主要粮食作物为青稞,因此所交纳之粮也多为青稞。又,农业生产为西藏地方的主要经济基础,所以,田赋收入为西藏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最大宗。路远难以运输者,可交折色银。地方政府把收到的青稞又交给农户磨面,每户十二克,交糌粑十五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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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庄田租税。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所属的庄头和百姓,每年按所种地亩之优劣交纳一定数量的青稞、小麦和豆类。散给种籽一克者,每年交纳五至十克不等。也可交折色银,每三克交银二两,合藏币十三个零五分。其应交粮一克者,只交藏币一个零五分[5]。
3.家畜税。牧业是西藏地方经济的第二大支柱,其收入仅次于农业。西藏地方政府所属的庄头及百姓养牛一头,每二年交银钱半个;绵羊十只,每二年交银钱一个;山羊二十只,每二年交银钱一个;工布地方百姓养猪者,养猪二十口,每年交猪一口[6]。一般百姓家有牛群、羊群者,每牛二头,每年交银钱一元;每羊十只,每年亦交银钱一元[7]。此外,达赖喇嘛每隔十三四年,或二十年,派人到江达、工布、硕板多等地,于当地百姓现有骡马内,十中抽一,供商上使用,抽中不愿交者,可交折色银。
4.商税。早期西藏地方政府只在南部与尼泊尔、不丹交界处的济咙、聂拉木二地设关收税,但数额很少。尼泊尔商人在边界地方运米销售者,每一包米,抽取一木碗,每年约收税米一百数十石,俱运交商上,备来年传大昭念经之用。若尼泊尔商人运商品入藏贸易,除米外,其他商品均不在边境收税,只交边境营官记明包数,呈报商上。货物到拉萨后,无论粗细,每包均纳银元一个,即使金花、珊瑚、珍珠、缎疋、细软之物,一律按包计算。惟藏红花例外,每一克纳银钱一元,西藏商民零星到边境向尼泊尔人贩盐者,每包也抽取一木碗为税。每年所收盐斤,由当地营官向尼泊尔商人换取藏香、纸张、果品等物,然后交于商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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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柴草税。柴草税系指噶厦地方政府及驻藏大臣衙门日常所需草料和燃料费用。藏地百姓每伙种十三克种籽之地亩为一户,每户每年折交草料银钱五钱,柴薪银八钱[9]。
6.租赋。西藏地方所有的耕地皆归三大领主占有,而由广大农奴耕作。三大领主把上好的田地留为自营地外,把相当一部分土地租给农奴耕种,然后征收租赋。租赋多以实物形式交纳,因各地出产而定,有粮石、氆氇、藏香、大棉(原文如此,具体指何物,待查)、盐斤、酥油、奶渣、羊腔、茶叶等项。此外还有青油、药材、羊毛、竹子、牛皮、纸张等等[10]。不但种类繁多,而且征收也漫无标准。为原西藏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之大宗之一。
7.金税。西藏工布江达、阿里等地素产黄金,噶厦地方政府每年亦定例收取一定数量的金税。
8.布施。每年来自蒙古、甘青、四川和云南等地区的大量布施,不仅是昔日西藏地方三大领主之一的寺庙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之一,而且也是西藏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布施除了大量的实物外,还有金银等。从驻藏大臣所奏达赖喇嘛商上呈报1821年(道光元年)9月初4日至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5月初6日所收布施数目看,西藏地方政府每年所受布施相当可观,最多时半年(从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一至道光元年四月二十九日)可达金88两,银12063两3钱,少时半年(从道光十一年二月初一至七月二十九日)也有银88两[11]。
9.贡赋。西藏地方三十九族每年纳贡马银391两1钱2分,但由驻藏大臣直接派人征收,归前藏粮务支配,不归入西藏地方财政[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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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清中央王朝每年给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赏银及噶厦地方政府中高级官员的俸银,
以上所列主要是达赖喇嘛所辖地方的年收入,据1792年(乾隆五十七年)福康安等人稽查估算,折合银两约十二万七千有零,加上班禅额尔德尼所属后藏地方约六万六千九百余两的年收入,西藏地方政府一年的财政收入总计约合银十九万三千九百两[13]。
除去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日常活动所需经费外,西藏地方每年的主要财政支出有:
1.攒招费。每年正月,西藏各大寺院的喇嘛云集拉萨参加默朗木钦默(传昭)大法会,念经二十日;二月复聚于拉萨念经八日。期间每日按照喇嘛人数赏给银钱、哈达,发给酥油、茶叶、糌粑等生活资料,共需银约七万九百余两[14]。
2.传大昭期间,每日念经供应酥油、茶叶及各项赏钱需银三万九千二百余两[15]。
3.每年采买布达拉宫众喇嘛食用、各种物料及酬答布施物件需银二万四千四百余两[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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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军费。1793年之前,西藏地方实行寓兵于民之政策,没有正规军。遇有战事,应召官兵自备武器和口粮。1793年之后,西藏地方额设兵员三千名,每名士兵每年支给青稞二石五斗,遇有征调,每名每日支给糌粑一斤。每年口粮共需青稞七千五百克。按平价收购需银一万余两。带兵军官戴本六名由达赖喇嘛拨给每人庄田一处,无需俸银;如本十二名,每人每年给银三十六两;甲本二十四名,每人每年给银二十两;定本一百二十名,每人每年给银十四两八钱。军官每年奉银共需二千六百零八两[17]。
5.留学费。廓尔喀在藏学习汉文学生四人,每人每月给口粮银五两,全年共给银二百四十两[18]。
6.铸佛费。每年铸佛需熟铜四五千斤,需购买银四千两,所需运输等乌拉费银一千五百两[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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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医药费。种痘及病人养赡费每年需钱三千元,合银四百五十两[20]。
以上所列均为西藏地方政府每年所必需的财政支出,总计约需银十三万九千二百余两,加上扎什伦布寺每年的支出银约七万四千六百余两,共支出银约二十一万三千八百余两。
由于清季西藏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是实物,所以,上述统计并不完全,当然更谈不上精确。即便如此,我们仍可从中明了清朝西藏地方大概的财政状况,即西藏地方政府每年的财政收入约银十九万三千九百余两,而需要支出约银二十一万三千八百余两,收支达不到基本的平衡。遇有歉收和布施不多之年,再加上各级官员的营私舞弊等行为,其收支就更显得捉襟见肘,入不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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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蠲免赋税及财政监督、补贴政策
进入17世纪后,尤其是1751年清王朝授权达赖喇嘛处理西藏地方的政教事务正式确立政教合一的行政体制以后,西藏地方的封建农奴制经济进入稳固发展时期。西藏地方土地的所有权归清中央王朝所有,而西藏地方政府对其拥有占有权和分配权,占西藏人口不到2%的三大领主占有西藏全部的土地和农奴,而占人口90%以上的广大农奴却没有土地,人身依附于封建农奴主。同17世纪以前战乱频繁、分裂割据、经济凋弊的西藏社会相比,清朝统治下的西藏社会其经济显然有了一定的复苏和发展,但同内地高度发展的封建地主经济相比,西藏社会还处在相当落后的阶段。不但社会总产品极其贫乏,而且地方财政收支往往处于入不敷出的境地。鉴于此,清前期继承了元明以来对西藏地方实行的优惠政策,即免除西藏地方每年向中央王朝所纳的赋税,以采邑的形式把西藏地方赏给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西藏地方所有的财政收入均归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自行支配[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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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缺乏中央王朝的直接干预和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督制度,加之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很少具体过问行政事务,所以,西藏地方的财政管理相当混乱。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亲属、随从及其各级官员趁机侵吞公款、中饱私囊,而地方政府每年入不敷出、财源枯竭,不断增税添赋加重百姓的负担。鉴于此种情况,1791—1792年清朝派福康安率大军入藏驱逐了入侵的廓尔喀军队以后,对西藏地方的财政状况进行了历史上第一次比较彻底的清查,并把西藏地方财权收归中央,在随后颁布的“钦定二十九条章程”中明确规定:
1.驻藏大臣全权稽查审核商上收支,每年春秋两季各汇报一次,一旦发现隐瞒舞弊现象,严惩不贷[22]。
2.济咙、聂拉木两地抽取进出口税照旧例,除非驻藏大臣许可,不得随意增加[23]。
3.此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若颁发免除乌拉税收之执照,必须与驻藏大臣共同协商办理[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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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收回西藏地方财权,这在中央王朝治理西藏地方史上还是第一次。这一重大施政措施,不但更进一步加强了清王朝对西藏地方的统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西藏百姓的沉重负担,有利于西藏地方封建农奴制经济的发展。直到道光年间,西藏地方的财务一直由驻藏大臣稽查审核,然后按期上报朝廷。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清政府因驻藏大臣琦善的奏请,下令今后西藏地方财政听商上自理,驻藏大臣毋庸经管[25],实际上又恢复到了1792年以前的状况。自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全国各地反帝反封建斗争的不断兴起,清政府在全国的统治已摇摇欲坠江河日下,琦善查办藏事可以说是清朝在西藏地方的统治走向衰落的标志。
此外,由于封建农奴制度的阻碍,加之艰苦的自然条件,西藏地方生产力极其不发达, 社会经济极端落后,所以,清王朝在蠲免西藏地方的赋税、加强对西藏地方财政的监督稽查的同时,又以赏赐、俸禄等多种方式,对西藏地方予以大量的财政补贴。清王朝在西藏地方的常年开支和对西藏地方政府的几次比较大规模的财政补贴有:
1.从四川每年额解银六万余两,为清政府每年用于西藏地方之正项[26],主要支出是:
(1)军饷。前后藏驻防官兵额设610名,每年额用兵饷银三万五千八百余两[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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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驻藏大臣衙门津贴,每月需银四百四十三两,又应支司员笔帖式二员每月丰折加增及通译口粮等共需银八十五两九钱,又应支前藏粮务一员每月折色月费及通译口粮,共需银七十一两三钱;又应支游击一员每月折色盐菜及通事口粮,共需银四十二两四钱零,又应支守备一员每月折色盐菜共需银三十两四钱零,又应支千总二员每月折色盐菜共需银三十六两八钱;又应支把总二员每月折色盐莱共需银三十四两四钱,又应支外委五员每月折色盐菜共需银四十四两五钱,又应支仓夫六名每月口粮共需银十七两六钱[28]。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清王朝的腐败没落,西藏地方的财政状况也日趋恶劣。六万元的额解用费本仅够正常开支,但经常拖欠,不能按时解到。到1869年(同治八年),四川省已积欠西藏额解银三十三万余两之多[29],有时,一年仅能到位一万五千两[30]。清政府虽几经努力,试图改变这种状况,但收效甚微。
1882年(光绪七年),应驻藏大臣色楞额奏请,清政府下令自光绪八年起在四川省盐厘项下每年为西藏增拨银一万二千两,作为驻藏大臣之办公费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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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俸银。西藏辅国公一员,岁支银二百两,缎七匹;札萨克台吉一员,噶布伦四员,岁支银各一百两、缎各四匹;戴本六员,岁支银各五十两、缎各二匹;云骑尉一员,岁支银四十二两五钱,无缎匹。以上银缎二年并作一次支领,交达赖喇嘛来使带回[32]。
3.从1724年(雍正二年)始,每年赏给达赖喇嘛茶叶五千斤,班禅额尔德尼茶叶二千五百斤,以地丁银两采买,然后运送打箭炉,由西藏地方政府派专人差领[33]。
4.1738年(乾隆三年),乾隆皇帝降旨令于四川打箭炉地方所征税银内,每年给达赖喇嘛银五千两,其诏云:
“藏区大小寺院凡千余处,皆由达赖喇嘛之囊作(商卓特)定期布施熬茶,且(地方)政府为各种善业开支甚巨,财力不足,朕历辈先皇向采尊崇奖赏达赖喇嘛,今从打箭炉每年支银五千两,交付于达赖喇嘛之熬茶人员,作为定期布施资金。钦此。[34]”
5.自1793年(乾隆五十八年)2月1日始,每年赏给达赖喇嘛银一千两,以资日常开支[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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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先后从四川、广东拨银五十万两,以便在西藏地方推行各项新政[36]。
7.1883年(光绪九年)3月,拉萨发生喇嘛抢劫廓尔喀商人案[37]。经过多次谈判,西藏地方政府答应支付银十八万三千四百一十六两,以赔偿廓尔喀商民在这次骚乱中的损失。但西藏地方政府只筹集到十一万五千八百三十六两一钱七分,清政府下令从四川解银八万两以清偿款,但同时明令西藏地方政府必须分年还清[38]。1886年(光绪十二年),光绪皇帝下谕豁免归还,以示体恤[39]。
8.1904年(光绪三十年)8月,英帝国主义侵略军占领拉萨后,强迫西藏噶厦地方政府中的部分上层签订了非法的《拉萨条约》,其内容之一是要西藏地方当局赔款七百五十万卢比[40]。后虽减为二百五十万卢比,但西藏地方政府根本无力支付。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1月,清政府付清了二百五十万卢比(合银一百二十万两)的赔款[41]。
此外,每逢有重大事件发生,如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坐床或圆寂、皇帝和皇后登基或升遐、灾年歉收等,清王朝都要对西藏地方加以赏赉或抚恤。其中1895年(乾隆六十年)赈恤活动规模最大。是年,清政府下令豁免全藏百姓历年所欠钱粮和当年应纳粮食,并拨款四万元赈济前后藏贫苦百姓[42]。清王朝所采取的这些措施对西藏地方的发展和安定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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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贸易政策
清朝制定和推行的有关西藏地方之贸易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西藏地方与邻近内地地区之贸易活动的管理;一是对西藏地方与其邻国之间贸易活动的规定。因西藏地方是典型的自给自足之封建农奴制经济,所以,这两种贸易活动都规模不大、数量有限,但其历来已久,与西藏民众的生活休戚相关,为西藏地方不可缺少的经济活动。
清初,西藏与邻近内地其他地区间的商贸活动仍保持了明代的特点,即以茶叶为大宗,附之以其他日常生活用品。茶叶贸易是在清王朝严格控制下进行的,其贸易方式因地区而异。陕甘、云南地区以传统的茶马互市形式进行,而四川地区则多以直接购买的方式进行。除茶叶外,从内地输入西藏的货物还有:棉纱、布匹、丝缎、米粮、武器、铁器等;藏区输入内地的货物主要有藏茧、羊绒、氆氇、藏香、藏布、羊毛、动物皮张、麝香、虫草、贝母、鹿茸等。
茶马互市始于宋,盛于明,是历代中原王朝统治藏区的重要经济手段,清前期基本上承袭了明代茶马互市的制度,在陕西设巡视茶马御史五:西宁司驻西宁、洮州司驻岷州、河州司驻河州(今甘肃临夏市)、庄浪司驻平番(今甘肃省永登县)、甘州司驻兰州[43]。顺治初年,定茶马事例。上马给茶篦十二,中马给九,下马给七[44]。按清代通行的算法,每十斤为一篦,一篦为二封,所以上马应给茶一百二十斤,中马给茶九十斤,下马给茶七十斤。虽然西北五茶马司的主要互市对象是甘青及新疆地区的蒙藏民族,但大量的茶叶,随着其他百货被甘南、临夏等地的商人源源不断地运到西藏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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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茶马互市之所以非常兴盛,其原因有二:一是朝廷需要大量的马匹,以便应付同北方蒙古势力的战争,一是明朝实力有限,很难对藏区实现直接的统治,所以,欲以经济手段实现政治统治。但这两点,清代都不复存在。此外,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从清初开始,私茶盛行,屡禁不止。1701年(康熙四十年),虽令严查陕西往来民人,凡带茶十斤以上而没有官引者,一律论罪[45]。但商人们又采取分带零运的对策,地方官吏对此毫无办法。由于上述原因,实际上茶马互市从清初就逐步走向萎缩,五司的贮茶积压不断增加,以至于腐烂变质,顺治、康熙年间曾多次下令削价变卖。1735年(雍正十三年),清廷最后废除茶马法,令五司之茶一律改为商茶[46],彻底结束了盛行已久的茶马互市。
清代,云南与西藏之间的贸易活动远不如西藏与陕甘、四川地区之间的贸易活跃。1661年(顺治十八年),五世达赖喇嘛奏请于云南北胜州(今云南永胜县)互市,以马易茶[47]。1665年(康熙四年),清廷批准达赖喇嘛的请求,于北胜州开茶马互市[48],五世达赖喇嘛初意可能想使西藏地方直接参与茶马互市,以便得到足够的茶叶,但由于缺乏清中央王朝的直接干预,加之交通不便,北胜州互市并不理想。从嘉庆以前清朝在云南地区所征茶税数额中可以看出,当时清朝每年在云南地方的茶税仅银九百六十两[49]。清末,随着印茶倾销西藏、川茶在西藏市场的萎缩,滇茶在西藏的销售量才逐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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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由于连年的战争,四川茶叶遭到严重破坏:“产主沦亡,茶园皆蔓草莽,复无富贾大商贸籴其间,故虽有茶法,无所用之”[50]。为此,清初采取了许多恢复和发展四川茶业的措施。到康熙年间,四川茶叶产量迅速增长,以茶叶为主要商品的汉藏贸易也直线上升,打箭炉和松潘逐渐成为汉藏贸易最大的中心和商品集散地。尤其是打箭炉,西藏地方所消费的大部分茶叶和许多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商品都通过此地进入西藏,而西藏地方的大宗商品也从此地进入中原地区。打箭炉地方汉藏贸易之兴盛可以从这一地区商税之不断增加略见一斑。1701年(康熙四十年)后,打箭炉每年正额税银为5316多两,而1801年(嘉庆六年)则增榷至20000两。如按官定税率,按货物价值每银一两征银三分,则这两个榷额所反映的货物总流动量为:1594.80两和600000两[51]。
清代川茶有腹引、边引和土引之分。腹引行内地,边引行边地,土引行土司。而边引又分为三道:经打箭炉销往康、卫藏地区者,谓之南路边引,乾嘉之际每年行引53004张;经松潘销往川北草原、甘青藏区者谓之西路边引,乾嘉之际每年行引19023张;邛州所产茶谓之邛州边引,主要销往四川各土司地方[52]。若每引按100斤计算,则每年仅从打箭炉一地销往西藏地方的茶叶就达5300400斤[53]。其数量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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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
以茶叶为大宗的川藏贸易在有清一代都很活跃,它不但为落后、滞停的西藏封建农奴制经济增加了一点活力,也大大方便了西藏百姓的日常生活,加强了各族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交流。鸦片战争以后,英帝国主义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东南、西南大门,并强迫腐朽的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随着亚东、江孜和噶大克三个通商口岸的开放,大量的印度茶叶倾销西藏,川茶在西藏的垄断市场遭到严重冲击。加之从道光年间开始,四川地区战乱不断,严重影响了川藏之间的正常贸易,但存在了数百年的汉藏民间贸易仍在进行,以贸易为纽带的各族人民之间的这种友好交往并未就此中断。
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清王朝对西藏地方与邻近内地其他地区间的贸易活动控制很严,凡到藏区进行贸易的商人必须持有清政府批发的许可证;严禁各族商人赴藏私自贸易,一旦发现私自出关贸易者,便严惩不贷。例如1822年(道光二年)12月,回民马噶奴联合当地回藏二十四人自备口粮、杂货,持械潜运口外,与当地藏族易换羊皮等物,被当地官吏发觉上报。清政府认为这是通番济匪、大干法纪,马噶奴被处以绞刑[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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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地方日常生活所需物品除茶叶、丝绸等来自内地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贩自南部的尼泊尔和西部的克什米尔等地区。由于地理上邻近的优势,历史上西藏与这两个地区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比较频繁。西藏所需的布匹、米石、铜铁、纸张、药材、海螺、果品、蔗糖及珊瑚、蜜腊、珠宝首饰等物大部分都来自这两个地区。而尼泊尔、克什米尔商人也把盐、药材、氆氇等西藏土特产品不断运往本地。清前期,西藏地方政府在济咙、聂拉木两处地方设关收税,税收以实物为主,而清王朝对此采取不加限制的政策。
因上述贸易活动多采取零售的经营方式,且多系日常生活用品,没有其他大宗商品。所以,噶厦地方政府中没有专门的机构或官员管理在藏各族商人的经营活动。除征收一定数量的实物税收外,对尼泊尔、克什米尔等外国商人在西藏的贸易活动基本上采取不干预之政策。据1792年(乾隆五十七年)大学士福康安等人的清查,在拉萨的外国商人中,来自尼泊尔的人数最多,有430名,商头3名,克什米尔商民197名,商头3名[55]。这些商人在藏安家立业、居住日久,且有相当一部分人生长在拉萨,与当地居民关系非常融洽。他们通常并不亲自赴本国进货,而是雇佣伙计往来运货。交易方式以收取尼泊尔货币或以物易物为主。尼泊尔商人把经营所得的本国货币并不运往国内,而是转换为银两带回本国,再把尼泊尔货币运回西藏,这就为后来廓尔喀的入侵制造了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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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8世纪中叶,廓尔喀族征服并统一了尼泊尔其他土邦王国后,为从西藏谋取更大利润,其王纳拉阳·沙阿制造了大量掺有铜的尼泊尔银币投放到西藏,造成旧币贬值,直接损害了西藏的经济利益,导致廓藏纠纷。1788年(乾隆五十三年),廓尔喀借口聂拉木第巴增加税收,侵入西藏。乾隆皇帝派侍卫巴忠、成都将军鄂辉率军入藏,旨在以武力驱逐廓尔喀。但巴忠等人以每年付廓尔喀银九千六百两作“地租”为条件将就了事,并谎报战果,邀功领赏[56]。鄂辉等人在随后陈奏的善后事宜中,对廓藏贸易作了如下规定[57]:
1.噶厦地方政府派一持重谨慎之第巴专管廓尔喀、克什米尔商人在藏贸易事宜,噶伦等随时稽查,有事呈报驻藏大臣;
2.廓尔喀货物从聂拉木、济咙、绒峡三处入藏时,只能征收二十分之一的税;
3.西藏盐斤挖出时即交该处第巴查验成色,酌中定价,毋许故昂,任意勒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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