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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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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佉盧文書分類及其他

佉盧文書分類及其他
劉文鎖

  由總體上看,佉盧文書只是?a href=mailto:多文書類型當中的一個種類,而且是較爲特殊的一種。在佉盧文書內部所存在的形態等上的差異,較之漢文文書有過之無不及。這是我們對佉盧文書的總體印象。但是,揭示出文書在形態上的差異僅僅是文書之分類或曰類型學研究的第一步工作,也是基本的;文書在形態上的差異絕非無意義的,--這是由於文書記錄內容的不同要求所決定的。這種介於文書的形式與意義間的聯繫,通過分類--即類型學研究工作是可以實現的。

  關於佉盧文書之基礎性研究工作--轉寫、譯釋--略作說明如下:斯坦因(M.A.Stein)第一~三次探險於尼雅等遺址獲得的佉盧文書,《佉盧文題銘》(Kharosthi>多文書類型當中的一個種類,而且是較爲特殊的一種。在佉盧文書內部所存在的形態等上的差異,較之漢文文書有過之無不及。這是我們對佉盧文書的總體印象。但是,揭示出文書在形態上的差異僅僅是文書之分類或曰類型學研究的第一步工作,也是基本的;文書在形態上的差異絕非無意義的,--這是由於文書記錄內容的不同要求所決定的。這種介於文書的形式與意義間的聯繫,通過分類--即類型學研究工作是可以實現的。

  關於佉盧文書之基礎性研究工作--轉寫、譯釋--略作說明如下:斯坦因(M.A.Stein)第一~三次探險於尼雅等遺址獲得的佉盧文書,《佉盧文題銘》(Kharosthi Inscriptions)[1]一書轉寫了764件;第四次探險在尼雅獲得的佉盧文書,貝羅(T.Burrow)依據照相資料做了轉寫,按照波葉爾(A.M.Boyer)等的編號,依次編爲765~782號。[2]在譯釋方面,貝羅譯釋過其中的一部分(496件)。[3]林梅村先生譯釋了文書中的幾個類型(國王諭令、籍賬、信函、碑銘與題記),凡588件。[4]以上兩種譯釋中的絕大部分出自尼雅遺址(1~659、709~751、758~782),凡728件。660~665號出土于安迪爾的遺址,666~701、754~756出自樓蘭L.A,702~707出自樓蘭L.B,708出自敦煌(T.XII),752~753出自樓蘭L.M,757出自樓蘭L.F,凡56件。有了這些譯釋工作基礎,便可以從總體上對文書進行分類。若結合年代學研究的結果,還可以從空間和時間關係上分析各種類型文書的分佈狀況。年代學研究工作,是由孟凡人先生完成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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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法說明
  在文書的分類上歷來有著不同的方法,主要是因爲分類標準不同的緣故,大致說來有物理性質和非物理性質兩種。物理性質包括文書的質料、形狀等,後者與考古學通常所謂的“形制”有關;非物理性質的標準,包括了文書的文字、書寫方式、內容、出土地點以及年代等。由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得出不同的分類,作這樣的分析有助於瞭解文書不同方面的特徵。
依照文書記錄的內容劃分的類型,比較接近文書的本質,大致上最接近當時的書寫者原有的分類觀念和標準。這樣的分類,便於瞭解文書的歷史學內容。此外的一種分類,即按照形制的分類,也是當時書寫者原有的分類觀念和標準之一。這兩種分類是最重要的。
  佉盧文書中最主要的部分是由斯坦因發現的,他對所有文書都做了編號(田野編號),按照出土地點進行編排,具體到了房屋(群)中的具體房間。在這裏進行分析的佉盧文書以斯坦因發現物爲主,它們主要屬於簡牘文書類,這些文書占了尼雅出土文書的絕對多數,又大都是經過了轉寫、譯釋以及年代學研究之後的文書;只有極少數屬於皮革文書。
  就內容上的分類而言,由文書實例看,實際上很難劃分出一個所謂的“政府公文”類別,現在還沒有發現一種特別的格式,專門用於政府的行政文件。國王諭令與法律文書,實質上與政府的行爲有關,但是相對獨立;以信函的形式記錄的政府事務,一般情況下都與官員中的私人事務有關,所以,還難以把它們明確地區分開來。爲此,所謂的“公文”這一類型暫時未予劃分,有少量這樣的文書,保存都不完整,暫時把它們列入“性質不明”者之類。實際上比較明確的類型可以劃分出六個,即:國王諭令、籍賬、法律文書、信函、文學作品、雜類。還有少量文書現在還缺乏譯釋,它們一般都比較殘破,暫時列爲未譯釋文書部分。

分類
  在《論尼雅遺址遺物和簡牘與建築遺迹的關係》[6]一文中,關於佉盧文書的分類曾做了詳細的討論。擇其要者,佉盧文書的分類可如下述:
  A 按照質地即書寫材料的分類
  包括了四種類型,即木、皮革、紙、絹。其中木質的文書(簡牘)占絕大多數(902件),書寫在皮革上的文書僅占極少部分(25件)。紙、絹類文書數量更少,《佉盧文題銘》轉寫了12件。以上說明,佉盧文書最主要的書寫材料是木質的簡牘;皮革、紙、絹只是例外的情況。
  B 按照文書形狀或形制的分類
  大致劃分出的七個類型中,最主要的幾個類型(楔形、矩形等)內還可以進行更細緻的分類(亞型)。各種形制簡牘之出土數量,可以統計表的方式予以表述[7];作爲參考,這個表格所列入者雖非出土文書的全部,但已足夠說明問題。

佉盧文簡牘之形制類型
數量(枚) % 備註:資料來源等
楔形 357 41 Ancient Khotan, Serindia, Innermost Asia
矩形 240 28 同上
長方形 156 18 同上
棒形 39 5 同上
“標簽”形 24 3 同上
Takht形 16 2 同上
雜類 22 3 同上
不明 13 2 同上

  “楔形簡牘”是一個總稱,這種類型的簡牘在形制上具有楔形形狀,比較長,在底端(即較寬的端)被製作成方形;另一端--亦即較窄端,製作成三角形。這是這類型簡牘的基本形制。根據現在發現的情況,楔形簡牘一般都具有保密的設置,在後文中我們將討論,像這種設置是由於這類型簡牘的記錄內容和用途而採用的。一般是楔形雙簡(Double wedge tablets)的形式,有時只是保存下雙簡之一(上簡或下簡,上牘或下牘;或者,按林梅村的稱呼,謂之“封牘”或“底牘”),實際上是一種“封檢”形式,上牘或封牘類似於一種蓋,或者信的封面。保密或密封的設置,是在靠近底端的部位,在上、下兩牘的外側面(亦即不用來書寫的版面)刻出三道凹窩,在封牘或曰上牘與凹槽相應的位置,鑿出一個長方形的凹槽,用以填充封泥。當文件書寫完畢後,將三道封繩捆紮好,繩頭安置於長方形凹槽內,填充以封泥,上面再加蓋相應的印章。這是一般的密封措施。但是,關於楔形尖端的處置,也是頗費猜測的。在那個尖端部位,往往鑿出來一個小孔,有的楔形簡牘還保存下來繩子的一部分,看來與封繩有關,是另外一道的密封設置。在斯坦因的發現中,有一件這類型的簡牘,保存了完整的封繩和封泥及其上面加蓋的鈐印。[8]這種巧妙的設置類似今天人們所使用的“火漆”等對秘密文件的密封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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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楔形簡牘,實際上也發現了一種亞型,數量極少,可稱作是形制簡單的楔形簡牘,是單簡的形式,如果結合其記錄內容,可以看出此型簡的特殊用途(詳見下文),可能是利用廢棄的楔形雙簡之一,用來記錄次要的文件。
  與楔形簡牘相似的是矩形簡(Double rectangular tablets)形制,一般的形式也是一種雙簡,或者只保存下雙簡之一(上牘或下牘),也屬於一種“封檢”。這種簡牘的形狀非常規則,較之所謂之“長方形”木簡,其中的區別在於長寬面之間的比例,矩形簡牘的寬面是很寬的,而長邊則較小。所以,這種類型的簡牘看上去更像是一種木版,而且其基本形制也是那種雙簡的形式。比較之下,所謂的長方形簡牘只是一種窄長的木片,而且是單簡的形式,在形狀上也不夠規則。爲了表示二者之間的差別,斯坦因使用了兩個不同的用語rectangular和oblong;這兩個辭彙,被我們表述成了“矩形”和“長方形”。
  根據記錄文件的需要,爲了保密,矩形簡牘往往採取了雙簡的形制,這是技術上的要求。矩形簡牘的密封設置較之楔形簡牘顯得簡單一點,它一般是在規則的呈矩形的版面的中央位置,鑿刻出三道凹窩,另外在上牘或封牘的中央刻出一個長方形的凹槽,用來填充封泥;封泥上面也同樣加蓋有印章。根據保存下來的實例,加蓋的印章一般是一個,但也有兩個印章的例子,更有意義的是,在實例中發現了同時加蓋以漢式印章和非漢式印章兩種形式。[9]關於塔里木盆地古代印章的情況,我們曾做過一些探討;[10]從簡牘類型學以及圖像上來講,如果能確定封檢式簡牘的不同形制和類型(主要是內容上的)與所加蓋之印章之不同圖像類型間的關係,則有望確定的問題是:印章的圖像間的差異是否代表了印章擁有者的不同身份,或者說不同類型圖像的印章代表了不同身份的人。這是個複雜的問題,須要做精確的比較,但是從目前的情況看尚難以實現。
  長方形簡牘(Oblong tablet)的形制,是指那種形狀狹長者。《佉盧文題銘》轉寫的此類型簡牘中,有極少數(3件)被描述爲具有雙簡的形式,其餘絕大多數屬於單簡。從內容上看,這3件簡牘屬於信函(2件)和法律文書(1件),與此類型簡牘的一般用途--籍賬文書--不同,所以,推測這3簡可能原本屬於矩形簡牘類型中的不太規範者。
  尼雅遺址出土之佉盧文簡牘文書中,在形制上顯得最特殊者應當屬所謂的Takht形,這個詞沿用的可能是梵語。這是斯坦因所命名的,他曾經認爲此種形制之簡牘,是起源於印度。若就形制而言,它們在尼雅遺址簡牘中顯得很獨特。可資比較的簡牘形制是1980年採集自策勒縣老達磨溝遺址的一件于闐文木簡,由上下兩塊木牘組成,在上牘的外端也有一個“柄”。[11]
  C 按照記錄內容的分類
  這種分類即是上文提到的六種:國王諭令、籍賬、法律文書、信函、文學作品、雜類。以下是一個統計,可以看出各種內容的文書之數量及其占全部已譯釋文書之百分比。
  尼雅遺址出土文書:
  國王諭令:280件,占約35.8%(編號略,下同)
  籍賬:181件,占約23.2%
  信函:114件,占14.6%
  法律文書:84件,占10.7%
  文學作品:2件,占0.3%
  雜類:4件,占0.5%
  不明:29件,占3.7%
  未譯釋者:32件,占4.1%
  安迪爾等遺址出土文書:
  國王諭令:6件,占0.8%
  籍賬:14件,占1.8%
  信函:12件,占1.5%
  法律文書:4件,占0.5%
  未譯釋者:20件,占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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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分類包括了皮革文書在內,如果單獨列出的話,可以看出在23件已譯釋的皮革文書中,屬於國王諭令者占了18件,籍賬類1件,信函4件--這一類文書主要是用來記錄國王諭令的。

文書的內容與形制間的對應關係
  由分類的角度而言,在文書內容的分類與形制分類之間,確實存在著一種對應關係。這種關係通過下述的統計分析可以顯示出來:
  楔形簡牘
  此類型簡牘斯坦因共發現357件,《佉盧文題銘》轉寫了293件,其中雙簡278件,單簡15件。《沙海古卷》和《新疆出土佉盧文殘卷譯文集》(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i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譯釋了288件。就內容分類一共包括四種:國王諭令、籍帳、法律文書、信函。其中,屬於國王諭令類者263件,約占已譯釋諭令文書總數的91%;籍帳類15件,約占5%;信函類6件,約占2%;法律文書類4件,約占2%。15件單簡中,屬於籍賬類者8件,信函2件,法律文書1件,諭令3件。從這個統計上可以看出,楔形雙簡主要是用來記錄國王的諭令,單簡只是不規範的形式,主要用於  籍帳文書。
  矩形簡牘
  共出土240件,《題銘》一書轉寫了198件,其中雙簡190件,單簡8件。《古卷》及《譯文集》一共譯釋了177件。在內容上大約包括了四種類型:國王諭令、籍帳、信函和法律文書。其中屬國王諭令的文書有4件,約占已譯釋的此類簡牘文書總數的2%;籍帳文書11件,約占6%;信函類約84件,占約47%;法律文書一共有70件,占約40%。8件單簡除1件過於殘破無法分類外,其餘者包括了1件諭令以及籍賬、信函、法律文書各2件。上述統計資料顯示,矩形簡牘主要是用於信函以及書寫、記錄有關法律事務的文件。
  長方形簡牘
  共出土157件,《題銘》轉寫了147件,《古卷》和《譯文集》譯釋了140件。已譯釋的此類型文書包括了自國王諭令以下的所有7個種類,其中屬國王諭令類的文書有3件,約占已譯釋文書總數的2%;籍帳類100件,約占71%;信函類20件,約占14%;法律類7件,占5%;文學作品1件,約占1%;其他雜類2件,約占1.4%。這個統計資料顯示,長方形簡牘最主要是用於籍帳類文書和信函。
  棒形簡牘(Stick-like t.)
  共出土39件,《題銘》轉寫了18件,《古卷》和《譯文集》譯釋了17件。內容上分作籍帳、法律文書兩類。其中,籍帳類文書13件,約占已譯釋文書總數的76%;法律類文書1件,占6%;另有3件過於殘破,性質不明。統計結果顯示,棒形簡牘文書在內容上最主要是用於籍帳。
  “標簽形”簡牘(Label-like t.)
  出土凡24件,《題銘》轉寫了19件,《古卷》和《譯文集》譯釋了17件。在內容上包括籍帳和信函兩個類型。其中籍帳類15件,約占88%;信函1件,約占6%;另有1件性質不明。此種形制之簡牘最主要用於籍帳。
  Takht形簡牘(Takht-shaped t.)
  斯坦因發現凡16件,《題銘》轉寫了14件,《古卷》與《譯文集》譯釋了14件。已譯釋的文書在內容上可分作國王諭令、籍帳、信函、文學作品及雜類五種,其中國王諭令1件,約占8%;籍帳7件,約占54%;信函3件,約占23%;文學作品1件,約占8%;雜類文書2件,約占14%。此種形制之簡牘主要用於籍帳和信函。此外,文學類和雜類文書主要是用長方形和Takht形簡牘書寫的。
  其他:雜類
  斯坦因發現了22件以上,《題銘》轉寫了22件,《古卷》和《譯文集》譯釋了19件,在內容上分爲籍帳、信函、法律文書三種,其中籍帳類13件,約占68%;信函類2件,約占15%;法律文書2件,約占15%。主要是籍賬類文書。
  形制不明的簡牘
  斯坦因發現了13件以上,《題銘》轉寫了13件,《古卷》和《譯文集》譯釋了9件。在內容上可分作國王諭令、籍帳和信函三種,其中國王諭令1件,月占11%;籍帳5件,約占56%;信函1件,約占11%。以籍帳類文書爲主。
  根據上述統計分析的結果可以做出:佉盧文木質簡牘文書的形制,一般而言是根據文書記錄的內容而設計的,並非是無意義的。這裏還可以看出一個問題:文書中最主要的兩種形制--楔形簡牘和矩形簡牘--一般用於國王諭令、信函和法律文書,它們採用的雙簡形式,表明這三類文書是需要密封以達到保密效果的。但是實際的情況看上去也不儘然:其他幾種形制的簡牘也有被用來書寫國王諭令、信函和法律文書的例子,只是數量很少而已,說明這三類文書也有不被做保密處理的情況,形式與內容上的嚴格限制也有例外的時候。籍賬類文書因爲一般不需要保密,所以在形制上便具有更大的靈活性。
  在某些文書中使用的自謂性的用語應當引起注意。例如,在數量不少的楔形簡牘中使用的“楔形泥封木牘”(sealed wedge-tablet)這一用語,應當是此類型簡牘在當時的一種稱謂,顯然與此類簡牘的形制有關。蓮池利隆曾經列舉出這方面的例子,他認爲:
  “這些是木簡本身中的名稱,有vimnati lekha、parampara lekha、hasta lekha、anati lekha、  vimnati arogi lekha、prati lekha,等。Lekha相當於信,字首的vimnati等表示具體內容。”[12]
  大致說來,這幾種文書自謂,可能分別表示不同形制簡牘的用途。在契約和判決書等文書中的固定格式,在類似一種標題或者關鍵語的用語中,都明確地使用了“此一有關……之文件”這種方式,另在尾語中也明確提到“此字據系由余,司書某奉某命所寫”用語[13],看上去似乎也是文書的自謂。信函類文書中也有某些可能屬於自謂的迹象,例如“信”這個用語(612等)。籍賬類文書中有“賬”(169)、“帳目”(180)等用語,如果不是譯釋者的衍文的話,可能也屬於文書的自謂性用語。但是這些專門的用語與文書形制上的關係還需要從佉盧文原文中去加以分析,在這裏只是一個推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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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王諭令的一般形式
  在對楔形簡牘進行分類時,根據記錄的內容所作出的分類,曾顯示出這種類型的簡牘的絕大部分--或曰最主要用途,是用來書寫國王的諭令,只有極少數的例外。在楔形簡牘文書中,對這種簡牘曾專門提到過;此外,佉盧文中對幾種不同形制的簡牘也使用過專門的術語,這些都表明了佉盧文文書的形制化特徵。楔形簡牘這種形制,一般都是雙簡的形式,具有保密的設置,表明了國王諭令的嚴肅性。看來可能的是,正是爲了將國王諭令與一般的文件相區別,而專門設計了這樣的楔形簡牘形制。
  佉盧文的楔形簡牘,是所有類型文書當中最具有格式化特徵者之一,其餘一類可以算作是矩形簡牘。楔形簡牘的一般雙簡形式,在用途上各有其分工,它實際上由四個部分組成:封牘正面、封牘背面;底牘正面、底牘背面。封牘的正面用來書寫接收諭令方的頭銜和姓名,它的慣用語是:“致州長某某”,類似於信封的作用。順帶說一句,在佉盧文書中,這是一種稱呼上的習慣,即一般在官吏的名字前都冠以其頭銜(職務或爵位,有時候還加以地名或血統,以“某某之子”的方式表達)。這種方式到今天都是習以爲常的。在封牘的背面以及底牘的正面,是用來書寫正文的地方,一般的順序是先書寫底牘的正面,對於較長的文字,則再書寫于封牘背面的版面。底牘的背面類似於信封的底面,一般都書寫關於本文件的主題語,非常簡明扼要。以上所述,可以看出由楔形簡牘記錄的國王諭令,其所遵守的格式和章法,即使從後世的公文的角度講,也算是成熟的文書了。
  關於楔形簡牘的格式,在行文的用語上也體現出了規範化的特徵。以一件保存完整的此類文書爲例(135),可以顯出國王諭令的一般格式:
封牘正面
      致稅監黎貝耶
底牘正面
  威德宏大、偉大之國王陛下敕諭,致稅監黎貝耶諭令如下:今有
  監察善親須出使於闐。當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牘時,阿毗陀也須出使,
  和善親一起到於闐。務必向監察善親提供兩頭專用橐駝,並給阿毗陀
  一頭專用橐駝,還要向彼等提供一位合適之人作響導,在前面引路。
  該響導應騎自己的牲畜。
封牘背面
      和以前一樣 ,使者之糧秣和水由汝提供,現在就應發給。
底牘背面
      關於監察善親之事。[14]
在這件文書中,底牘正面的開頭部分,即所謂的“威德宏大、偉大之國王陛下”是一個慣用語,其中之“偉大之國王”即所謂的“大王”,這個稱呼在很多種類的銘文中都曾經見到,例如漢-佉二體錢(和田馬錢)、大夏、安息直至貴霜帝國的錢幣上的銘文。[15]是當時中亞地區所慣用的對於統治者的稱呼,類似的情況出現於古代的鄯善國王的稱謂中是不足爲奇的。
  國王諭令之採用楔形簡牘的形制,說明瞭這種形制的特殊意義,它令人猜測,這種形制的簡牘是專門爲發佈國王的諭令而製作的。那種嚴格而有效的保密設置,確非一般形制之簡牘所可比擬者。以上是就形式而言。就國王諭令簡牘的內容言之,可以看到它的一般狀況,像上文引述的那樣,除了日常的行政事務,還有大量的司法方面的文書,這兩種實際上構成了國王諭令的最主要部分。就現存的國王諭令文書看,幾乎全部文書都可以看作是這兩個方面的記錄。我們區分這兩種記錄的目的,是想突出法律問題的重要性,——雖然對鄯善國王來講,處理司法問題是其處理日常行政事務之一部分,但是,法律事務似乎是特別重要的。下面引述的一道有關司法問題的諭令文書(20),可以反映出這種諭令文書的一般情況以及國王處理日常法律事務時的一般做法:
封牘正面
      致州長索闍伽
底牘正面
      威德宏大、偉大之國王陛下敕諭,致州長索闍伽諭令如下:今有
      黎貝耶向本廷申訴,彼之妻左牟頭部被柯利沙打破,另一妻室帕盧韋沙遭奧
    迦羅毆打致傷。此項爭訟及誓約、
    證人務必由汝親自詳加審理,依法作出判決。汝若不能澄清此案,應送至本
    廷。
底牘背面
      黎貝耶及柯利沙之事[16]
  這件文書,可以看作是事關司法問題的諭令的較常見形式,而且是行文很簡潔的公文。參照其他的同類文書可以看出,如果按照完整的格式,在底牘正面的正文之末,一般還有一句套語:“朕將親自於皇廷斥責彼等並作出裁決。”[17]不過在這裏省略了。從總體上看,它所遵循之文書格式,與那種日常行政事務的諭令文書相同,這一點,我們從以上兩件文書的對比上可以明確地得出結論。這也說明瞭這兩種內容的文書一般都有固定的格式。
  關於古代鄯善的司法有令人感到興趣之處。以本案爲例,可以說明若干問題。國王對地方官的申諭——即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應首先由地方官負責審理,說明在當時可能存在著類似刑事訴訟法的法律,它要求首先由訴訟方(原告)向國王提起申訴,然後再由國王申諭地方官予以審理;如果案件得不到解決,國王將親自幹預,作出最後的裁決。但是,根據文書的記載來看,這起案件顯然沒有得到有效的處理,因爲除此之外還保存下了與本案有關的其他兩件諭令文書(29,53),很明確是關於這起案件的相關文件。在第29號諭令文書裏提到了“鑒於證人均不在此地,在此判決不妥”之語,[18]表面上看似乎說明瞭將案件發歸地方官(州長索闍伽)審理的原因,但是這裏顯然也存在著難以解釋之處,即:如果這兩道諭令文書不是同時發出的,爲什麽在內容上不作出明確的區分?而且這兩件文書在內容上與53號文書是重復的[19],這種情況如何解釋才顯得合理?是否因爲國王諭令的嚴肅性以及在文書格式上的嚴格要求,而使得記錄者(司書或書吏)不敢對文書做出濫化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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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文書與判決書
  這兩種類型的文書在形制上大致相同,根據內容分類,可以將二者統稱爲法律文書。關於此,還有可討論之處,例如契約文書或書面契約這種文書形式,在敦煌和吐魯番出土文書的研究中,曾經被稱作是“社會經濟文書”,這個分類,在我們看來還有值得商榷之處,至少是看待問題的角度有不同之處。此處存疑。
  如果做一個統計,可以看出用於書寫、記錄法律類文書的簡牘之形制特徵,如下述:
  楔形:4
  矩形:70
  長方形:7
  棒形:1
  雜類:2
除了矩形簡牘外,在所有其他幾個類型中,法律文書都只是占了一個極其小的比例,這已經說明,這些形制的簡牘只是例外的情況,不是有意識的選擇。但是,即使是在矩形簡牘之中,法律文書所占的比例,也只有不到一半的程度;所以,可以看出這一類形制的簡牘並非是僅爲法律文書而設計的,應當還有別的用途。
  法律類的文書,在這裏專指書面契約和判決書兩種。但是,那種涉及了法律事務的其他內容類型的文書——例如楔形簡牘的國王諭令——並不包括在內。
  根據保存下來的實例,契約文書的一般形式可如下述(582):
封牘正面
    此一有關僧人夷畢耶之土地之收據,由稅監羅沒索蹉妥加保存。
    此系奧古侯傑耶婆多羅、且渠〔……〕及州長索沒闍迦之印。
底牘正面
  茲于偉大國王、上天之子夷都伽(jitugha)〔侍中〕阿沒瞿迦(Amgoka)〔安歸迦〕陛下在位之  20年4月22日,有一僧人,名夷畢耶,住於凱度多。彼願將內有25 kuthala之misi地一塊賣給稅監  羅沒索蹉。從前該地系misi地,但後來該地即成爲akri地。僧人夷畢耶從稅監羅沒索蹉處得地價三  匹價值15穆立之馬(?)。該地價已由夷畢耶收取。雙方在此公平之條件上達成協定。自今以後,  羅沒索蹉對該地有權播種、耕種、作爲禮物贈送他人、交換、爲所欲爲。該事之證人爲凱度多僧   界,管理國土之諸執政官元老伐缽,太侯迦羅沒蹉,司土阿注尼耶及凱地,且末之州長蘇耶迷多   羅,  鳩羅吉耶及布基沒那。
封牘背面
  今後,無論何人對此事進行告發、發生爭執或有異議,皆無權在皇廷反案。該收據系由余,司書躭  摩色缽之子、司書莫伽多奉諸執政官之命所寫。其許可權長如生命。該收據系根據僧人夷畢耶之請  求所寫。
司土凱地斷繩。
  (後記)茲於偉大國王、上天之子夷都伽〔侍中〕摩希利耶(Mahiriya)〔馬希利〕陛下在位之4  年2月28日,奧古侯傑耶婆多羅,且渠凱多羅伽,監察提羅缽缽訶,州長索沒闍迦及伐難多在凱度  多審訊此案。此田地系被強行播種的。現司土布祇凱及司書羅沒索蹉已提出訴訟。此一書面楔形文  書(sulga lihidaga)即系命令。四分之一之籽種應由布祇凱得,作爲彼自己之物,其餘之穀物及  該地應由羅沒索蹉得。[20]
此件文書封牘正面之句“此系奧古侯(ogu)傑耶婆多羅……之印”,原本是書寫在封泥印槽中所加蓋的印章下方的位置,[21]這句說明正如人們所料,原先是在整個文書完成“斷繩”手續並加蓋了有關官員的印章後,由司書或書吏補寫上去的。這樣的由文書記錄者作出的聲明,正好可以指示印章所有者的身份,對於研究印章之形制又是大有幫助的。這種在加蓋印章之下方書寫以印章所有者身份等語句的做法,應當是從契約文書到判決書所普遍採用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所謂的“後記”部分,雖然書寫在了封牘背面的位置,但是用較黑的墨色書寫的,——這種狀況說明,這段文字是在一個較後的時間裏補寫上去的;根據文書中的紀年,恰好提到了這兩部分文件的各自年代,分別在安歸迦王20年和馬希利王4年,按照佉盧文簡牘年代學研究之結果[22]推算,這兩個紀年分別相當於西元273/274年和293/294或295/296年,二者相隔了大約20—23年。從內容上看,原契約涉及的那樁交易顯然是違約了,由買方當事人提起訴訟,並由一些官員等負責審理,根據契約的有關規定作出了賠償的指令。根據這件文書我們瞭解到了違約處罰的一些問題,以及在文書方面如何加以處置。看來,這是當時契約法的規定,即當發生違約並因此而引起糾紛時,應檢出當時所訂立之書面契約,按照一種簡要的格式,將結果記錄入案。
  關於判決書,它的一般形制與內容與書面契約無貳,在格式上遵循了相同的規範。關於判決書的實例可以不必引述,問題在於這兩種文書爲什麽採用了相同的格式而不做出明確的區分?這一點令人費解。實際上,能夠確定爲判決書的文書並不多,在進行實際的分類時,有時在判決書與契約文書之間難以作出明確的區分,蓋由於二者在格式上極其相近的緣故。

“斷繩”
  佉盧文契約文書或書面契約中,曾經使用了一個奇怪的用語“斷繩”(sutra cimnida)。保存下來的並得到譯釋的文書裏,至少有14件文書使用了這個用語(186、209、420、422、571、579~582、586、589、590、592、655),它們均屬於契約文書,這種狀況暗示了“斷繩”是一種專用於書面契約的方式。根據保存下來的內容來看,所謂的“斷繩”似乎是一種儀式,而且是專門化的。在186號文書的最後部分,當敍述完關於土地買賣的交易之後,最後又專門提到“彼等割斷繩索”這樣的用語。[23]這個情況說明,“斷繩”是在交易達成後所實行的。另外一個實例中(209)表達得更加明確,這件關於女婢的買賣,當“雙方在此公平之條件上達成協定,並在證人面前作出決定”之後,當事人做出了“斷繩”的舉動。[24]在其餘之契約文書中,都遵守了同樣的文書格式。保存完整的那些書面契約(571、579~582、586、589、590、592、655),關於“斷繩”的用語一律寫在整個文書的最後部分,成爲一種規範的格式。[25]
  如此看來,幾乎可以斷言,所謂的“斷繩”是專門用於書面契約的儀式,它一般是在契約達成之後舉行,其用意可能是指由專門指定的人將書寫好的書面契約進行捆紮、密封,因爲契約文書是用繩索和封泥密封的,所以“斷繩”這樣的說法便具有了象徵意義。這個過程大致可以復原如下:由雙方當事人當諸證人及契約主持人等之面,就其交易達成協定,然後由專門負責記錄、書寫的官吏(司書、書吏)將契約內容予以記錄以成書面契約,最後加以封閉。在文件中一般是需要將負責記錄者記錄在案的,所以這種“某某斷繩”的用語無異乎一種簽名,它所包含的意思或許是:契約到此訂立,從此開始生效,今後無故不得打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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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現存的實例看,負責“斷繩”的人一般都不是“司書”或者“書吏”,而是另有其人。從那些保存較完整的例子統計,這裏面既有督軍(tomgha,571、589)、“吉查依查”(元老,kitsaitsa)之侍從(579)、甲長(karsenade,579)、稅吏(ageta,580)、司稅(yatma,581、590),又有司土(vasu,582、586)、曹長(apsu,592)等,似乎雜亂無章,較多的有督軍、司稅和司土等,這裏面還難以理出規律,他們的共同之處在於他們的官吏身份,既有較高層次的(督軍、司稅),又有較低層次的(侍從、甲長、稅吏等),但主要是那些較低層次者。可以肯定的是,這個負責“斷繩”的職務並非是專門的,一般由較低級的官吏兼任。

籍帳文書
  籍帳文書是佉盧文書中的主要類型之一,但是也是形制最爲複雜的文書。根據前文的統計,這種內容的文書在形制上涵蓋了全部劃分出來的七個類型(楔形、矩形、長方形、棒形、“標簽”形、Takht形及雜類)。單純就數量言,在5種形制類型(長方形、棒形、“標簽”形、Takht形、雜類)中籍帳文書都占了一個超過半數的比例。但是,最集中的形制還是那種長方形的簡牘(100件以上)。這種形制一般不具有保密的設置,較爲規整、簡單,符合籍帳文書的技術要求,所以我們有理由推測:長方形形制的簡牘應當是籍帳類文書的基本形制,——也就是說,籍帳文書主要設計成了長方形的形制。至於其他形制,有一些或許是出於廢舊利用的考慮,將原來書寫其他內容文書的簡牘加以再利用了(楔形和矩形簡牘等)。
  至於那種所謂的“標簽”形和Takht形的簡牘,看上去是比較適合於登錄籍帳的,它們在形制上都比較簡單。這幾種形制,包括“棒形”以及其他雜類的形制,都可能是爲籍帳文書而設計的。據說有些木牘上面還有鑽孔,林梅村認爲這些文書“原來是編連成冊的”。[26]這個看法值得重視。我們推測,在所有類型的文書當中,只有籍帳文書以及文學作品等少數幾種是需要編綴的。
  尼雅遺址出土文書中的籍帳類文書,看上去是一堆雜亂無章的斷簡殘篇。所謂“籍帳”是一個總稱,原來指戶籍與賬務文書;在這裏應當理解成一個含意更爲廣泛的術語,指那種用來登記人名和帳務等的簿記類文書。在漢語文獻中,“籍”一般是指記錄戶籍關係的簿冊,即被稱作“戶口名簿”者,在漢代的說法中一般稱作名籍、名數或名;但在尼雅的例子中,此種文書的典型形式並不曾被發現,在實例分析中可以看出“籍”還有著別樣的形式。後一類型的文書(“帳”)也有多種表現形式。因此,作爲初步的工作,首先要做的是確定這種文書的基本形式,以便於進一步的比較研究。
尼雅佉盧文籍賬文書曾給人以極不規範的印象,也許是由於看待問題的立場不同的緣故所造成的。池田溫教授在所著《中國古代籍帳研究》一書中指出過此種文書的研究法:“籍帳研究,當然必須以舊存的文獻和新發現的斷簡殘編二者作綜合的考察。”[27]看起來,這是針對那種有“舊存的文獻”的籍賬體制而言;但是我們不能忘記,人類的文化在本質上都是可資比較的。在我們看來,“斷簡殘編”即考古學出土物(實物)的研究可能是更爲重要的,它揭示了籍帳制度的實際執行狀況,因而更具有實在的意義。
  林梅村按著《佉盧文題銘》一書編號轉寫、譯釋了182件籍帳類的文書。[28]此中大多數可以看作是帳類,與之相對的是一種人名簿記,稱作“籍”容易産生誤解,所以在這裏暫名之爲“名冊”。前者大約占142件,其中有約8件(65,96,191,238,449,453,685,686)之分類頗爲可疑,介於名冊和帳之間,或可以兩屬。這個初步的分類不足以說明多少問題。因爲,所有爲我們大致認定爲籍帳類型的文書中,其表現形式並不是單一的和規範的,還需要做更細緻的分類。
  大多數名冊在形式上都是簡單的,它們採用的登記方式,一般都是只列出名字。可以肯定它們都屬於男子的名冊。保存較完整的這一類文書,可以看出有的是以十戶爲單位的登記(如129、237,等)。但是我們從一些屬於“賬”類的文書中發現,人口的登記方式,採用過以“百戶”(169、170、173、174,等)、“縣”(181、207,等)以及所謂的“部”(242、277、337,等)爲單位。147號注明了“戶主”的主題詞,所以以下的人名都應當是這個身份――這使得我們推測,凡是那些男子的名籍,也許都是按照“戶主”身份登記的。但是,也有一件諭令(397)提到將所謂“士卒”“登記造冊”,所以,也可能存在著兵籍的形式。
  具有戶籍性質或類似名籍的實例文書很少見,它們是否戶籍簿現在還不能做判斷,因爲現存的籍賬文書中只有兩件婦女的名籍較具有戶籍之特徵。110號文書(長方形木牘)是一份婦女的名冊,在正面之擡頭部位有一個特殊的題記:
    “茲於23年6月6日,關於毗陀縣婦女之(戶籍)”
以下正面分兩欄,背面保存一欄,列出了大約十三位婦女的身份狀況。這裏應當指出:所謂的“戶籍”是譯釋者的衍文。因爲在其他佉盧文書中未曾見到這個用語,所以,準確地講應當衍釋作“名籍”較爲合適。這件名籍的登記方式,是在婦女的名字前後注明系某人之妻,或某人之母(岳母),或某人之女。當被注明系某人之岳母或女兒時,在後面一般都記以系某人之妻。所以,這是件已婚婦女的名籍。
  在另一件婦女名籍中使用的登記法(334),一般是以某人之女(養女)、名某、嫁至某地、系某人之妻爲順序;有一位系某人之母,嫁至某地,但注明了現在的居住地。還有一件注明了現在的婚姻狀況,即現系某人之妻。只有一件注明了系某婦人之女。
  爲什麽只對已婚婦女進行登記呢?對婦女採用的這種登記方式,是否與當時的婚俗有關呢?按我們的推測,這種做法可能與當地施行的一種婚俗有關。這個問題留待它論。總結上述各種名冊或名籍的登記方式,在這裏完全可以推測:在古代鄯善,並不曾採取那種嚴格的戶籍管理及登記制度,即將人戶等級、職業、籍貫、年齡、家庭成員乃至田宅財産等情況登記造冊;一般來講,對男子的登記只是類似對“在官役者”的“載名”,這並非戶籍的一般特徵;對於婦女,只對出嫁的或曰已婚的婦女進行登記,以其所屬的具有最直接血緣或法律關係的男子(夫、父、子或養父)的名義登記。所以,一個在籍的婦女,便是一名已婚者。這種名籍較具有戶籍的特點,但仍不能算是嚴格意義上的戶籍。鄯善的名籍,既不具備較早時期的漢代戶籍的特徵,也不具備同時以及較晚時期的魏晉戶籍的特徵,它們之被稱爲“名籍”,實則是一種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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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籍賬類文書都屬於賬。它們的一般格式,是羅列出人名及其有關的財物數量。所以,稱作“賬”也不見得就是一個合適的用語。它們是表示財物登記或者收支等的簿記。這種文書,有的上面――即一般在正面的擡頭部位也有紀年或記時。表示財物登記的類型,其中的大部分應當屬於徵稅的單據或清單。如116號文書,在正面的擡頭部位題記:“唯威德宏大的、偉大的國王陛下、侍中、天子元孟(Vesmana)在位之7年6月14日,是時攤派的糧稅份額業已決定。”以下是人名及其份額。[29]帳務文書中另有一部分屬於財産清單。收支賬即會計文書,是此類“賬”文書中的另一個主要部分。關於這幾類文書的詳細情況從略。總的來看,作爲一種文書而言,籍帳的格式化特徵也是很明顯的。

佉盧文皮革文書
  以羊皮作爲書寫材料,這種方式與漢文的書寫傳統不同。皮革文書在我國境內的發現微乎其微,可信的資料有斯坦因在尼雅遺址和安迪爾城堡的挖掘品,數量在25件左右的佉盧文書。[30]這些文書基本上都得到了轉寫和譯釋。1994年“中日共同尼雅遺迹學術考察隊”複於尼雅遺址93A27(斯編N.XXXVII)房屋遺迹中出土一件同類文書。[31]這些文書加起來的總數,在佉盧文書中也只占到一個微小的比例。皮革文書的地位很特殊,屬於一種特殊的文件書寫形式。
  首先,這些文書的出土情況值得注意。在全部26件皮革文書中,有24件出土自尼雅遺址,只有1件(665號)出自安迪爾遺址中的城堡遺址,這一件文書未曾譯釋。尼雅所出的文書中,又以編號N.V.xv的房屋遺迹爲主要的出土地點(23件);其餘2件分別出自N.XIV和XXXVII――這種狀況說明,這些文書曾經被專門地予以保管,看來N.V.xv是它們的保藏地。
  根據對實物的觀察,佉盧文皮革文書一般都製成長方形,在書寫完畢後,一般都按照一定的方式加以封緘。這種封緘方式,在《古代和田》一書中是這樣描述其“捆紮方法”的:
  “皮革片按縱長方向對折,在日期項的地方,形成個狹形折疊物的外表,而寫有字迹的表面折到了裏面。從而整個寫有字迹的正面得到了保護。最後,折疊物再垂直對折一次,就形成了N.xv.310所示的樣子。在上述文書底部邊緣,有一條割開的但不完全割離的窄皮條,剛好露出折過來的極左部頂端正文開始格式的那一行字。……”[32]
割開的狹長皮條的一端,斯坦因推測可能繞折疊後的皮卷的邊緣一周,最後通過兩層的中間將文書夾緊了;他根據保留在皮革上的橢圓形壓痕,推測說這裏應該有一個封印,但因爲缺乏實物的發現,文書的最後封閉方式不得而知。不過他提到了一個線索,即用於這種皮革文書的密封方式,有可能與用於木質簡牘的密封方式相同。――根據這個提示,我們推測皮革文書的最後密封方法可能是這樣的,即:皮條在繞邊緣一周後進行紮結,之後在紮結處用粘土封閉,就像是在“封檢”式簡牘上所使用的那種密封方式一樣,在封泥上可能還加蓋了印章。不過,當文書被啓開後,這種封泥和印章都會被破壞的。
  從皮革作爲書寫材料的角度來講,斯坦因在早年所提出的觀點值得商榷,他曾經認爲:
  “剛才描述過的文書,除了它的內容之外,還有一點也特別重要,那就是它們還是第一件在皮革上  用印度文字的古代文獻標本。古代印度把皮革用於書寫目的,在文學作品上反映出來的證明是非常  缺乏和不明確的。根據宗教上的慣例,動物物質被認爲是不潔之物,因此很容易導致宗教上的異   議。儘管那些異議可能已經成爲理論,但我們有無可辯駁的證據,它們在和田地區佛教徒實踐中的  影響,不會比克什米爾正統婆羅門更大。婆羅門可能從很早之前一直到西元紀年這個時代就習慣用  皮革裝梵文經典。那些古代文書所反映出來的皮革的精巧加工,說明當時在材料的製作上有大量的  實踐經驗。”[33]
  但是,如果考慮到皮革文書所記錄的內容,及其與作爲更普遍的文字記錄方式的簡牘間的差異,這種狀況更能說明這種類型文書的實際用途。
  皮革文書所具有的幾個特徵,在前文中已有所述。從記錄內容上,這種文書幾乎都是用來記錄國王諭令的;此外,它們都集中出土於一處房屋之中(N.V)。無論從記錄內容還是出土地點上看,這一類文書都表現出一種單一的性質,另外,從年代構成上看,也顯示出這種單一性,即主要屬於馬希利王時期的文書。
  N.V這處複雜的遺迹群,它包括有一處佛教寺廟遺迹,同時又出土過最大數量的漢文簡牘(63件)。這兩個種類的文書集中出土於此似乎具有某種重要意義。漢文簡牘的時代主要屬於西晉時期,可能都是武帝統治時期(西元265~289年)的遺物;皮革文書的年代較晚,大致與之相續。這兩種文書的出土表明,N.V屬於一種中心性的建築,可能是附屬有宗教建築的政府衙署。
  國王諭令的內容也是值得關注的事。如果檢查這些文書,便會發現所有這一類文書所記錄的內容,都不外乎兩個方面:前半部分言警戒扜彌、于闐事;後半部分言行政事務如徵稅、“難民”問題及“蘇毗人”、出使等事。特異之處在於前半部分,已經具備了格式化的特徵,其用語如:
  “威德宏大、偉大之國王陛下敕諭州長索闍伽,汝應知悉朕之諭令。當朕下令處理國事之時,汝應  日夜關心國事,不惜以生命小心戒備。若扜彌和于闐有什麽消息,汝應向朕,偉大的國王陛下稟   報,將報告交信差送來,朕便能知悉詳情。……”(略)[34]
  皮革文書之均採用這種固定用語的做法,表現在所有關於警戒扜彌、于闐事宜的文書,均採用了皮革文書的形式,這一點看上去有些奇怪:爲什麽關於警戒事務的文書一律採用皮革文書形式呢?這種現象應當如何加以解釋才顯得合理?至少,所有的皮革文書均與佛教事務無關這一事實,足以推翻前引的斯坦因的觀點。在古代尼雅,皮革文書這種文字記錄形式並沒有用於書寫佛教的文獻,而是用在世俗的國家事務當中了。所以,若說到這種類型文書的起源的話,還應當考慮到其他的傳統。看來,皮革文書這種形式專門是用來傳達關於警戒扜彌、于闐事務的。當與那種簡牘形式的國王諭令相比較時,在內容上的唯一差異之處,便在於此。是否因爲這種文書比起木簡更具有保密性能呢?看來也不見得如此。這一類文書的長處,在於記錄信息量大以及便於攜帶、藏匿,是否這兩點也正是當時的考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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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釋

[1] KHAROSTHI INSCRIPTIONS, Discovered by Sir Aurel Stein in Chinese Turkestan, Part I~III, Transcribed and Edited by A.M.Boyer, E.J.Rapson, E.Senart and P.S.Noble,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20,1927,1929.
[2] T.Burrow, “Further Kharosthi Documents from Niya”,Bulletin of the School of Oriental [ and African ] Studies, 9, 1937-1939, pp.111-123.
[3] 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i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London, 1940.
[4] 林梅村著:《沙海古卷――中國所出佉盧文書(初集)》,文物出版社,1988年10月第1版。
[5] 孟凡人著:《樓蘭鄯善簡牘年代學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此書推定的佉盧文書所紀鄯善五王王統及年表如下(383頁):
  陀闍迦(Tajaka)    西元?年~(242/243年)-244/245年
  貝比耶(Pepiya)    西元245/246年~252/253年
  安歸迦(Amgoka)    西元253/254年~288/289年或290/291年
  馬希利(Mahiri)    西元289/290或291/292年~318/319或320/321年
  伐色摩那(Vesmana)  西元319/320或321/322年~329/330或331/332年(伐色摩那王11年)~?
  Ch.Atwood根據Brough的推算(Brough, John, “Comments on third century Shanshan and the history of Buddhism”, Bulletin of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28, 1965, pp.594-595)修正的一個新的年表,推定五王的合成年代及已知在位年份如下:
  王                合成年代            已知在位年份
  Tajaka              1-3                    3
  Pepiya              4-11                  3-8
  Amgoka            12-49                  5-38
  Mahiri              50-79                  4-30
  Vesmana          80-90                  3-11
(Atwood, Christopher, “Life in Third-fourth Century Cad’ota: A survey of information gathered from the Prakrit documents found north of Minfeng〔Niy?〕, Central Asiatic Journal, Vol.35, No.3-4, pp.161-199)
[6] 劉文鎖:《論尼雅遺址遺物和簡牘與建築遺迹的關係》,余太山主編:《歐亞學刊》第三輯,中華書局,2002年4月第一版,第116-149頁。
[7] 資料來源如下:M.A.Stein, Ancient Khotan, Detailed Report of Archaeological Explorations in Chinese Turkestan,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07, vol.I pp.316-416;Serindia, Detailed Report of Explorations in Central Asia and Westernmost China,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21, vol.I pp.211-269;Innermost Asia, Detailed Report of Explorations in Central Asia, Kan-su and Eastern Iran,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28, pp.140-155。
[8] 同注[7],M.A.Stein, Ancient Khotan,Vol.III,Pl.C。
[9] 同注[7],Ancient Khotan,Vol.III,Pl.LXII。
[10] 劉文鎖:《中亞的印章藝術》,《藝術史研究》第四輯,中山大學出版社,2003年。
[11] 中國歷史博物館等編:《天山古道東西風——新疆絲綢之路文物特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77-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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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蓮池利隆:《佉盧文字資料與遺迹群的關係》,中日共同尼雅遺迹學術考察隊編著:《中日共同尼雅遺迹學術調查報告書》第二卷,京都:中村印刷株式會社,1999年10月,第245-259頁。
[13] 例如571號文書(書面契約),參見注[3]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i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p.114;漢譯參見王廣智譯:《新疆出土佉盧文殘卷譯文集》(韓翔等編:《尼雅考古資料》,1988年7月,烏魯木齊,44-170頁),第248頁。
[14] 同注[4],第65-66頁。
[15] 參見[英]克力勃著、姚朔民編譯:《和田漢佉二體錢》,《中國錢幣》1987年第2期,第31-40頁。
[16] 同注[4],第43頁。
[17] 例如第27號文書,同注[4],第45-46頁。
[18] 同注[4],第47頁。
[19] 參見注[4],第57-58頁。
[20] 同注[3],p.120-121;漢譯參見注[12] 王廣智譯:《新疆出土佉盧文殘卷譯文集》,《尼雅考古資料》第252頁。
[21] 同注[1],Part II, p.218。
[22] 同注[5],第383頁等。
[23] 同注[3],p.35;漢譯文參見注[12],第204頁。
[24] 同注[3],p.39;漢譯文參見注[12],第206頁。
[25] 同注[3],p.114,118-121,123-127,135-136;漢譯文參見注[12],第248、250-255、260頁。
[26] 同注[4],第155頁。
[27] [日]池田溫著、龔澤銑譯:《中國古代籍帳研究》,中華書局,1984年,第2頁。
[28] 同注[4],第155-264頁。
[29] 同注[4],第180頁。
[30] 同注[7],Ancient Khotan, vol.I pp.316-416;Serindia, vol.I pp.211-269。
[31] 中日共同尼雅遺迹學術考察隊編著:《中日共同尼雅遺迹學術調查報告書》第二卷“本文編”,中村印刷株式會社,京都,1999年,第69-76頁。
[32] 同注[7],Stein, Ancient Khotan, vol.I, pp.316-416;漢譯文參照王庭愷譯《尼雅河盡頭以外的古遺址》,載韓翔等主編《尼雅考古資料》,烏魯木齊,1988年7月,第72頁。
[33] 同注[3],《尼雅考古資料》,第73頁。
[34] 以357號文書爲例,參見注[4],第99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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