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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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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藏内善后章程的形成经过

   作者: 邓锐龄 

乾隆五十七年(1792)廓尔喀之役接近胜利时,由大将军福康安等奉旨筹议、次年完成的藏内善后章程,在清史、西藏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学术界对此已有充分的讨论,现拟就其形成经过作一简述,俾当时的史事更清晰地呈现于读者目前,或能为考史之一助。

??一、史料

本文所据汉文原始史料有以下几种,谨述如下:

1、《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收福康安等4人奏折6件,采自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另外《卫藏通志》卷七番目、卷八兵制、卷九镇抚、卷十钱法、卷十一贸易也载几件原始奏折的节录。

2、军机处《廓尔喀档》(台北故宫博物院影印,2006年),此书以皇帝谕旨为主,依其颁发时间顺序编成,始于乾隆五十六年九月十五日,止于乾隆五十八年三月,其中还收录军机大臣对福康安等奏折的审议报告,皇帝的朱批。于中可见章程各条研讨形成的过程。据刊印主编台北故宫博物院冯明珠教授说,此书的汇编时间当在乾隆五十八(1793)、五十九年(1794)间或在廓尔喀之役的同时已展开资料搜集。

3、《钦定廓尔喀纪略》(据西藏社会科学院影印武英殿刊本,1991年),这书出于方略馆臣之手,乃精选润饰上一项档案而成,也是编年体,始于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止于乾隆五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初稿在乾隆五十八年农历九月竣事,刊印在六十年(1795)四月。①(注:《清史列传·福康安传》[Z]“(乾隆五十八年)九月谕曰:‘朕披阅廓尔喀纪略’…”;《清实录》[Z]“乾隆六十年四月戊戌(1795.6.4)平定廓尔喀纪略告成”。)

4、《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完成于嘉庆时,记事非只西藏一端,有关事项经过再次加工,故比上述各书简要,但偶有不见于诸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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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程制定的开端、程序

关于制定西藏善后章程的初始,学者一般选定乾隆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1792.10.12),是日帝命军机大臣传谕在藏的福康安、孙士毅、惠龄、和琳,从边外撤军后②(注:乾隆五十七年八月十一日上谕撤兵,见《廓尔喀档》[Z]第3册(以下作《廓尔喀档》3),第1451—1456页;《钦定廓尔喀纪略》[Z](以下简称《纪略》)卷38,列在八月初九日条下。),西藏“应行立定章程,更改积弊”,③(注:《廓尔喀档》3,第1527—1529页;《纪略》卷40,乾隆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条,通常采用后者。)“章程”二字初见于此。实际上早在五十六年冬,福康安奉命入京觐见,接受领军入藏驱逐廓尔喀侵略者任务时,皇帝已经交下朱笔改定的应办条款,令福康安带去,“会同驻藏大臣逐一参酌损益,详审筹划,以期经久遵行,庶边隅永臻宁谧,并晓谕藏内僧俗番众,共安乐利。”④(注:《廓尔喀档》3,第1507页及《纪略》卷39,乾隆五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上谕。又,《廓尔喀档》1,第171—185页载五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福康安赴藏应行遵旨筹办事宜十条,是指示福康安到藏与达赖班禅等见面时如何交代派军入藏的目的等,与经久遵行的条款非一事。)这份条款虽今已不得见,但足以证明皇帝多年蓄意改革藏政,手边已备有章程的雏形。更可以补充证明的是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1792.10.7)、二十三日(1792.10.8)、二十七日(1792.10.12)这6天间急降3件长篇谕旨都涉及善后应办的事宜,如皇帝没有长时考虑,不会在这样短促6天内发出如此多而具体的指示。

1、八月二十二日谕这是皇帝阅过前线福康安、海兰察七月初九日(1792.8.26)奏上廓尔喀王愿遵奉指令送还掠走的扎什伦布寺的珍宝、交出此前同藏方缔结的条文、献出沙玛尔巴骨殖的报告后,批示他们“凯旋为是”的谕旨⑤(注:当时福康安等在后藏时拜发的奏折,须28—30日才到北京,见《廓尔喀档》3,第1245页,福康安的奏折拜发于七月初九日(全文见《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Z],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第3册第752页),八月二十二日到京,路上走了43天,见《廓尔喀档》3,第1511页。)。全文载于《廓尔喀档》,虽也见于《廓尔喀纪略》(卷39),但省去3处共462字。这里提到将来从凯旋大军中拨四川屯土兵丁留驻后藏、处置在藏的巴勒布商人、禁用巴勒布银币、立定疆界严禁私越、在拉萨的驻藏大臣分出一员驻后藏办事等等。奇怪的是次日即二十三日的诏书中说:

“照昨降谕旨,令拉穆吹忠四人作法降神指出呼毕勒罕,贮于由京发去之金本巴瓶内,令达赖等会同驻藏大臣,公同拈定具奏,作为呼毕勒罕。”

这说明二十二日这件上谕里或同日另发一件谕旨里,初次规定了实行金瓶掣签认定达赖等转世灵童制度,而现皆无存。好在只有一天之差,无关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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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八月二十三日谕这件传谕仅见于《廓尔喀档》(第3册:第1513—1524页),其他诸书不载,提出应筹办善后事宜约6条,其中,把昨日说的抽派“四川屯土兵丁”驻防边界要地,改为从西藏换班的绿营官兵中支派;原云命驻藏大臣一员分驻后藏,改为大臣二员仍同驻前藏,但须四季轮流去后藏巡边;在不许藏人廓尔喀人越界贸易外,增加边外其它不属于藏地的部落也不许逾界往来;再次申明实行金瓶掣签制;不准达赖、班禅家族亲近管事。最重要的是嗣后噶伦、商卓特巴、第巴、代本等缺都归驻藏大臣拣选奏补,“不必与达赖喇嘛等会商”,如此把西藏地方人事大权全部收于驻藏大臣手中。还命令福康安等将各条及一切应行改革事宜向达赖等当面讲论。

“如达赖等觉有碍难,不甚情愿。福康安等即向告知:尔等既不能遵奉,应奏闻大皇帝将驻藏大臣及驻防官兵掣回,以后藏内僧俗人等诸事,概置不管,倘廓尔喀再来侵扰欺凌尔等,大皇帝亦不复派兵前来为尔办理,看伊等如何登答,再行具奏。”

这就是命令福康安乘奏凯的声威向达赖喇嘛施加压力,语气包含着长时期对达赖行事不当惹来巨大麻烦的愤怒。此旨用“由六百里加紧复加紧”的传送速度发去西藏。或因多处修改前日的谕旨及严厉警告达赖喇嘛之故,所以馆臣纂修《廓尔喀纪略》时不收。

3、八月二十七日谕这里包括正式颁给福康安、孙士毅、和琳、惠龄四人命他们筹议的12条章程,全文载于《廓尔喀档》(3:第1531—1555页),而《廓尔喀纪略》卷40则删去有关绿营藏兵等5条,专取关于西藏政治体制改革的7条。每条不仅单调地宣布政策,还详尽地解释政策之所以如此规定的根据。概述其内容是:

(1)设立金本巴瓶掣签制。

(2)达赖班禅的商上收入羡余不可作为己有,不可专施放于喇嘛,务须普及番众。再有羡余,可免番众赋纳。

(3)藏中诸事都由驻藏大臣管束料理,如遇噶伦、商卓特巴、第巴、代本出缺,皆应由驻藏大臣捡放奏补,并妥立人事章程,不得仍旧听任达赖喇嘛及噶伦等专擅。

(4)监视萨迦沟红帽喇嘛。

(5)廓尔喀既送还过去抢走的扎什伦布寺物件,当给予扎寺的商上。

(6)查明边界,设立鄂博,不许私越。驻藏大臣按四季轮流前往边上稽查阅兵。

(7)布达拉和扎什伦布的商上的收支由驻藏大臣稽查。

九月初五日(1792.10.20)下诏指名福康安等会商善后章程并说:“前次指出各条款如有难以施行者,不妨据实具奏。倘于条款之外,尚有应行办理者,亦著一并条晰奏闻,总期斟酌尽善,事事妥协,永靖边隅。”①(注:《廓尔喀档》3,第16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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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十日(1792.10.25)诏书同意福康安受降并询问撤兵的日期,又对此前八月二十七日诏内第4、第5条有所改变。原来九月初五日曾下一诏有意勒令萨迦喇嘛改归黄教,及阅过福康安上奏说明萨迦与噶玛红帽乃不同的教派并称萨迦寺曾捐献大军糌粑、菜牛后,②(注:福康安早在乾隆五十七年约闰四月上奏云萨迦于上年廓尔喀人路过时递哈达一事,查无确据,见《廓尔喀档》3,第1221页六月初二日条、《纪略》卷32六月初一日条。他为萨迦喇嘛说情的奏折见《卫藏通志》[Z]卷13下,但首云“九月初一日大将军公福康安具奏”,对比九月十日此诏,知九月初一日应是北京接到的日期。此前皇帝误把萨迦红教派与噶玛红帽派混而为一了。)至此改为萨迦可照旧修行,须受驻藏大臣约束不得滋事;又,原来令将廓尔喀人掠走的物件给还扎什伦布寺商上,改为给还的只限于皇帝前赐予班禅的金册和缎匹,此外佛像、金、珠、珊瑚、松石等件要解来北京,元宝银两留下作为后藏防兵添补经费。更重要的是派侍卫二人将金本巴瓶谨敬小心地送去西藏。③(注:诏书全文见《廓尔喀档》3,第1609—1621页,《卫藏通志》卷13下分为4项。)

十月十五日(1792.11.28)福康安凯旋,回到拉萨,达赖喇嘛出迎,福康安告诉他,藏中办事向来“毫无制度”,应当更定章程,俾知遵守,为此皇帝曾逐次指示应列条文,命福康安等筹议,将来定议,达赖喇嘛应遵依办事,如果喇嘛“狃于旧习,则撤兵后,大皇帝即将驻藏大臣及官兵等概行撤回,以后纵遇有事故,天朝亦不复管理”④(注:《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以下简称《元以来》)(3)第925项,福康安、惠龄乾隆五十七年十月十六日折。)。达赖喇嘛自然不敢稍有违拗。

十月二十三日(1792.12.6)福康安、孙士毅、惠龄、和琳在拉萨拜发金本巴瓶赍到后掣签程序一折,又边外商人在西藏贸易往来拟立法稽查一折,这就是福康安等逐步报上章程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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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初二日(1792.12.15)福康安等4人奏上布达拉、扎什伦布商上每年收支情况,请以后将两处财务交驻藏大臣与济咙胡图克图随时稽核,又告知达赖喇嘛已仰体圣意,蠲免各处租赋一两年等情况。同日,复奏藏兵名额及训练事宜六条,⑤(注:两折全文仅见《元以来》(3)第929、930项福康安等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初二日奏。《卫藏通志》卷8“兵制。、卷9“镇抚”也收,但有节略。)又奏上藏内鼓铸银钱章程、官兵驻防江孜定日章程。⑥(注:《纪略》卷47,第十三至十九页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初六条。)十一月二十一日(1793.1.3),又拟出卫藏善后章程六款上奏。以上都是依据皇帝的屡次诏旨,还依据“上年发交臣福康安带来朱笔改定条款,及从前奉到谕旨内有与善后事宜关涉者”拟写的,易言之,这一类是帝下诏指出了某些内容而要福康安等结合实际详加讨论、化为条文上报的;另一类是福康安等就所考虑的西藏行政体制上应革应立诸点,拟出请皇帝定夺的,即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1793.1.22)福康安、孙士毅、惠龄、和琳从拉萨报告应行办理章程18条。这18条的绝大部分关涉改革旧制,如达赖、班禅与外番通信应告知驻藏大臣,必须经大臣详细商酌;严禁西藏当局任命官员只凭世家门第压抑平民;禁止因私事任意征用乌拉及违例罚赎私行抄家;不许达赖班禅等滥发免役执照等等。

由于递信需时,奏折到京往往在31天后①(注:《廓尔喀档》第4册有军机处估计自北京600里加紧发往的谕旨抵藏时日及拉萨接到立即复奏折子抵京时日的记录,共4处(1747、1845、2109、2133)。现将发出日和接到日都计在内,平均去途30天,来途31天。如逢年关,则有耽搁。一般说,双方发出的日期可查,抵达的日期难定。如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初二日的奏折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初六日到京。),由军机大臣阿桂、和坤等或同有关部门详议审查、提出意见上报,请皇帝批示后行知西藏,如此完成立法程序。②(注:《廓尔喀档》4,第2001—2027页,第203l一2037页,第2039—2046页。)军机处对报来的章程凡秉承帝的具体指示拟出者,当然都予同意,对福康安等据当地实情拟定者,或提出不同意见。后者即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福康安、孙士毅、惠龄、和琳从拉萨报告的应行办理章程十八条,③(注:原折见《元以来》(3)第935项。)次年正月十七日(1793.2.27)军机大臣阿桂等奉旨会同大学士、九卿详议。他们对个别条款提出异议,如对第七条,原建议在边境济咙、聂拉木藏人与廓尔喀通市,抽税仍按旧例不变,而因皇帝已另有一番考虑,所以阿桂等提出将来接到福康安等对谕旨复奏时再议。又如原奏第十条:

“前往各外番朝山礼塔喇嘛,亦必须禀明驻藏大臣领照,方准前往。设有私往者,将该管之喇嘛、堪布一体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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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阿桂等说,过去福康安等报来廓尔喀王子呈出与藏人签订的合同(条约)里有每年藏人前去廓尔喀都城阳布(今加德满都)朝塔一节,④(注:此即加德满都东北的吉绒噶速塔,见Lama btsan po著、T.Wylie译注,A Tibetan Religious Geography of Nepal,Rome,1970,p.20.)皇帝曾下谕此事可永行停止,“今若准其前往各外番朝山礼塔,而独不准其前赴阳布,转致廓尔喀闻知生疑,莫若概不准其前往,庶不致稍有歧异。所有喇嘛赴各外番朝山礼塔领票之处,应毋庸议。”正月二十一日皇帝依议。⑤(注:《廓尔喀档》4,第2177—2209页,《嘉庆四川通志》(嘉庆二十年修)[Z]卷192西域也收入,有所简略。)而约一个月后他们还是同意了下面坚持的意见(见下文)。

从乾隆五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1792.12.6)福康安等4人上奏金瓶掣签实施方案到次年二月二十五日(1793.4.5)福康安离开拉萨,4个月内,北京拉萨间文书交驰,此是《章程》分批上报经审议批准发下的高峰期间。

??三、章程内反复磋商的问题

分析从西藏上报的《章程》内容,大致有三类:一是关系达赖、班禅的化身认定、驻藏大臣的地位职权及西藏政治机构的,其次是限制西藏同边外诸部的关系的,三是涉及驻藏大臣衙门机构及其指挥下的汉藏军队的。第三类可以不议,前两类条文很多,不便逐一罗列,现只就前两类中几经上下反复磋商的问题研究一下,以便补足章程成立的全部过程的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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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金瓶掣签前先须问卜于巫者吹忠的手续问题

如上述,乾隆五十七年九月,皇帝派侍卫二人把金瓶送去拉萨。二人在十一月二十日(1793.1.2)到达,金瓶被隆重地迎供在大昭寺内。⑥(注:《卫藏通志》卷5“喇嘛”福康安等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奏。)先是,福康安等获悉皇帝有意颁来金本巴瓶以拈定呼毕勒罕,即在十月二十三日上奏,设计将来达赖班禅圆寂后择认呼毕勒罕手续,主要是先由吹忠(chos skyong,专事降神作法,预卜未来的僧人,以拉穆寺la mo的吹忠最为重要)作法降神,觅得若干名灵异幼童,再在驻藏大臣的监视下,把候选幼童姓名写在签上,贮签入瓶,由达赖或班禅抽签选出。皇帝阅到此奏折上令吹忠降神“寻觅实有根基的呼必勒罕”句,即批示云:“目前祗可如此定。另有旨令汝等公同试看吹忠等,若当众试出其不足信,成笑话,更当永不用,断去葛藤,汝等勉之。”①(注:原折载《元以来》(3)第927项,也载于《卫藏通志》卷5“喇嘛”。)

十一月十七日(1792.12.30)上谕命福康安等面试拉穆吹忠演法用刀自扎等,若其法不灵,即将吹忠降神荒唐不可信之处对众晓谕,俾僧俗人等共知其妄,勿为所愚,嗣后出呼毕勒罕竞可禁止吹忠降神,可将所生年月相仿数人之名签贮入金本巴瓶,令达赖喇嘛掣签指定,以昭公允。十二月二十九日(1793.2.9)福康安等五人(加上成德)复奏,一方面肯定吹忠降神作法本不足为凭,另一方面说藏人倾心信奉,锢习相沿,骤难说服,曾问吹忠以现在有何福祸,吹忠托为神言番民将有痘症,事后十余日,藏人出痘者达二百余名,其术小验。且吹忠所指认者不过几名,如不用吹忠,恐怕各处纷纷冒出许多灵童。即便吹忠昕指不尽可信,还有从金瓶掣签的步骤,可保无虞。②(注:原折见《元以来》(3)第937项。)这大概是福康安等已经把金瓶掣签的新办法告知达赖喇嘛、吹忠等,继而接到废止吹忠降神的谕旨,要做一大转弯有些困难,不得不委婉陈说己见。次年正月初八日(1793.2.18)5位大员再次复奏③(注:原折见《元以来》(3)第939项。),说他们已考验吹忠,俱不能用刀自扎,以舌舔刀,藏人相传转世的呼毕勒罕生来即有智慧,也实无此事,但仍继续主张保存吹忠降神指认程序说:若竞革去吹忠,势不能将前后藏略具聪明之幼孩遍加试验,必致远近纷纷冒认,一时竟出呼毕勒罕数十百人,转属不成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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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初四日(1793.3.15)北京接到福康安等5人第一次的奏折,上谕似未详细研究其内容,却严厉斥责福康安等“识见偏鄙”,所办不当,不该用出痘此等易验之事考试吹忠,转使吹忠等借端神奇其说:“是不但不能破其相沿锢习并更坚其崇信之心,福康安等俱系经事之人何见不到此,岂不竟成笑端!”又说虽然吹忠降神一事相沿已久,骤难革除,“但当此整饬藏务之时总当传来面试,即不以吞刀剜肉等事令其搬演,亦应将难试之事穷其伎俩,俾番众等共知其妄,积弊自可渐除”。于是要求福康安主持再一次考验④(注:《廓尔喀档》4,第2251—2253页:《纪略》卷50也收入此谕,但删去几段。)。但是,福康安等在其第二次奏折中说他们已经考验吹忠以用刀自扎,以舌舐刀,这份报告当时还未传到京都,皇帝的斥责未免落空,于是,当二月十三日,中枢接到了西藏呈上的第二次奏折,再颁上谕,只好责怪福康安等此前奏事没有说完全,“殊欠明晰”,而对由吹忠降神指出各呼毕勒罕,也就默认,只要求驻藏大臣严加督查,名额止许数人,不得滥行妄指,以便最后入瓶抽签决定。⑤(注:《廓尔喀档》4,第2263—2266页。)

但到了三月初八日(1793.4.18),福康安离拉萨回内地已经近半个月,皇帝又就西藏如何指认真正呼毕勒罕事降旨,针对福康安等第二次奏折所奏云若革去吹忠,一时会出现呼毕勒罕数十百人,转难办理等语,批评“尚属未当”,指出即便听由吹忠降神指认,他们都会听受嘱托,任意妄指,虽最后从金瓶内签掣,而掣出者“仍不出伊等之私”,所以

嗣后如遇应出呼毕勒罕时,原不必将前后藏所有报出幼孩,尽皆试验,祗由驻藏大臣就所报之人,查其略有家世及素有声望之户所报幼孩,择其福相聪慧数人生年日月,归瓶签掣,其微贱户属及相貌陋劣者,原可量加删汰,毋庸一并签掣。此事唯在驻藏大臣主持,秉公办理,本无格碍。现在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年俱少壮,尚无应出呼必勒罕之事,将来如遇有此等事,和琳等总当遵照办理一二次后,该处僧俗人等,见掣签指定,公平允协,自必共相信服,渐知从前吹忠等之妄诞无稽,其吹忠作法降神之处,竟可渐行革除,岂不甚善。若因崇信日久,牢不可破,或将拉穆吹忠之类为首一二人送京试验,无难立穷其技,以破群疑而祛积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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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皇帝又回到最初完全废止吹忠降神程序的观点并将选择候补灵童、监督金瓶掣定两步骤全命令驻藏大臣主持,但也说革除藏人迷信吹忠的习俗要慢慢地来。三月十五日中央废除蒙古大活佛的转世一直由达赖喇嘛决定的旧习,改在北京雍和宫举行金瓶掣签,恰好此时喀尔喀蒙古土谢图汗行贿西藏吹忠欲将伊子指定为一名胡土克图转世的丑闻曝露,皇帝将涉案的蒙古人员作了严厉的处分,并谕驻藏大臣和琳,命他传告达赖、班禅等,咸使闻知。①(注:《廓尔喀档》4,第2345-2356页;《清实录》乾隆五十八年三月戊申(十五日)条。《廓尔喀档》止于五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在西藏,和琳也面试吹忠,据说“授之刀剑,俱各恐惧战栗”。四月十九日(1793.5.28)北京再颁上谕:所有找寻呼毕勒罕一事,永远不准吹忠指认,唯番民求吹忠推问吉凶,暂听仍旧。②(注:《卫藏通志》卷5“喇嘛”,《清实录》乾隆五十八年四月辛巳(十九日)条。)此后有关灵童的事,吹忠虽然也可以接受藏官员的询问,但他的选择灵童的权力终于取消了。

2、关于僧人噶伦一职的废除问题

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1793.1.3)福康安等奏拟善后章程六款中的第二款规定西藏大小官员缺出,应立定等级,统归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拣选,其中关于僧人噶伦则说“(噶布伦)内有喇嘛噶布伦一缺,于大堪布喇嘛内拣选正陪奏补”③(注:《元以来》(3)第930项。)。福康安等奏折刚刚拜发,恰好第二天十一月二十二日从北京发出一件谕旨也谈到噶伦的挑补的原则及噶伦的薪资的规定等,至于喇嘛噶伦,则云:

再,藏内设噶布伦四缺,原俱系从黑人(按:即俗人、)内挑补,嗣经班第奏明,参用喇嘛一名,④(注:指乾隆十六年(1751)平息珠尔墨特那穆扎勒事件后班第所立章程。)由商上毕七克齐四人内择其有才具者充补。但此等喇嘛噶布伦,讯据丹津班珠尔⑤(注:前噶伦,第二次廓尔喀侵藏时被廓人掳走,廓军乞和时放回,帝即命解来京城受审讯。)称,不过管理达赖喇嘛跟前零星事件,其藏内应办事件俱系黑人挑补之噶布伦管理等语,是噶布伦喇嘛一缺并不得力。而该喇嘛与达赖喇嘛亲近,易于进言,若达赖喇嘛能知大体,尚不致为其所惑;如系庸懦无识者,唯其言是听,遇有缺出,即可将伊亲族徇私充补,诸弊丛生,似于藏务无益。现在喇嘛噶布伦一缺,已据孙士毅、和琳奏明,照例将扎萨克喇嘛坚巴多布丹补授,此时亦无庸更换,俟将来该喇嘛噶布伦出缺时,竟当于黑人内挑补,将喇嘛充当噶布伦之处永远停止。以上二条,著福康安等于办理善后章程内一并议入。⑥(注:《廓尔喀档》4,第1921—1922页,“以上二条”,指在此条外,还有噶伦挑补的原则与噶伦薪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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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十二月下旬,军机大臣阿桂等才见到福康安等发来的那善后章程六款,了解当拉萨那里发出奏折时还不知道皇帝要废除喇嘛噶伦一职的意见,于是审议上奏六款再次申说上面的谕旨。十二月二十七日(1793.2.7)朱批:“诸凡妥协,永以为例行”⑦(注:据《廓尔喀档》4,第2093—2094页及《元以来》(3)第936项阿桂等遵旨议奏福康安等酌定善后事宜各款折。)。

大概也在年底福康安等接到十一月二十二日的谕旨,次年五十八年正月初八日(1793.2.18)专就选补噶伦一事申述意见,一是:谕旨所谓班第原定从商上毕七克齐四人内择补僧人噶伦,实际上僧人噶伦的补放一向无等级无规则可循,毕七克齐⑧(注:承孟秋丽君示知:毕七克齐为蒙语bicigeci的音译,秘书;即满语的bithesi笔贴式。)相当于藏语中的仲译(drung yig),虽在商上办事,职分不高,直接提拔为噶伦,“实属躐等”。所以过去上报章程内才拟定:凡喇嘛噶伦缺出,须以大堪布喇嘛充补,不得超越俸进。再是:喇嘛噶伦是同众噶伦一起办理政事的,和伺候达赖喇嘛的布达拉宫职事喇嘛不是一回事,不过僧人噶伦与达赖喇嘛平日毕竟声息相通,易于进言,日久容易滋生弊端,目前僧人噶伦坚巴多布丹(viam dpal stobs ldan),人颇明白,早经孙士毅、和琳循例奏补,应遵旨毋庸更换,仍交驻藏大臣衙门存记,等到将来坚巴多布丹出缺时,就从俗人藏官中捡选充补,毋庸参用喇嘛。其他布达拉宫喇嘛里只有少数可以按资历次第补任政务官职,其他只准在布达拉及大小寺庙内任宗教职事,将拣补噶布伦之例永远停止。⑨(注:原折载《元以来》(3)第940项。)

这最后一句意义暧昧,也可以理解为停止从布达拉宫喇嘛中选补噶伦,因此,《卫藏通志》卷12“条例”中将这句就写在布达拉喇嘛的职务的规定条下,至于藏文《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的第12条只说:ang bla ma kav lon yi tshab vjug gos a mkhan po che khavi ras nas vdems sgrub gig ser snvan thog bsko bshag byed dgos,今汉译是“喇嘛噶伦缺出,于大堪布拣选奏请补放”①(注:廖祖桂、李永昌、李鹏年:《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版本考略》[M],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第67、73页。),这仍是福康安等最早拟出的条文,所以我怀疑,皇帝要在一段时间后废止喇嘛噶伦一职的意见似迄未写入章程。因此,随着时日流逝,藏中办事拖延迁就,后来仍任僧人为噶伦,居众噶伦的首席②(注:肖金松:《驻藏大臣的职权》,台北政治大学边政研究所年报第8号(1977),注97云:“光绪初年,应哲蚌寺等三大寺喇嘛要求,经驻藏大臣奏准,恢复乾隆十六年(1751)旧制,噶伦四人,一僧三俗,并以喇嘛噶伦为首席。”未言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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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禁绝藏人与边外诸部主要是廓尔喀互通贸易问题

这个问题因皇帝坚持主见,不肯轻易改变,加以文书往来耗时,一直拖到福康安将离开拉萨返回内地时,才决定下来。

早在朝廷闻知廓尔喀第二次侵藏消息决定派四川总督鄂辉等带兵入藏时,皇帝认为在拉萨的巴勒布商人必向其国的主政者廓尔喀私递消息,入藏军士须把他们全部押解出境。随后知道这批商人自康熙年间即在前藏居住,都有眷属,人口不下数千,又叮嘱鄂辉需慎重从事,等将军福康安抵达拉萨再酌情办理。③(注:《廓尔喀档》1,第96页,第105—107页,乾隆五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十月十七日谕,也载于《纪略》卷4、5,但有省略。)福康安乾隆五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1791.11.24)陛辞离京,领受应行筹办事宜十条中的第二条说福康安到藏,须传集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及噶伦等僧俗上层当面晓谕:所有在藏贸易的巴勒布人,概行驱逐出藏,第五条又说巴勒布人等在藏年久,且与藏人通婚,不无系念家属,安土重迁,亦自人情之常,福康安到后可询问伊等,若情愿回归,即派人送回,不愿回去,即明白告知,此后就算是卫藏民人,永远不许与廓尔喀、巴勒布人等往来,其生计也只准与藏汉商人贸易。④(注:《廓尔喀档》1,第171—185页。)十一月二十一日(1791.12.16)下谕给当时在西行路上即将到西宁的福康安,重复令他甄别在藏的巴勒布人的去留,并云“此后巴勒布与唐古忒贸易一事,竟行严行禁止,以断葛藤。”⑤(注:《廓尔喀档》1,第339—344页。)而福康安到藏后,查明在前藏居住的巴勒布人共有四百余人,从未与廓尔喀私通消息,故得到皇帝允许对外不必提驱逐出境但于将来筹议善后事宜时再说。⑥(注:《纪略》卷20乾隆五十七年二月十八日条;《廓尔喀档》2,第738—739页。)

等到次年福康安等率军驱走廓尔喀人深入廓境纳降时,皇帝仍要把在藏巴勒布商人中愿留者改为藏内民人,不愿者押送出境,⑦(注:《廓尔喀档》3,第1506页;《纪略》卷三十九,乾隆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条。)又指令福康安派人去巴勒布谕知王子:朝中已准彼归诚等,如谈到廓藏贸易,就应说以往双方因交易不公,始生嫌隙,故此后应予停止,如廓尔喀或有必需,可由入贡使者,藉经藏进京之便,在前藏交易,如此只限于5年一次,以便永杜衅端。⑧(注:《廓尔喀档》3,第1637—1638页,乾隆五十七年九月十六日。)乾隆五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1792.12.6),福康安已从前线回到拉萨,会同孙士毅、惠龄、和琳就此旨奏上一折,如实反映情况,要求皇帝重新考虑⑨(注:全折见《元以来》(3)第928项,也载于《纪略》卷46,但有删节一处。)。他们说:(1)在前藏居住的巴勒布商人“与廓尔喀本非一种”,另外还有克什米尔回人,别属一部,与廓尔喀无涉。他们多有在藏生长者,都不愿回归本土,唯俱是坐商,采购商货系派其店伙出境入境,今若即编入户册,作为藏内民人,禁止往来,则绝其衣食生计。(2)福康安等经过这场战争及在藏调查,明确廓尔喀人一向以强凌弱,其称兵入侵,非因贸易而起,今既畏服,不可绝之太甚。(3)西藏距内地甚远,而与外番邻近,日用所需,如布匹、米石、铜铁、纸张、药材、海螺、果品、蔗糖以及上层装饰所用的珊瑚、蜜蜡(按:琥珀)、珠子等,都从巴勒布贩运而来,若一概禁止贸易,实在不便。(4)廓尔喀人需要西藏的盐,只在交界地带用米交换,在其首都阳布以南,却是购入甲噶尔(按:印度)的盐食用,并非全资藏地。福康安等进剿时,曾严禁各边界出售盐斤,数月内,未闻廓尔喀人苦于食淡,而藏地物价(按:首先是米价)已腾跃数倍,现在尚未平减。因此,既不便停止双方贸易,也不能放任往来,必需立定章程。现在藏贸易的巴勒布商民430名,⑩(注:此数字据《元以来》载原折,《纪略》卷46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条误作40名,2006年刊标点简体字本沿误。但《廓尔喀档》4.第2274页乾隆五十八年二月阿桂等奏也作40名,不知何故。)商头3名,克什米尔商民197名,商头3名,建议须造具名册,交驻藏大臣衙门存案,每年巴勒布止准贸易(按:此指进出口大宗货物)3次,克什米尔止准贸易1次,于店员出边营运前,由商头呈明驻藏大臣,请发给印照,过要冲地点,听驻扎官员及藏族营官验照放行。其他边外诸部来藏者也需先向边境的营官禀请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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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这件奏折拜发的十月二十三日同一天,皇帝又命军机大臣自京师传谕福康安等云,闻廓尔喀地方需用食盐酥油等物,藏内也需彼处的米石,今廓尔喀已经投诚,若停止贸易,转非怀柔绥辑之意,今可准其仍通买卖,但所有贸易等事应由官办(按:指由驻藏官员来办),要比恰克图的办理俄罗斯交易更加严格,或一年准许通市两次四次,驻藏大臣仍应时时稽查。①(注:《纪略》卷44,乾隆五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大约在十一月末,福康安等4人接读,再次上奏,重复前一折的设计,认为“立法似已周密,若再另派官员经理,转恐不肖官弁人等,藉端索诈,日久转滋流弊”②(注:此折仅载于《明清史料》[Z]庚编第九本第872—873页。折后记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奉朱批军机大臣议奏。),不过,这折子将要拜发,恰值皇帝阅览解京的前任噶伦丹津班珠尔的供词和廓尔喀与西藏噶伦等私立的“合同”(密约)之时,帝彻底地了解廓尔喀欺压西藏的经过,极感愤怒,在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1793.1.4)发一长谕,包括上面说过的建立任命噶伦体制,废止喇嘛噶伦等多项内容③(注:《廓尔喀档》4,第1919—1929页。《纪略》卷四十六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条所录较简。),在涉及廓藏贸易往来问题上,竟于前一指示附加执行的条件,说以前要求驻藏大臣经理廓藏贸易,一年只准贸易2次或4次,现在福康安等切不可对廓尔喀遽行允准,必须等廓尔喀人再三再四恳求互市时再说。

此时乾隆帝知道了边界一带正值大雪封山,清军不便派人去廓尔喀送致敕书赏物,且福康安奏言他拟写一檄,特差藏人赍往,但知禁止贸易和停用廓尔喀铸的银钱二事非伊等所愿,故没有写入,故十二月十四日(1793.1.25)下谕云:看此情形是廓尔喀与唐古忒贸易一事相沿已久,一时亦骤难停止,为了防止滋生争端,还是应遵照前旨,酌定贸易次数,官为经理,或二三月一次,或分作四季,令做生意的人们将盐米等自行运至边上有官兵驻扎地方,在驻藏大臣特派的专员监视下,定期买卖,比照恰克图、澳门规例办理。④(注:《廓尔喀档》4,第2073—2076页,所云福康安拟写檄谕一折不能确定其拜发的时日。)看来皇帝似是将拉萨的廓尔喀坐商经营与边境间的民人的米盐交换混为一事。约在年末,北京才接到福康安等“立法似已周密”那件奏折,军机大臣阿桂等奉朱批议奏⑤(注:《廓尔喀档》4,第2123—2131页,阿桂等在乾隆五十八年正月初二日议定上奏。),认为十几天前发出的上谕里已经规定了限制廓藏贸易的办法,此时还未到达拉萨,等下面奉到复奏到京,再行核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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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在十一月下旬及十二月中旬的谕旨可能在次年即乾隆五十八年正月间先后为福康安等接到,此时他们深感不得不再度据实直陈了,于是用4人名义上奏,⑥(注:上奏时间不见记录,《纪略》卷四十九收此折附在乾隆五十八年正月十七日条后。)答复上谕,自行辩解。他们说:(1)以往廓尔喀逼迫藏人立约,意在欺凌,实非因贸易启衅;(2)福康安在前线接受的廓尔喀人求和禀词里没有敢提起贸易之事,福康安也就置之不理,从未预先允许;(3)当大军撤回后藏时,廓尔喀王子的来禀里才誓言此后廓尔喀与藏人一定公平交易等等,意在恳求通市,这并非福康安应答不慎,引起了廓尔喀提出愿继续通商的请求;(4)来藏贸易的商民全是巴勒布人和克什米尔人,无廓尔喀人在内,如概停贸易,则须将这些商民全行驱逐,藏内食用物件既然一向靠他们运入,一旦停止,实于藏人生活不便。(5)如由官为经理,又恐派去人员藉词勒索,转启弊端。他们说:

“即如恰克图地方与俄罗斯贸易,该处大臣系监察来往商人,弹压市集,其运送货物、评论价值,均非官办。其澳门与西洋各国贸易定例,臣福康安等到粤省时,尤所深知,每遇洋船到粤,查明粗细各物,按则收税,该商人等自投洋行⑦(注:此指当时广东伍家等十三洋行等开行承揽中西贸易。),议价发卖,地方官亦只稽查弹压,向不经管交易银钱之事。兹查藏内贸易,资本有限,尚不及澳门等处千百分之一,俱由巴勒布商夥自行贩货、自行零卖,唐古忒又无开行承揽之人,无从代为经理。”

因此他们再三筹划,仍请朝廷同意以前报上的方案,此即将外番来藏者,酌定次数,由驻藏大臣给照往来,令江孜、定日两汛官弁稽查(经过)人数。至于边界上藏民与接壤的巴勒布人寻常互易盐米,最多不过数包,少则升合,零星小额,并非巨商大贾捆载交易,也与在藏的外来坐商不一样,只要边境的营官就近约束,毋许深入私逃,也就既便利互惠而且有所限制了。廓尔喀需要藏货不多,藏内日用货物如米、布、糖、香料、果品、铜、铁等,却须向境外诸部购买,似有难于禁绝之势。福康安是一直经手此事之人,和琳是驻藏大臣,都不会只顾目前便利,稍贻后患,4人公同商酌,再三研讨,不敢不据实奏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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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折奏上,据《廓尔喀纪略》卷49乾隆五十八年正月十七日(1793.2.27)条下云:“上命军机大臣会同大学士九卿详议具奏,旋经议覆:‘应如所奏办理。’上从之。”《廓尔喀档》第4册第2271—2280页正有军机大臣阿桂等于乾隆五十八年二月十三日(1793.3.24)奉到朱批命对此折“议奏”之后覆奏的全文,主要针对1、廓藏贸易问题;2、济咙、聂拉木课税不必减少;3、使用新铸银钱,在藏地流通的廓尔喀银钱则可以不禁自消,无需另议价值令廓尔喀再铸造;4、布达拉派人去阳布刷塔等番俗,可姑仍其旧。以上4项皆福康安等所持的异议,都一一依从了。但最后既没有军机处覆奏的日期也未记最后是否批准。张其勤《清代藏事辑要》乾隆五十八年二月庚辰(十七日,1793.3.28)项下也录此军机大臣的议覆,最后“得旨依议”。①(注:《清代藏事辑要》[Z],西藏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42—344页。)《清高宗实录》同目条记军机大臣等议准钦差大学士公管两广总督福康安②(注:《清实录》从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丁巳(二十三日)后改用此新爵号及新职衔。)奏,在摘要叙述福康安的以上建议三项(无刷塔旧俗一项)后,“从之”。③(注:《东华续录》[Z]卷47同。)综合起来,这些难题在乾隆五十八年二月十七日最后得到解决。若依当时拉萨北京间文书往来行程需一个月说,福康安等原来的奏折大概拜发于同年元月中旬(约1793.2.25),而这一最后同意的诏书到达拉萨应在三月十七日(1793.4.17)或稍后。

??四、章程的宣布及其与藏译二十九条章程的关系

福康安在乾隆五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1793.4.5)离开拉萨返回内地,而上述二月庚辰十七日(1793.3.28)皇帝最后批准的意见,需走一个月才到达拉萨,这是福康安不能接到的。他在离开前两天即二月二十三日(1793.4.3),最后一次到布达拉将藏事章程的内容传达给达赖喇嘛,届时,他是如何交代的呢?现存福康安、孙士毅、和琳、惠龄4人二月二十四日的奏折④(注:《元以来》(3)第947项,据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报告了他们一齐会见达赖喇嘛的经过,文繁不具引,其中有关章程的词句说:

“昨臣等将定立章程翻出唐古特字,同至布达拉面见达赖喇嘛,与之逐条详细讲论,并传集各呼土克图、大喇嘛等及噶布伦以下番目,谕以大皇帝振兴黄教,保护卫藏,……是以屡奉谕旨,将藏内一切章程详细训示。我等现已遵旨查明藏地情形,逐条熟筹,妥议具奏……据达赖喇嘛合掌告称,……我与僧俗人等,均受恩慈,难名顶戴,从此谨守章程,事事与驻藏大人会商办理……其余各呼图克图、大喇嘛、后藏岁本堪布及噶布伦等大小番目,俱情愿一一遵奉,并无异词。臣等体察情形,僧俗人等感激欢欣,实出诚悃,自不致阳奉阴违,上烦睿虑。应俟臣等节次奏折奉到圣谕后,由驻藏大臣衙门翻写番字,刊刻出示,成使周知。……臣福康安已择于二月二十五日起程进京,恭复恩命,叩谢天恩……”

按:此折用词极慎重。先云我等筹议具奏,后云俟节次奏折奉到训谕后,由驻藏大臣衙门译为藏文,可知章程尚余数项在等候朝廷批示下达,看来福康安在布达拉宫不过讲述有关西藏改革事宜备条大意,这项工程应在乾隆五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后由驻藏大臣和琳经手,始告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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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就涉及同年即癸丑年辑成的藏文《水牛年文书》问题。关于此《文书》,张国英教授论文已研讨其发现经过、标题、编次并详细地讨论收入此《文书》内的藏译《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的由来等。据张教授说:《水牛年文书》当是一部藏译的汉文文件汇集,原有目录列66项,“内有皇上的谕旨,福康安等人的奏折及他们给西藏地方政府下达的命令或送去的咨文信函等。有的未写日期;写了日期的,均在乾隆五十八年一至四月。该文书可能是在此年四、五月由驻藏大臣衙门送交达赖、班禅和噶厦的”①(注:张国英:《藏文水牛年文书和新订章程二十九条探析》[J],《西藏研究》1993年第3期。关于《水牛年文书》和二十九条章程的关系以及二十九条章程的版本、汉译本问题,还可见廖祖桂、李永昌、李鹏年:《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版本略》(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第12—14页。)。由此可知《二十九条》仅是此编66项文书之一。在条文之前有一段藏文说明:

钦命太子[太保]武英殿大学士一等嘉勇公福[康安],钦命文渊阁[殿]大学士礼部尚书孙[士毅],钦命兵部尚书四川总督惠[龄]②(注:原文bkav mngas dmag gyi sbyor khang gi a mi am ban zin khron tsung thu hus,惠龄时任四川总督,按:乾隆十四年(1749)规定,总督带右都御史、兵部尚书衔,见《清史稿·职官》。),钦命西藏办事大臣和[琳],钦命西藏事务帮办大臣成[德]咨文:

日前本大将军上奏时,曾将新订藏务章程二十九条(bod kyi las don gsa vdzugs don tshan nyi shu rtsa dgu)奏稿抄件陆续(rims par)咨送在案,虑及此等(de dag)抄件日久遗失届时执行困难,故此次再度如前咨送。达赖喇嘛及济咙呼图克图即依据诸条之本意,谕告噶伦、戴本、乃至各宗、溪周知,永远恪守遵行。倘此次仍漠视轻慢,则问罪不贷。特此咨知。兹遣人即送致新订规章二十九条。乾隆五十八年月日(1ha skyongs dgung lo nga brgyad zla tshes la)③(注:藏文原件承郭冠忠教授1986年抄赠,笔者据此藏文文件并参考张国英教授论文第25页,廖祖桂、李永昌、李鹏年:《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版本考略》,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第10页的译文重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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