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体 德里苏丹国实行伊斯兰教国家的政教合一制度。苏丹遵循伊斯兰教神学家“乌莱马”所解释的伊斯兰教法典“沙里阿”进行统治。既是国家元首,又是伊斯兰教最高教长,集君权和神权于一身。中央政府有36个部。中央政府的首席大臣“瓦齐尔”名义上掌管各部,实际上只管理财政。与军事部总督、宗教和司法部大臣、机要秘书兼情报大臣成为苏丹国家的4根栋梁。此外,还建立了行省制的地方统治体系,由穆斯林地方军事贵族掌权。 德里苏丹国的统治阶级都是中亚来的伊斯兰教军事封建贵族,以突厥-阿富汗人“四十大家族”为核心,他们占有大量的军事采邑土地“伊克塔”,并依靠中亚外族雇佣军为统治支柱。苏丹政权对印度教封建主及各阶层广大居民采取敌对、歧视、迫害等高压统治政策,尤其是强征人头税及强迫改宗伊斯兰教,刺激了印度教各阶层的民族感情和宗教情绪。人民起义和教派运动不断爆发,民族、宗教及阶级矛盾十分尖锐。 封建军事采邑制的出现:德里苏丹统治印度时期,分封赏赐土地的规模更加扩大。苏丹将被征服的印度国土以“伊克塔”(军功田)和“瓦克夫”(清真寺教田)、“伊纳姆”(伊斯兰教阿訇的终身赐及田)的形式封赐给有军功的穆斯林军事封建贵族及清真寺和阿訇,作为军事封建采邑领地和教产。这时期主要盛行“伊克塔”军事采邑制,领有“伊克塔”的封建主称为“伊克塔达尔”,最大的“伊克塔达尔”叫作“穆克蒂”,封地多达一省甚至数省。最初,伊克塔达尔对其封地的占有只能终其一生,死后必须归还苏丹,苏丹国家保有收回和更换封地的权利。14世纪后期,菲罗兹沙.图格鲁克承认伊克塔为军事贵族的世袭私有领地。伊克塔达尔并不经营自己的领地,而是通过村社组织向租佃土地的农民征收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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