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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甘失败的噶尔巴于1644年又一次起来反叛,甚至与不丹的宗教势力联合挑衅,但终究没能动摇蒙古军事力量护佑下的格鲁派政教统治。噶尔巴事件的爆发及其平息,不仅进一步强化了和硕特蒙古势力与格鲁派集团的联合,而且还进一步打击、消灭了噶玛噶举等反格鲁派势力,使刚刚建立的格鲁派甘丹颇章政权得以在西藏站稳脚跟,并开始发展壮大。他们除了按照元朝帝师八思巴设立私人侍从官的传统,设立索本(gsol-dpon)、森本(gzim-dpon)、曲本(mchod-dpon)、仲译(drung-yig)等13种官职,为达赖喇嘛管理个人事务外,新设噶伦(bkav-blon )、代本(mdav-dpon)、法官、工艺管理人、孜本(rtsis-dpon),涅尔仓(gnyer-tshang)、米本(mi-dpon)、杂涅尔(rtsaw-gnyer)、兴涅尔(shing-gnyer)、商务官、金字使(gser-yig-pa),税收官、仓储官、宗本、溪堆(gzhis-sdod)等官职以及噶伦厦(bkav-blon-shag)、孜康(rtsis-khang)、雪巴列空(zhol-pa-Las-khungs)、细康列空(zhib-khang-Las-khungs)、朗仔辖列空(snang-rtse-shag-Las-khungs)、孜柴德列空(rtse-vphral-bde-Las-khungs)、雪喇章恰佐列空(shod- bla-brang-phag-mdzod-Las-khungs )、拉萨涅尔仓列空(Lhasa-gnyer-tshang-Las-khungs)、杂涅尔列空(rtsaw-gnyer-Las-khungs)等行政机构。同时,第巴·索南绕丹又根据达赖喇嘛授意,在参考帕木竹巴统治时期的《十五法典》等古代法律文献,对藏巴汗噶玛丹迥旺波时期制订的《十六法典》进行综合调整,删去其中的英雄猛虎律、懦夫狐狸律和异族边区律等条款,并对前言和其它个别条目作必要的修订、补充或重新阐释,定成《十三法典》,进一步完善了甘丹颇章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权体系。另外,雄跨中原王朝宝座的清朝顺治帝以极高的礼遇延请达赖喇嘛至京,并对达赖喇嘛和顾实汗给予正式册封,不仅更进一步确立了达赖喇嘛在西藏佛教中的领袖地位,而且使蒙古汗王护佑下的甘丹颇章政权获得了更为强大可靠的政治力量的支持和护佑,使其更趋强盛,以致“印度拉科辛王、尼泊尔延布王、阿里王(拉达克王)等周边小国之君长,亦前来进贡方物”。
甘丹颇章政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壮大格鲁派的力量,提高其在西藏佛教中的地位,并不断地巩固和加强格鲁派集团的政教统治:
在宗教上,他们一方面严厉打击与藏巴汗残余势力勾结起来反叛格鲁派统治的噶玛噶举派势力,强行没收噶玛噶举派的若干寺院,迫使这些寺院改宗格鲁派,使之成为格鲁派的属寺;又以教义不纯或与格鲁派的反对力量有勾结为由,将其它一些教派的寺院予以没收,或迫使他们改宗格鲁派,比如曾经得到藏巴汗的极力推崇,并在其资助下修建起来的觉囊派寺院达丹彭措林寺,就被强行改宗为格鲁派,改寺名为甘丹彭措林寺,并将其原有喇嘛、僧人强行分派到其它小寺。另一方面,他们又以拆毁藏巴汗所建日喀则新寺所得木材,维修、扩建拉萨大昭寺等,并在各地增建众多格鲁派寺院。同时,五世达赖喇嘛又规定了格鲁派主、属寺的关系和寺院内部的组织形式,制订执事僧人升迁任免制度、学经制度、考试制度以及寺内纪律、仪节等,形成一整套宗教规章制度,在西藏社会形成庞大的格鲁派寺院主、属寺分布网,并由达赖喇嘛委任各大主寺的堪布,将其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另外,借助清顺治帝对达赖喇嘛的封授,进一步确立达赖喇嘛在西藏佛教中的领导地位。达赖喇嘛利用清朝皇室的赏赐,在西藏各地修建噶玛噶举派之外的各教派寺院共l3座,表明其对各教派一视同仁的态度,以使各教派接受自己的领导。1663年,达赖喇嘛对全藏各类寺院及寺院人口进行清查,根据僧侣的清修成度,将各类寺院分为三个等级,并限定各寺院的僧侣人数。其中第一等级主要是哲蚌、色拉、甘丹等格鲁派大寺,给它们拨与大量土地属民并免征各类赋役,而且还赋予他们以司法独立权;对于第二等级的寺院,则不予拨付土地属民而由政府提供每年所需宗教活动费用,没有司法独立权。至于第三等级,则主要是指在家僧尼。据第悉·桑杰嘉措所著《格鲁派教法史——黄琉璃》(dgav-ldan-chos-vbung-bedrurya-ser-po)记载,到1694年时,西藏1807座各派寺院中,有格鲁派寺院534座,占寺院总数的近三分之一,而格鲁派僧侣26789人,也占西藏僧侣总数97538人的近三分之一。格鲁派寺院集团的势力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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