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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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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中國近代海關的行政管理制度

本帖被 完美 设置为精华(2012-08-24)
  海關是一個國家監督管理進出口國境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並執行關稅法規及其他進出口管制法令、規章的行政管理機關。其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令對進出國境的貨物、貨幣、金銀、證券、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運載上述貨物、物品及旅客進出境攜帶貨物、物品征收關稅;查緝走私;編制進出境統計。這是對當代海關的定義。然而,中國近代海關卻遠非這個定義所能涵蓋。在中國半封建半殖民的歷史背景下,近代海關的業務範圍非常龐雜,不但管理海關自身業務,而且旁及中國當時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因此海關史的研究雜糅近代中國財政史、對外貿易史、港務史、洋務史和中外關系史等專門學科。正是由於近代中國海關的這種特殊性和復雜性,長期以來一直是中國近代史研究的重要問題之一,得到中外學者的廣泛關註。
  中國近代海關是最早采用西方管理體制進行運作的政府機構,管理體制以外籍稅務司制度為核心,在組織機構、人事管理和制度約束機制等方面獨具特征。然而,這方面的研究卻稍嫌不足,某些方面甚至仍是空白。我們知道,歷史研究的過程是個不斷填補空白的過程,是個不斷從歷史的經驗教訓中汲取營養的過程。本文根據有關史料,對中國近代海關行政制度的特點進行了論述,敬請方家指正。

一、中國近代新式海關的建立;
  清前期,東南沿海的反清復明勢力尚存,清政府在東南沿海的統治並不穩固。為了鞏固東南海防,穩定社會秩序,清政府采取“海禁”政策,嚴禁商民對外貿易。順治十二年(1655)六月,朝廷頒發禁海令,“嚴禁沿海省分,無許片帆入海,違者應置重典”。後來,隨著東南沿海一帶社會秩序的逐步穩定,清政府開始允許局部地區進行對外貿易。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康熙下達開海令:“今海內一統,海宇寧謐,無論滿漢人等一體,令出海貿易,以彰富庶之治,得旨允行。”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政府先後在廈門設閩海關、寧波設浙海關、廣州設粵海關、上海設江海關。各關設置一名海關監督,由戶部奏派,為海關的最高官員,管理四口的進出口貿易。清初四關的設置標誌著中國古代市舶貿易制度的結束和海關制度的開始。四口的海關稅則由“監督酌量增減定例”,實行定額制度(即包稅制),規定各關的年度稅收定額,由各關監督上繳戶部,多獎少補。以嘉慶四年(1799)為例,戶部規定的稅額為粵海關85.5萬兩、閩海關11.3萬兩、浙海關3.9萬兩、江海關4.2萬兩。這一數額的征收依據是各海關官員的申報。申報數額大概只相當於其征課總額的40%。一般情況下,清政府只能收到征稅總額的10%。 乾隆二十二年(1757)以後,清朝的對外貿易政策出現重大變化,從原來的四海關自由貿易改為只許廣州一地進行對外貿易。這與西方資本主義要求擴大中國市場的要求相矛盾,並最終導致鴉片戰爭的爆發。道光二十二年(1842),戰敗的清政府與英國訂立《江寧條約》。條約規定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口為通商口岸,各締約國在各個口岸設置領事,管理本國商品的出入口稅。海關稅收經領事征收轉交中國政府。清朝政府在各口岸設立貿易管理官員。但這種官員並非專任,而是由地方官或海關監督兼任。比如:廣州由粵海關監督擔任,福州、廈門由福州將軍兼任,寧波由寧紹臺道臺兼任,上海由蘇松太道臺兼任。鹹豐元年(1851),清政府下令廢止由西方人征稅的制度,由清政府派員直接征收。 進出口貿易管理權乃一主權國家的主權體現。然而,清政府的海關體制不但存在著“制度上”的弊端,而且存在著“技術上”的缺陷。前者表現在清朝官員經常勾結外商、收受賄賂、私定稅率,造成海關稅收制度混亂不堪,私弊盛行。各地甚至各船稅率不一,甚至有“零關稅”的現象發生:由中國港口開出的“空船”在抵達英國時卻滿載茶葉;從英國開來的滿載棉布的商船,在抵達中國港口時卻認作“空船”。後者表現在清朝官員近代外貿知識和稅務知識的嚴重缺乏。 然而,內憂外患的清政府根本無心也無力對海關的管理體制進行改造,在“條約口岸”的歷史背景下,中國海關的近代化註定要有外國人來解決。歷史選擇了上海作為海關改制的第一試驗場。 在太平天國起義的背景下,鹹豐三年(1853)9月7日,上海小刀會突然起事,縣令袁祖德被殺,兵備道吳健彰逃到租界。上海處於無政府狀態,海關關稅一時無人征收。面對這種局面,英國駐上海領事阿禮國(R.Alock)與美國、法國領事協商,提議在局勢未恢復以前,由三國領事代替中國官吏征收三國商人進出口貿易的關稅,得到了兩國領事的同意。於是,三國領事“越俎代庖”,自征自稅,命令本國商人用期票繳納關稅。 英、法、美三國領事代征關稅稱為近代海關改制的先聲。 小刀會起義被鎮壓以後,局勢逐漸得到恢復。鹹豐四年(1854)2月9日,吳健彰在租界外蘇州河北岸設立了臨時海關,對進出口船只征收關稅。然而就在海關開始辦公的當天,英國商船無視臨時海關的存在,在吳淞口外裝載生絲2000包、茶葉8000箱,無稅而去。4月初,清政府在泥城的武裝沖突中戰敗,被迫允許英國商船自由進出上海口岸,他國效之。上海遂成為商品自由進出的自由港。 “自由港”制度必不能為清政府所允許,這種態勢不會持續太久,遂要求各國領事督促本國商民在新的海關繳納稅收。阿禮國認為“普遍走私的那種‘自由的’制度是必須覓得另一種制度來代替。”阿禮國一方面與清政府曲以逶迤,一方面竭力鼓吹建立新式海關。他認為,新海關應該摒棄舊有的、由“無知”的中國人征稅的制度,容許“正直而警醒的分子”進入海關的行政組織,由“警醒”的“外國分子和中國官員聯合起來”共同管理海關。“由一位負責而可靠的外國稅務司作為三國的代表同中國行政官聯合辦事,這位稅務司由領事和蘇、松、太道會同委任,薪金要優厚。” 阿禮國的提議得到了美國公使麥蓮(MaLane)的贊同。鹹豐四年(1854)6月21日,麥蓮在昆山會見兩江總督怡良,要求怡良贊同阿禮國的提議。怡良遂指示吳健彰盡快與英、美、法三國達成協議。6月29日,英、美、法三國領事與吳健彰締結《上海海關組織協定》。這是建立海關外籍稅務司制度的第一個法律文件。 《上海海關組織協定》共計九條。其中,第一條規定: “茲因關監督深知難得誠敏幹練熟悉外國語言之人員,執行約章關章上一切事務,惟有加入洋員,以資襄助。此項人員,應有道臺慎選遴委,道臺亦應予以信任事權,俾資改良一切。”

  雖然協定與三國共同簽署,但海關主管一職卻並非由三國人員共同擔任,而是由三國各選出一名代表擔任稅務司。阿禮國與美國駐上海領事穆菲(Murphy)聯合推薦法國人史亞實(Arthur Smith)為三國的代表出任稅務司。然而,法國領事以此事肇始、職責不明而拒絕。於是,吳健彰建議三國領事館各出一名人員聯合組成關稅管理委員會,共同管理海關事務。英國領事委任威妥瑪(Thomas Francis Wade)、法國領事委任史亞實、美國領事委任賈流意(Lewis Carr)分別為三國的代表擔任稅務監督(又稱司稅),共同主持海關事務。外籍人員入主江海關,標誌著中國近代新式海關的初步建立。威妥瑪、史亞實和賈流意成為中國海關第一批洋雇員。大清帝國的關稅管理權從此逐步淪於外人之手。在長達一個世紀的漫長時間裏,近代西方的海關行政管理制度逐被步引入到中國,開始了中國海關漫長的近代化歷程。 鹹豐八年(1858)11月8日,中英訂立《中英通商條約善後條約》規定 “各口畫一辦理”、“任憑總理大臣邀請英人幫辦稅務”。條約既已成立,遂馬上得到實施。鹹豐九年(1859),江海關法籍稅務監督愛棠(B·edan)和美籍稅務監督費士(W. Fish)遭到清政府解雇,督辦洋務欽差大臣何桂清任命英國人李泰國為總稅務司,李泰國(Horatio Nelson Lay)任命都德為江海關稅務司,外籍稅務司制度在江海關確立。此後,在赫德(Robert Hart)的領導下英國人開始在各海關建立外籍稅務司制度,到1869年這一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已基本確立。

二、近代海關的行政制度的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
1、海關行政組織主體框架 新式海關建立之初,其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也並不健全。從1854年外籍稅務司制度初創到1948年外籍稅務司制度終結,其間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在海關建制史中,1869年以前是海關建制初創時期。這一時期的海關行政機構可以用下排列來表示:

近代海關行政組織結構主體框架(1869年11月)

1皇帝 2總理衙門(稅務處) 3欽命大臣 4總稅務司 5各地分關稅務司 6海關監督 7駐倫敦辦事處無任所稅務司 8華員 9內班 10外班

  首先,從表形上看,海關的行政管理結構層次分明。它有一虛一實兩個系統:外籍稅務司系統為實,掌握海關實權;海關監督系統為虛,不掌握海關實權。 1、總稅務司 海關設置總稅務司,由總理衙門任命,管理全國海關,是海關各項管理政策的決策者。享有稅務司和部分海關職員的人事任免權、分派權、薪水定制權。在行使這些權力時,總稅務司直接向總理衙門負責。關於總理衙門對總稅務司的權力和義務的轄定,見諸總理衙門章程第三條: 總稅務司凡有應申本衙門事件,及更換各口稅務司,務即隨時申報本衙門查核,仍一面分別申陳南北通商大臣,並知會各關監督。

  總稅務司系總理衙門所派,至各口稅務司及各項辦法外國人等,中國不知其好歹,如有不妥,唯該總稅務司是問。

  各關所有外國人幫辦稅務事宜,均由總稅務司募請調派,其薪水如何增減,其調任各口以及應行撤退,均有總稅務司作主。若各關稅務司及各項幫辦人內,如有辦理不妥之人,即應有該關監督一面詳報通商大臣及總理衙門,一面行文總稅務司查辦。各關雖系征收洋商之稅,然其事實屬中國之公事,所用之人,雖非中國人,其所辦系中國之事,其薪水亦由中國所發,應……格外盡心辦公。

  新式海關成立之初,為了集中管理海關事務,清政府在上海專門設立總稅務司署,作為管理全國海關事務的中央機關。這個機構除了總稅務司外,另外設置五位稅務司,協助總稅務司工作。分別為:總理文案稅務司,掌管總稅務司署的海關一般事務(如文書);管理漢文稅務司,掌握漢譯報表、來往公文等漢文工作;稽查賬目稅務司,掌管海關經費;造冊處稅務司,掌管貿易統計報表、稅款統計報表等統計工作;中國海關駐外稅務司,掌管海關供應等工作。

2、各關稅務司
  各關稅務司其實是外籍稅務司制度的核心,負責管理各通商口岸的海關的進出口貿易。除了稅務司外,還設置一名副稅務司,協助稅務司管理海關的日常事務。稅務司下設內班、外班。內班主要設置稅務司、副稅務司、頭等幫辦、二等幫辦、三等幫辦等,主要負責辦理關內事務,包括海關稅收、預算、造表、統計、人事、文案等。外班主要設置總巡、驗貨、鈐字手等,主要負責船舶檢查及貨物的稽查、檢驗。
  內班和外班的人事構成和待遇如下:
  近代海關內班、外班職員職務分類及其人數、年薪(1869年)

                    內班
職務        人數        每人年薪(海關兩)

稅務司          1          9000
稅務司          4          6000
稅務司          4          4800
稅務司          4          3600
稅務司          4          3000
副稅務司        2          3600
副稅務司        4          3000
頭等幫辦前班    5          3000
頭等幫辦中班  10          2700
頭等幫辦後班  15          2400
二等幫辦前班    5          2100
二等幫辦中班  10          1800
二等幫辦後班  15          1500
三等幫辦前班    5          1200
三等幫辦中班  10          1080
三等幫辦後班  15          900

                    外班
職務          人數        每人年薪(海關兩) 
總巡(頭等)    5          2400
總巡(二等)  10          1800
總巡(三等)  15          1200
驗貨(頭等)    5          1200
驗貨(二等)  10          1080
驗貨(三等)  15          960
鈐字手(頭等) 30          840
鈐字手(二等) 50          720
鈐字手(三等) 80          600


  海關除了內班和外班外,另外還有華員,主要從事同文通事和幫辦同文通事等工作。他們的人事構成和薪俸如下表:
 
            海關華籍職員的人事構成及薪俸標準
職務            級別            人數及年薪(海關兩)

同文通事        頭等            5名每名年薪1500-2400兩
同文通事        二等            10名每名年薪1200-1500兩
同文通事        三等            15名每名年薪900-1200兩
幫辦同文通事    頭等            5名每名年薪600-900兩
幫辦同文通事    二等            10名每名年薪480-600兩
幫辦同文通事    三等            15名每名年薪360-480兩
額外同文通事                    10名每名年薪240-360兩

說明:額外同文通事,是海關雇用的未列等的其他華籍職員,在公事房內當差的列為未列等A,在室外當差者列為未列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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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外辦事機構
 
  海關不但在國內設置了完善的管理機構,而且在倫敦設置了辦事機構。同治六年(1867),總稅務司赫德設立中國海關倫敦代辦處,任命英國人貝切拉(Batchelor)為首任海關代理人。後來隨著局勢的變化,中國海關駐倫敦代辦處於同治十三年(1874)3月31日撤銷,改設中國海關總稅務司駐倫敦辦事處,任命英國人金登幹(J.D.Campbell)為無任所稅務司主持,主持所有海關公用物資的采購與轉運工作。隨著海關對清政府外交關系問題的介入,這個機構還擔負接待清政府駐英公使。

  總稅務司、各分關稅務司之間的權屬關系;
  稅務司是近代海關行政制度的核心,職責和地位承上啟下:上承總稅務司之命,下轄各海關職員。雖然海關稅務司不是中國本土官員,但作為“客卿”也分別被授予清朝相應的官階和品銜。光緒四年(1878),總理衙門分別授予海關稅務司三品銜、副稅務司四品銜,並規定三品銜的稅務司可稱之為“大人”,四品銜的副稅務司可稱之為“大老爺”。根據這項規定,吉羅福、葛德立、惠達等二十七位稅務司被授予三品官銜,賀璧理、那士禮、屠邁倫等十一位副稅務司被授予四品銜。光緒三十年(1904),總理衙門奏請賞海關副總稅務司裴式楷二品銜。光緒三十三年(1907),賞海關總稅務司赫德頭品頂戴、加尚書銜,賞副總稅務司裴式楷布政使銜。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種“授銜”制度確保了海關外籍稅務司的政治地位。
 
  從總體上講,總稅務司是海關中唯一向清政府承擔責任的官員,而稅務司是總稅務司派往各地的代表或副手,協助各地海關監督辦理征稅和其他關務。因此,在選拔任用海關稅務司時,一般都比較慎重,首先看重所選人員的辦事效率,而“資歷只作次要考慮之因素,而個人辦事成效、特長與國籍實乃首要因素”。

  雖然稅務司由總稅務司簡任,向總稅務司負責,但其名義上屬於海關監督管轄之下的行政首長,也是海關監督對外通商事務的顧問。因此,作為稅務司必須嚴格遵行口岸章程和辦事常規。作為海關監督的商務顧問,稅務司則要熟悉中外貿易規章制度,熟悉外國商人的習慣、願望、思想及對事態的看法。作為中國政府雇員的 “特殊洋人”應該比其他“普通洋人”更了解華人的本性、境況及有關權利,以便於協調洋人和華人在各種事務中的沖突。“稅務司之任何行動或建議,一旦使海關監督陷入舛誤或難以挽回之境地,則足證該稅務司缺乏經驗,不懂其職責中重要之處,不宜占據此位。”

                  那麽,稅務司的職權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在人事問題上。一般來講,稅務司擁有本關人員的人事管理權,卻沒有人事任命權。歸稅務司直接管轄並支付薪俸的有內班與外班關員,包括通事、鈐字手、華員同文通事、漢文文案、書辦、腳夫及船夫、巡船管駕及水手、燈船船長及船員以及燈塔值事等。這些雇員派駐某一地區執行公務時,必須完全聽命於稅務司,除總稅務司外任何人不得幹預。這些職員也直接對稅務司負責。但是,稅務司沒有權力對幫辦、通事、總巡、副總巡等施以降薪或開除處分。但上述人員如有瀆職行為,為了維護紀律可暫令其停職,呈報總稅務司聽候處置。如果海關關員中任何人辭職,稅務司必須即刻呈報總稅務司。鈐字手與通事以外的華籍職員,稅務司有權進行開革,無須請示總稅務司。但如果是洋班鈐字員,其開革的因由就應呈報總稅務司,聽候總稅務司的最後裁決。未經總稅務司批準,稅務司不得雇用“支俸”人員,或準許“無俸”而在海關執行任何任務。未經總稅務司批準,也不得任用任何人擔任總巡或代理總巡等外班職務(臨時充任除外)。在薪俸管理上,對月薪十兩或以上的華員、月薪六十兩或以上的洋員,未經總稅務司批準不得擅自增加他們的薪水。

  但是,在任用海關編外人員的問題上,稅務司卻大權獨攬。以書辦為例,他雖然不在海關行政機構的編制,但卻有著“雙重身份”,既是海關執行部門的雇員也是海關監督文案部門的雇員,也就是說既是稅務司的下屬,也是海關監督的下屬。作為海關執行部門的一員,書辦從事計算稅款、填制稅單等工作;作為文案部門的一員,書辦負責保管監督文案部門其他人員的每日記事錄。因此,這一職位要求從業人員不但聰明細致而且要忠實可靠。這樣,為了尋覓到聰敏可靠的司帳人員,新式海關成立之初即決定由海關監督薦舉書辦,但稅務司如果斷定監督所選之人不稱職,即可予以否決。即使一個海關的編外人員,海關監督也無權直接任用,進一步佐證海關監督在行政權上已徒有虛名。

  在處理海關內部人員的糾紛問題上,顯示出對外籍和華籍人員的不同禮遇。如果海關人員遭人侮辱或虐待,而肇事者為華人,稅務司則提請海關監督懲罰肇事人;若肇事者為洋人,稅務司負責向有關領事提出正式控訴,要求對指控作出正式的、公開的調查。若領事拒絕查問,或處事不公,則稅務司則將此事端連同所有一切證件呈報總稅務司,並應商請海關監督向總理衙門呈送相同報告。

  在司法問題上,稅務司不得自立章法,擅自停止船舶正常運營,禁止人員正常進入海關或有其他類似行為。凡對現行規章之任何補充或修改,須先經總稅務司批準後方可轉達之領事,或以任何方式公布。

  在船只管理問題上,未經總稅務司批準,稅務司不得為海關租用外國船只。

  每月末,各關稅務司應將該月中發生之主要情事,諸如貿易、稅收、經費及罰沒收入等,簡要呈報總稅務司。總稅務司要求各稅務司認真對待,使各項表冊正確無訛,書寫整潔無塗改,尤指各漢文本。 對稅務司參與海關事務以外的活動,總稅務司的態度是不禁止、不鼓勵。如果稅務司超越職責範圍或企圖超越職責範圍行事,且疏於呈報,那麽將要受到總稅務司的嚴厲斥責。稅務司與當地官員的涉及非關務方面的往來函件,必須抄呈總稅務司。總稅務司絕對不允許稅務司幹預其他口岸或本關管轄區域以外的任何事務,不論其是海關事務或非海關事務。但是,如果一關的稅務司接到密報,發現在不屬其管轄的其他口岸有瞞稅、偷稅或其他違章行為,不論其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或行將發生,就應立即通知有關轄區的主管稅務司知曉,以便其及時查辦,阻塞漏洞。這樣,在各關稅務司之間,既各司其職,互不統屬;又互相監督、互相協作。這種機制大大避免了某些弊病的發生,也是近代海關行政效率的制度保證。

  稅務司作為“客卿”勢必要經常與作為“主卿”的清朝地方官員打交道,因此他們之間會經常發生書信往來和會面等情況。為了知察“主卿”與“客卿”之間的交往情況,總稅務司要求稅務司對其匯報。匯報的詳細程度根據具體對象而定,稅務司與海關監督的書信往來和會面情況,可以根據情節自行酌定,不必面面俱到,。稅務司與地方大員的會晤與書信往來就不能敷衍了事,“所有此類會晤均須報告,且對會晤期間之一切均須詳加陳述,所有書信往來均須呈報抄本,俾總稅務司知曉。”清代官員向稅務司征詢意見時,稅務司也不得擅自作主,“蓋應答稱須報總稅務司並聽候總稅務司指令。”這些對稅務司的限制性措施,使總稅務司對下屬具備了充分的知情權,避免了稅務司與地方官員的勾結。

  海關稅務司除了與清朝官員打交道外,還不可避免地與各國駐華領事、駐華文武官員進行來往。對於他們之間的往來,海關也有嚴格的規定。稅務司“與本口岸領事之間往來函件,由稅務司酌定是否抄呈總稅務司。但與其它口岸領事之間往來函件,則應一律抄呈總稅務司。與駐華海軍軍官間往來函件,應一律抄呈總稅務司。”對外國海軍軍官和領事的來信可以直接答復,但對於其它外國官員則不能直接答復,所有收到的來函必須一律抄呈總稅務司後再行回復。

                  稅務司和海關監督之間的權屬關系

  海關監督一般由地方督撫兼任,由皇帝直接任命或者由皇帝欽命大臣任命,在新式海關成立以前大權獨攬。海關監督有權會同通商大臣奏明派遣新設口岸關員,有權稽查稅務。“關稅事務,則由管關之監督道員,會同各國領事官經理,仍有該省將軍督撫稽查,以足以資控馭。”

  外籍稅務司制度建立以後,雖然他還是名義上的海關首腦,但其權力卻僅限於對海關所收稅銀進行查收。“因監收關稅者並非北京專派之官,系由該省大員兼辦。至稅務司並不收稅,僅稽核稅之已付未付,是其職耳。稅項往往付之官銀號,發付之後,始由稅務司發給關單,準其開行,即監督海關之員亦非徑直造報北京,但具報與該管之督撫,再由督撫咨報戶部,亦與咨報尋常之款無疑。”

  就職能劃分而言,中國近代海關由兩個部門組成,其一為執行部門,征收各種稅捐;其二為文案部門,建立各種檔案。不言而喻,執行部門為海關的主要職能部門。這兩個部門的名義首長均為海關監督。但就具體職屬劃分而言,監督是海關文案部門的主事,稅務司是海關執行部門的主事,監督對該部門的人與事等極少過問,更不得出格幹預。此外,海關監督衙門內也設有一個類似的執行部門,執行與稅務司屬員相同職責,但不歸稅務司管轄;與此相仿,稅務司除了有自己的執行部門外,如同監督一樣也有一類似的文案部門,為稅務司建立檔案,編制新關各種報告及報冊。

  在海關監督與稅務司關系的某些表現形式上,也顯示出稅務司的權力。在稅務司與其他機構的來往文件中,不能出現“奉監督之命令如此辦理”、“受命如此”、“此事需請示監督” 等字樣。在稱謂上,稅務司也不稱海關監督為“閣下”。稅務司與海關監督之間不用請教、命令的口吻,而是采取商量的口吻。雖然稅務司在海關中“位卑”而權重,但他們似乎並不過分張揚,至少在形式上采取了一些“避讓”措施。比如,在與各國領事當局的公函往來或會談時,稅務司們都顯示出對海關監督“尊敬有加”,在口氣上竭力避免使領事認為海關監督無足輕重,或者認為海關監督之職責已轉由稅務司承擔。即使稅務司的建議必將成為最終的決定,他也會於實施前請示海關監督,得到其認可方才實施。
  既然海關監督權力式微,那麽就意味著他在海關就不負主要責任。事實並非如此。

  從總體上講,海關監督和稅務司既為官府當差又為商人服務,但二者的行事依據卻不相同。海關監督主要依照慣例行事,稅務司則依照業已頒布的規章承辦公務。也就是說,稅務司辦事方面的制度化更強一些。如果海關監督不遵循慣例,或稅務司不遵循頒布的規章行事,兩者都將會陷於困境。監督不循慣例,對商人不致有大礙,此時即便其上司責備監督,作為同僚的稅務司可能對此一無所知,也從不會受到責罰;但如果稅務司不循規章或誤用規章行事,其結果將招致商人的怨怒,他們很快就會經由本國領事“說動”其駐京公使,進而訴諸總理衙門。總理衙門則“批以向下差問”,一方面著欽差大臣從監督處查明事實;另一方面“令總稅務司著稅務司呈遞專報”。在這種情況下,稅務司不必知道監督部門“有何作為或有何難處”,而作為同僚的海關監督卻必須知道海關執行部門的舉動。由於海關監督有責任隨時回復上峰的查問,迫使監督不得不熟悉文案和執行兩部門的各種情況。從海關監督所負的個人責任看,如果海關管理不善,海關監督將 “或遭斥責或罹死罪”;而對稅務司的最高處罰也不過是被革職辭退而已。海關監督與稅務司權力與責任的不對稱性,是近代海關行政制度的一大特點。

                      中國近代海關的約束機制
 
  重視外籍職員的漢語學習和運用;
  各分關稅務司作為海關行政制度的核心,其完成工作的質量直接標誌著海關工作的效率和水平。由於稅務司全部屬於外籍,其漢語水平的高低制約著其工作成效。因此,作為總稅務司,赫德除了自己精通漢語外,也一貫重視海關外籍職員的漢語學習。外籍職員的漢語水平往往成為其褒獎、晉升的條件。外籍職員雖然來自外國,但受雇於中國政府,而“任何政府部門的雇員均應講雇傭國語言”,因此“各關稅務司本人須對漢文學習產生興趣,並以不時測試確保其下屬人員之漢文學習不致中斷,”赫德本人“一直在尋找願學漢語之人,並獎勵學有所成者。”在任用海關職員時,如果一個關員“其他方面與他人條件相等,而漢語優於同僚者,則理所當然任用此人。”為了選拔外籍職員擔任更高的職務,海關對受雇三年以上的外籍職員制訂了嚴格的漢語考試制度。考試分為會話和公文兩個方面。會話方面包括發音、口譯、英譯漢(筆試)、漢譯英(筆試)、漢字及四聲知識;公文方面包括漢譯英(筆試)、英譯漢(筆試)、指定題目會話、漢字書寫、特指讀物等。漢語的考試成績成為任命稅務司的重要參考標準,“凡各類考試不及格者,或其漢文知識不足,在處理特殊事務時需要譯員幫助者,則不能任命為稅務司。”對於那些已經得到提升的稅務司或副稅務司,如果他們不能繼續進行漢語學習,也將會得到免職的處罰。作為海關重要職位的幫辦,在其任職的第三年年底,仍然不能掌握漢語口語;或者在第五年年底仍然不能用漢文書寫者,也將被免職。對於外班人員,“如具備漢學家之高水準,能操某種方言或官話,並能識讀漢文者,則每年可於其薪俸之外獲得獎銀150兩,凡學習或能操方言作日常會話者,每年可獲得75兩之獎銀,由主管稅務司將此類人員姓名及所需獎銀逐年上報。”對於驗貨與總巡等外班人員,如不具備對其所要求的漢語知識,將不會得到提升。

  除此之外,內班、外班外籍職員的漢語水平直接與其酬俸掛鉤,凡是不能用漢語處理事務者,不發給酬勞金。

  嚴格的考試制度促進了外籍關員的漢語學習,其漢語水平因之也得到了提高,在與中國官員的溝通上減少了不必要的麻煩,海關工作效率因之得以提高。

  嚴禁海關職員進行經商活動;
  同治二年(1863年)3月30日,總稅務司赫德在廣州發布通令,重申1860年第一任總稅務司李泰國制定的關員守則,對海關關員經商作出嚴格規定,“務必知曉,任何官員不得擁有整艘和部分船只,或為任何船東,或為已在船上之任何貨物擔任代理人或收貨人,任何關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銷售之各類物品、商品,一經查實概予開革論處”。作為最早新式海關的江海關轉發代理總稅務司通令,告誡本關海關員工不得持有船舶所有權,不得作船董或進出口貨物的代理人,不得涉及進出口貨物的銷售。禁止海關關員經商,從制度上杜絕了關員與商人的相互勾結,在海關制度建設上是一大進步。這一制度也一直沿用至今,成為海關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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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研究,工资怎么高啊,实在想不到了,估计很多职员都是外国人!谢谢分享。。。
钱币 张洪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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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對海關職員私生活的管理;
  一般說來,近代海關對海關職員的私生活的幹涉程度並不高,赫德認為“無論華員或洋員,盡少幹預其私人生活,但私人生活與個人品行殃及公務有損海關聲譽時,雖會招致不滿亦必須正視之。”由於海關職員待遇相對優厚,為某些海關職員業余生活放縱提供了滋長的溫床,尤其是某些華籍職員,酗酒成性,對工作造成了嚴重影響。為了戒絕這種現象,海關廢除了華員職員任職終身制,華籍職員“一日進關”並非“終身在關”,一旦業余生活的放縱對本職工作帶來嚴重後果,將被開除出海關或者被列為額外人員,無論是剛進關的職員還是在海關供職多年的職員。 新式海關成立以來,華籍職員吸食鴉片者有增無已,不但危害身體健康而且懈怠工作,致使工作效率低下。對此,海關雖然沒有嚴厲規定不能吸食鴉片,但“凡吸食鴉片以致耽誤出勤,辦差松弛效率低下者,將予辭退。”由於中國傳統婚姻制度的存在,海關華籍職員納妾現象也時有發生,有的甚至不止一個。對於這一現象,只要不妨害海關的工作,海關一般不加幹涉。但如果造成職員工作效率的下降,則要加以限制。 由於海關的稽查征稅與商人利益息息相關,獲利後的商人往往會對海關職員進行酬勞,因此造成官商勾結,對海關利益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對於外界的酬勞和獎金,“各稅務司通飭征稅部、船鈔部內班、外班關員一體周知:凡領取海關薪酬者,未經總稅務司書面準許,不得擅自接受外界之酬勞或獎金,如有違犯予以除名,或視情節予以其他處分。”這一制度的實施,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官商勾結現象的發生,保障了海關利益。

  妥善處理外籍職員與華籍職員的關系;
  近代海關制度本身即要求外籍職員與華籍職員共事於海關,由於他們來自不同文明的國家,因此難免會出現中外職員的各種矛盾和沖突。這種矛盾和沖突不但對海關工作本身,甚至對國際關系都會產生影響。為此,赫德告誡外籍職員不管海關權利如何把持在外籍人手中,海關畢竟是是中國政府的行政機構,而非外國政府的行政機構,作為“客卿”的海關外籍職員“在對待華人平民與官吏時,舉止力求避免引起冒犯及惡感,實乃義不容辭之責任。作為從中國政府領取薪俸之雇員而言,其行為至少不得傷害華人之感情,亦不得激起嫉妒、猜疑或厭惡。故海關洋員必須牢記在與當地華人官吏交往中,彼此為同事,視同一國臣民,義務與責任相同。”赫德的告誡實際上是對外籍職員行為的一種規範,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海關外籍職員與華籍職員沖突。

  正確對待中西文明沖突 ;
  作為基督文明代表的海關外籍職員,經常會對東方文明出現抵牾,並不斷出現不利於海關工作的言行。對此,赫德告誡外籍職員,作為從中國政府領取薪俸的雇員,應該尊重中國的文明,不要蔑視華人的風俗習慣。 赫德雖然竭力避免中西文明在海關的沖突,但是他並不排斥外籍職員對西方文明的宣傳,他要求外籍職員“不須忘記自己乃先進文明的代表,不必抑制發揚先進文明與推行西方成功經驗有益成果之自然願望。”但是這種願望和行為必須居於次要的地位,以不傷害中國人的感情為原則,外籍職員“應切記自己乃由中國政府雇傭之人,辦好差事恪盡職守乃本分。本分之外,始可顧及其他,惟須善待時機,有理有利,能舉良策而不自命不凡,使人信服而不擅專,不致因揭露缺陷引起反感”正確對待中西文明的沖突問題,是赫德能夠長期占據總稅務司職務的一個重要原因,也是海關能夠順利行使職權的保證。赫德的“中西文明觀”,在中西文明日益融合的今天也頗有借鑒之處。

                                結論

  毋庸諱言,中國海關行政制度近代化的過程是與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化過程同步的,中國近代海關的設立,從一開始就有西方人介入、參與,近代海關制度也因此具有西方近代管理體制的特點。然而,這種“移植”的制度之所以能夠在中國存在和發展,有著其歷史的必然性。日益增進的中外貿易與中國落後的海關管理體制之間的矛盾,已經嚴重地制約著中外貿易的發展,西方在中國的市場受到限制,清政府的海關和稅收也日益萎縮。因此這一矛盾必然要得到解決。而清政府的腐朽與政府官員的無知,使得中國政府自身無法解決海關體制的轉型,也就是說當時的中國缺乏建立新式海關制度的人員儲備和制度儲備。在英國炮艦打開中國國門後,伴隨著外國勢力對中國的滲透,先進的貿易管理體制也被帶入到中國。先進的西方管理體制勢必要戰勝中國陳舊落後的管理體制。
  從宏觀上講,這也是資本主義對封建主義的制度性勝利。 新式的海關管理體制一旦得以在海關存在,它便具備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和發展時間。從空間上講,新式海關的管理範疇幾乎涵蓋了中國近代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除去征收對外貿易關稅、監督對外貿易之外,還兼辦港務、航政、氣象、檢疫、燈塔、引水等海事業務,同時還經辦外債、內債、賠款及以郵政為主的大量洋務。
  從時間上講,從1854年制度初步建立直至1948年制度消亡,外籍稅務司制度在中國海關的存在時間幾乎達一個世紀。除了中國國力貧弱不能改變外籍稅務司制度外,這種制度本身的所具備的組織機構的嚴密和人事管理的科學化也是其存在和發展的主要原因。 當然,以赫德為首的西方人對中國海關的近代化改造,並不是西方國家對中國的恩惠,而是先進的資本主義制度對落後的封建主義制度的“制度性”擴張,不但是大英帝國對其自身利益的關切,也是大英帝國鞏固霸主地位,對其列強金融賠款監督負責與擔保。

附;
  海關兩——簡單兌換庫平銀兩。簡稱銀兩。銀兩是中國舊制地重量單位。在清朝末年庫平兩與其它單位地換算如下:1海關兩=1庫平銀兩=1/16斤1兩=37.3克1兩=10錢由於1斤等於16兩。
  海關兩——相關兌換庫平銀兩本身是強制清朝末金衡的單位。
  庫平銀兩是清朝國庫收支使用的標準貨幣單位。起於康熙年間,從1867年上海一兩海關兩兌換庫平銀兩,如在馬關條約規定一庫平兩相當於57582英厘、或37.26542108克的十足紋銀(成色93.5374%)。1908年清朝農工商部和度支部擬訂了統一的度量衡制度,規定庫平一兩為37.301克。
  由於歷史上黃金的價值要比各國的紙幣以及銀幣總體上穩定許多,而起黃金本身就有價值,因此采用貨幣黃金含量作為各國貨幣的基本兌換關系,既采用貨幣黃金含量的比值作為貨幣兌換的比值
1英鎊的含金量是7.32238克(純金),1美元的含金量是1.50463克(純金),1英鎊的含金量是1美元的4.8665倍,1英鎊=4.8665美元
1英鎊=7.32238克黃金
1法郎=0.2903225克黃金
1美元=1.50463克黃金
1德國金馬克=10德國馬克=3.58425克黃金
1盧布=0.774234克黃金
1日元=0.75克黃金
1海關兩=1庫平兩白銀=37.3克=(甲午時金銀比價1:20)1865克黃金=(1900年後金銀比價1:35)1065克黃金
1比索=0507816克黃金
以下數字均四舍五入後為;1英鎊=25法郎=5美元=2德國金馬克=20德國馬克=9盧布=10日元=3海關兩=(3庫平銀兩.1867年始)=4海關兩=(4庫平銀兩.1894年前)=7海關兩=(7庫平銀兩.1900年後)=14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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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在近代中國的行政機構中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但由於大權掌握在以英國人為主的外國人手中,勢力惡性膨脹,遠遠超出了征收關稅的範圍,對海務、對外貿易、財政、經濟、文化、內政、外交、軍事等方面都有或大或小的影響(這種情況以晚清時期最為嚴重,此後其影響逐步縮小)。海關史成了中國近代史、近代經濟史中一個十分顯眼、十分重要的部分。充分揭露了外國侵略者、特別是英國人利用海關進行侵略的事實。海關是“英國對華關系的基石”——清朝的統治利益和英國的利益通過海關結合起來,從而保障了英國的在華利益,海關是“英國控制下的國際官廳”、“各國駐華使館的附屬物”,這就使一個理應以捍衛民族經濟利益為全部職責的機構變成了只能是為外國、首先是為英國侵略利益服務的機構。

  外籍稅務監督制度時期(1854—1858),第二次鴉片戰爭中的英國侵略軍統帥額爾金就對戰爭中獲得的條約特權能否履行表示懷疑。用不斷的戰爭來對付中國,也不是長久辦法。他設想“受到一個或所有大國的支持而不是控制的外籍稅務機構制度,可以保證外國利益的合法權利和義務得到滿足”。事實證明,海關在落實列強在不平等條約中獲得的特權方面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

  海關還可以擴大不平等條約中規定的侵略利益,或取得在不平等條約中所沒有的侵略利益。最初的海關只管理外商的對華貿易,從1873年起華商自置輪船也納入了海關的管理範圍。從19世紀60年代總理衙門賦予海關管理華工出國事務和1873年海關開始進行檢疫工作也是條約中所沒有的。從1866年開始,海關在未獲清政府批準的情況下,在一些通商口岸開辦郵政,到1896年總稅務司就兼任了郵政司,這也是條約中所沒有的。

《辛醜條約》簽訂後,常關稅局在口岸50裏以內的歸海關接管。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後,總稅務司安格聯下令凡革命軍占領口岸的海關稅款,一律由總稅務司接管。此前債賠款項的支付一直由江海關道經手。從此債賠款項的支付根據江海關依總稅務司的訓令辦理。到1918年,不但通商口岸50裏常關、全國常關,甚至邊遠稅關的稅款也歸總稅務司保管。由於關稅平穩上升,1919年以後,征收稅款除償付債賠各款外,還有大量的“關余”。1921年10月,北洋政府批準安格聯保管關余。1914年海關開始和內債發生關系。到1918年,總稅務司就成了內國公債局的第一董事。1922年1月,內債基金專由關余撥付。內債完全在總稅務司包攬之中。

  從此,海關不僅剝奪了海關稅款的保管權,還剝奪了稅款的動用權。總稅務司完全壟斷了北洋政府的財政權力。“北京財政總長的命運,實操於總稅務司之手”。

  李泰國和赫德還大肆幹預中國的外交,為外國侵略者奪取利益,使中國喪失了不少主權。1858年李泰國參與簽訂《天津條約》的談判時,對清政府的代表極盡威逼之能事。赫德在擔任總稅務司的四十多年裏,參與了不少業余外交活動,給中國造成了巨大損失。在結束馬嘉裏案的《煙臺條約》中,英國不費一兵一卒,訛詐到大量特權,“最大部分的功勞歸於赫德”。在結束中法戰爭的談判中,總理衙門“專倚二赤”(指赫德),結果1885年4月簽訂的《巴黎草約》、對中國完全不利,而法國“盡得所欲”。1887年3月,在總稅務司的參與和指揮下,中葡簽訂《會議草約》,葡萄牙取得了永駐、管理澳門的權益。

  赫德在業余外交活動中,力求談判“面子上好像是中國的勝利”以愚弄清政府,“取得支持”,實際上則“集中力量對付其他國家搶奪英國的在華利益,防範其他國家取代總稅務司而控制清政府”。

  正因為控制海關可以謀取巨大的侵略利益。所以列強為爭取控制海關展開了激烈的爭奪。俄德法迫使日本還遼後,三國通知總理衙門,三國政府認為赫德繼續留任總稅務司是不適宜的,要求撤換。1895年7月俄法借款聲明文件中規定:“中國聲明,無論何國、何故決不許其辦理照看稅人等項權利。如中國經允他國此種權利,亦準俄國均沾”。在1896年3月《英德借款詳細章程》和1898年3月《英德續借款合同》中都規定“至此次借款未付還時,中國總理海關事務應照現今辦理之法辦理”。為此頭一次借款償還期36年,續借款延長到45年。兩個條約都規定“中國不得或加項歸還,或清還,或更章還”。至於租借地海關,如德國租借膠州灣後成立的青島海關,所用洋員是德國人。1900年,當義和團勢力擴展到東北時,俄國趁機派兵占領東北全境,在大連、牛莊建立的海關皆用俄人。日俄戰爭後1907年7月建立的大連海關稅務司自然只能用日本人。

  辛亥革命期間,第三任總稅務司安格聯為了維護英國控制下全國海關行政的統一,維護擔保外債、賠款,提出了海關的“完整性”和“中立性”,以抵制革命軍截留關稅、收回海關行政權的要求。海關的所謂“中立性”是徹頭徹尾虛偽的。1854年,英國政府為了觀望中國局勢的發展,通過了一個“中立法”,根據這個法令,英國在清軍和太平軍的作戰中保守中立。但到1862年9月樞密院又發出敕令,同意英國人可以為清政府服役,這就為英國和清政府公開聯合鎮壓太平軍打開了缺口。凡是有太平天國戰火燃燒到的口岸,都有外籍稅務司的滅火活動。清軍的“一切餉需,均借洋稅源源接濟”。在辛亥革命中,海關也標榜自己是中立的。實際上卻鮮明地站在反對革命的一邊。凡是革命軍占領口岸的海關稅,一律被總稅務司接管過去了。所謂完整性,就是中國的海關行政只能由以英國人為主的外國人壟斷,不容中國人插手。當1923年11月廣州政府提出要分撥關余、1924年提出收回海關時,列強就以海關行政的完整性為由拒絕廣州政府對粵海關行政的幹預,甚至不惜以兵戎相見。當1937年華北淪陷後,總稅務司為了保存華北海關的“完整”,同意從10月22日起將天津、秦皇島兩關的全部關稅存入正金銀行。1938年5月,為了所謂的海關行政的“完整”,英日兩國完全將中國排除在外,以換文的形式達成協定:日本占領區各海關所征收的一切關稅等等全部存入正金銀行。從此,中國最重要的財政收入——關稅就成了日本對華實行侵略的財源。

  海關引進西方的人事管理制度作了較為詳細的剖析——這是以往關於海關的著作中較少觸及的。盡管這種制度總的精神和方針是實行洋員對華員的絕對統治,但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關員的工作效率,這種制度從管理學的角度來看,是科學的,從當時的中國來說,是先進的。海關的財務管理很嚴密,因此,很少發現舞弊現象。與清代原有海關那種受賄縱私、互相串通、共同舞弊、不圖振作的情況相比較,這也是一種進步。

  1868年,總稅務司遷移北京後,同文館由學習外國語言的學校變為“介紹近代思想進入中國教育制度”的先驅,這是同文館的一大變革。這個變革是由總稅務司赫德首倡而由總理衙門發動的。學習自然科學的格致館的設立是由赫德最先倡議的。同文館的經費全部來自海關。同文館的外籍教習、甚至總教習都是由赫德聘任和推薦的。從1888年起,同文館甚至歸入總稅務司編制,直到1902年歸並於京師大學堂為止。1866年3月,斌椿率同文館學生出訪包括英、法、意、荷、丹、瑞典、俄、普魯士、比利時等在內的15國,這是清政府派出的第一個外交使團,無疑是中國人打破封閉局面、開辟對外關系的有益之舉,這次出訪完全是赫德策動,經費也是由海關支付的。派遣出國使節得到赫德的倡導。但是,當時連一個可以充當出使大臣的人也找不到,1868年只得以美國卸任公使蒲安臣“權充辦理中外交涉事務大臣”出訪,赫德向總理衙門建議“一個中國代表團不能沒有中國官員”,於是才組成了以誌剛、孫家谷會同蒲安臣出使的使團。這次出訪使清政府有了與有約各國建立外交關系的準備,為1876年郭松燾出使常駐英國創造了條件。此後,駐各國使館相繼設立,需要大量駐外經費,這筆經費一直由海關稅收負擔,直到民國不變。

  海關還辦了一些洋務。海關在港務、航政的建設和引進海務科學技術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從1868年海關設立船鈔部(海務部門)後,便開始在沿海、內河險要地點設置了從西方引進的海務技術設備、管理方法。沿海通商各口險要地點,都設置了燈塔、燈船、浮樁、浮筒、霧角等助航設備。以後這些設備還有步驟地進行了革新.海關為了給航船提供臺風的氣象信息,從1870年起在沿海沿江內陸設立了許多測候所(氣象站),在全國大部分地區構成了氣象聯絡體系。在測量疏浚水道、繪制水道圖、制定航行章程、刊發航行布告方面,海務部門也做了大量工作。海關還制定檢疫章程,執行檢疫任務,提供瘟疫情報。這樣,中國的海務便從原始落後狀態躍進到世界先進行列。19世紀70年代中期,日本侵略臺灣,赫德趁機勸說清政府購置艦船,加強海防,於是導致了海軍的建設。購置的船炮也是由赫德承辦的。郵政的開辦也和赫德等的策劃分不開。1876年津海關稅務司德璀琳創辦北京天津間的騎差郵路,還參照西方國家的郵政規則,制定了郵務章程,發行了郵票。在津海關試辦郵政有成效後,赫德於1879年底授權德璀琳把郵政逐漸向其它口岸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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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赫德在洋務方面還做了一些工作;
  海關辦的洋務,經費有保障(都來自海關稅收),隨時可以從英國采購機器設備、原材料,隨時可以從英國遴選技術人員,而且作為海關業務的一個組成部分,有良好的管理基礎,當時由中國官員創辦洋務可能出現的弊端,一般可以避免,因此都能產生相應的效益。

  但是,統轄總稅務司的總理衙門對洋務所知極少,只能聽任總稅務司一手包辦,這就使海關洋務成了總稅務司擴大海關權力、謀取英國利益、乃至一己利益的工具。

  這些航政設施中相當一部分與國防有關。外國人掌管這些設施,對中國國防安全威脅極大。“航路標誌,與國防有莫大關系.……今測繪內江水道,操諸外人,軍事秘密,難保不無泄漏;且外國民籍之人,享有領事裁判權,則戰時及戒嚴時所頒條例,亦無責成遵守之法權,則遇軍事時期,殊形窒礙”。引航權的喪失,各港領航員幾乎都是外國人,在1884那中法戰爭和1932年“一二八”戰役中就曾給中國造成重大損失。

  清政府為削弱外籍總稅務司的勢力采取過若幹措施,北洋政府為爭取關稅自主、反對外國人控制海關有過鬥爭,1917年建立的廣州護法軍政府和後來建立的廣州國民政府在這方面的鬥爭更是有聲有色。相形之下,1927年在南京建立的國民政府顯得十分軟弱。至於中國人民,則從未停止過反對外國控制海關的鬥爭。

  在晚清,盡管赫德得到了慈禧太後、醇親王弈譞等人的信任,總理衙門對他有時也是言聽計從,但是,左宗棠、張之洞等封疆大吏還是對赫德進行了不留情面的揭露和鬥爭。1865年赫德遞呈《局外旁觀論》後,左宗棠進行了激烈的抨擊。“此次威妥瑪、赫德所遞議論說帖,悖慢之詞,殊堪發指,……我之待赫德不為不優,而竟敢如此。彼固英人耳,其心唯利是圖,於我何有”。1887年中葡簽訂《裏斯本草約》,赫德最害怕的就是那個強烈反對《草約》的兩廣總督張之洞。1885年《巴黎草約》簽訂後,張之洞說:“赫德一手承攬。中國坐受其愚,邊民絕望,邊防日蹙,可為痛哭流涕”。1902年,湖廣總督張之洞和兩江總督劉坤一聯名致電外務部,猛烈抨擊赫德擴大權勢的活動:“赫德……意欲將中國利權一網打盡,用心良險矣。若不及早限制防範,中國實盡是洋官管事,華官只如地保,華人只充奴隸而已”。

  隨著海關權力的極度擴張和赫德幹預的事務越來越多,中國人民反對外人把持海關的浪潮日趨高漲,清中央政府內部也形成了一股反對海關的勢力。1906年5月,在收回主權的呼聲越來越高的情況下,清政府內務部終於作出了成立稅務處,令海關由稅務處統轄的決定,從而切斷了總稅務司與外交機構的聯系。赫德不得不哀嘆“作為太上顧問的日子已經一去不復返,中國不再需要依賴別人了”。緊接著1910年1月,郵傳部制定章程,把海關管理華商輪船的權力接管過來。1911年5月,郵傳部把海關管理的郵政也接管過來了,海關的規模和權力大為縮小,這是全國人民和清政府內部反對海關外籍稅務司制度力量勃興的結果。

  進入民國後,除了一些傑出的外交家如王正廷、顧維鈞等在1919年1月召開的巴黎和會和1921年開幕的華盛頓會議上為爭取關稅自主進行了有力的鬥爭外,中國人民反對外籍稅務司制度的鬥爭進一步高漲。

  1917年9月,廣州護法軍政府成立。1919年軍政府向粵海關要求攤撥關余。此後直到1924年廣東革命政府為截留關稅和收回粵海關進行了聲勢浩大的鬥爭。雖然鬥爭以失敗告終,但列強把持海關行政、海關壟斷關稅征收權和保管權以及協定關稅的危害性卻暴露無遺,從而大大激發了全國人民反對海關的情緒。

  1919年“五四”運動後,中國人民的民族意識不斷高漲。20世紀20年代中期,反帝運動的民族風暴席卷全國。1925年,在反對召開關稅特別會議的同時,要求收回關稅自主權形成了廣泛的運動。正是在這種形勢下,英國對華政策發生了轉變。英國駐華代理公使於1926年12月發表了《英國對華政策備忘錄》,認識到中國存在一種“於列邦謀一平等地位之國民運動”,情願修訂不平等條約,承認中國有應得關稅自主之權,無條件應允中國征收附加稅。“凡關於附加稅進款若何支配、儲存等問題,均應由中國政府自行解決”。

  1926年2月,潮海關監督開展了收回50裏內常關卡口的空前革命運動,廣州也掀起了收回粵海關的鬥爭。緊接著國民政府撇開列強,撇開不平等條約,撇開關稅特別會議,毅然決然於1926年9月7日決定自11月1日起開征二.五附稅。雖然各國駐華使節不斷向廣州國民政府提出抗議,二.五附稅的征收還是實現了。此後13個月,國內各通商口岸紛起仿行,而且附加稅的征收辦法、征收機構、附加稅的保管,全然與海關分開,這是對海關的沈重打擊。1927年1月31日北京政府還以總稅務司安格聯拒絕由海關征收二.五附稅為由免去其總稅務司職務,這是一種空前的“維護中國主權和中國政府權力的合法行動”。

  五附稅的征收、總稅務司安格聯的革職,“說明協定關稅的壁壘、海關外籍稅務司制度以及嚴重束縛中國發展的不平等條約,已被打開了缺口,中國已邁出了關稅自主的第一步,這是自鴉片戰爭以來前所未有的歷史大變化”。

  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後,盡管沒有進行過值得稱道的鬥爭,但還是大體實現了關稅自主,就是這種趨勢的延續。此外,國民政府在海關改制方面還取得了一些進展。如1927年10月將總稅務司置於財政部下屬的關務署之下,1929年2月關務署實行海關改制,規定以後停招洋員、提高華員待遇,1928年10月收回內國公債基金保管權,1929年收回海關經費保管權,1933年8月廢止1868年的《會訊船貨入官章程》、肯定海關有防止走私偷漏之全權,1930年7月收回過去由海關管理的檢疫工作,1931年7月交通部收回了船舶檢查、丈量管理權,船舶領取執照也統歸交通部。但是,收回引航權的嘗試因日本的逞強阻撓失敗了(直到1943年英美才放棄在中國口岸雇用外籍引水員的特權),收回長江標識管理權也因國民政府內部矛盾流產了。

  中國近代海關史的內容豐富,這裏談到的幾點遠不足以反映全貌。但“可以充實、擴大整個中國近代史,加深對近代社會性質的認識”。



附;迄今為止,中外學界研究近代海關金融貿易外籍稅務司制度等成果頗豐,國內主要有:陳詩啟的中國近代海關史(晚清部分),對近代海關主要行政部門的沿革、海關人事制度以及財務管理制度的特點等作了開拓性研究。姚賢鎬:第一次鴉片戰爭後中國海關行政權喪失述略,社會科學戰線,論證了近代海關逐漸被西方列強侵蝕的過程;湯象龍:中國近代海關稅收和分配統計,論述了外籍稅務司制度不是土生土長的制度,是侵略者與中國封建統治階級相勾結的產物,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質。趙林如;市場經濟學大辭典,等等。國外主要有: Jean Aitcheson, The Chinese Maritime Customs Service in the Transition from the Ch ' ing to the Nationalist Era : An Examin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 Western-style Fiscal Institution and Chinese Government in the Period before the Manchurian lncident (Ph. D. Dissertation, Modern History: London,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濱下武誌:中國近代經濟史研究——清末海關財政與開放港口市場區域(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John King Fairbank, Martha Henderson Coolidge, Richard Joseph Smith, H. B Morse: Customs Commission and Historian of China (Lexington: University Press of Kentucky,);岡本隆司:近代中國與海關(名古屋出版) ;Atkins Martyr. Informal Empire in Crisis : British Diplomacy and the Chinese Customs Succession: 1927—1929 (Ithaca, N. Y : East Asia Program of Cornell University, ) ; Lyons, Thomas P : China Maritime Customs and China' s Trade Statistics, 1859—1948 (Trumansburg, N. Y: Willow Creek Press,),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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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副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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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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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讀宏文,上一枚洋官員關徽,以佐證這段:

在太平天國起義的背景下,鹹豐三年(1853)9月7日,上海小刀會突然起事,縣令袁祖德被殺,兵備道吳健彰逃到租界。上海處於無政府狀態,海關關稅一時無人征收。面對這種局面,英國駐上海領事阿禮國(R.Alock)與美國、法國領事協商,提議在局勢未恢復以前,由三國領事代替中國官吏征收三國商人進出口貿易的關稅,得到了兩國領事的同意。於是,三國領事“越俎代庖”,自征自稅,命令本國商人用期票繳納關稅。 英、法、美三國領事代征關稅稱為近代海關改制的先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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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中迷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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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4樓的《辛醜條約》...,可知原文本是簡體字,不知何以刻意轉換以繁體字發表,請教是原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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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551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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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找到1樓和3樓的這篇,
http://jds.cass.cn/Item/6914.aspx
在這個網站上有許多近代中國史的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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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近代海关的行政管理制度

作者:蒋清宏 文章来源:《人文杂志》2007年1月 点击数: 1529 更新时间:2008年03月18日

海关是一个国家监督管理进出口国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并执行关税法规及其他进出口管制法令、规章的行政管理机关。其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令对进出国境的货物、货币、金银、证券、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运载上述货物、物品及旅客进出境携带货物、物品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进出境统计。[1]这是对当代海关的定义。然而,中国近代海关却远非这个定义所能涵盖。在中国半封建半殖民的历史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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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伯通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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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兄好精神,我看三行就不行了,太洋洋灑灑長篇大論了!
還是一句老話,插圖好看,像三班副加持的這海關章我愛死了,
跟一個尺寸只夠遮重要部位的,勉強給看倌提提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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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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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赏两枚海关、插圖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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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dt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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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的群体结构与人事变迁(一)
作者:李细珠 文章来源:中华文史网 点击数: 374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09日

  关于晚清地方督抚的群体研究,以往学术界已经有了一些重要成果。这些论著,多就嘉、道、咸、同、光、宣整个晚清时期作较长时段的综论,对于认识督抚制度在晚清的演变及其相关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学术基础。本文拟在此基础上,试图对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的群体结构与人事变迁进行专题研究,以期为观察督抚制度在清末的最后演变态势以及地方督抚与新政的关系提供一些新的认识。
一、清末新政时期督抚制度的异动情形
督抚制度起源于明,形成于清。明代总督与巡抚建置,起先只是由朝廷临时差遣,因事设裁,辖区不定,明中叶以后方逐渐向地方化和制度化转变,但终明之世未能完成。清沿明制,督抚制度在康熙初年略具雏形,总督与巡抚由朝廷临时差遣官成为正式的地方最高军政长官,督抚辖区与省的界线大致相合而由“准政区”成为正式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其后再经调整变化,至乾隆中叶最终完成其制度化的过程而基本定型,成为一种重要的地方行政制度。 嘉、道以后,全国十八行省计八大总督、十五巡抚的格局渐趋稳定。虽然咸、同时期督抚的职权大有变化, 但其辖区格局并无改变。光绪十年(1884)、十一年(1885),新疆、台湾相继建立行省,分别设置甘肃新疆巡抚和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是督抚制度在晚清的重要变化。光绪后期至宣统时期,在新政逐渐开展的过程中,政区变革也被不时地提上议事日程,使督抚制度进一步发生了一些较大的变化。
(一)云南、湖北、广东巡抚的裁撤
督抚同城是清代督抚制度特有的现象。按清制,总督治兵事,巡抚理民事,巡抚例归总督节制。督抚同城,本以互相牵制,然权力交叉重叠,权责难分,矛盾在所不免。同治五年(1866),广东巡抚郭嵩焘曾痛陈其弊,称:“督抚同城,巡抚无敢自专者,于是一切大政悉听总督主持;又各开幕府行文书,不能如六部尚书侍郎同治一事也,而参差杌陧之意常多。”或是巡抚形同虚设,或是督抚之间相互倾轧。“同为君子而意见各持,同为小人而诪张倍出。…… 则贤者永不得有为,中材亦因以自废。”薛福成进而认为:“一城之中主大政者二人,志不齐,权不一,其势不得不出于争。若督抚二人皆不肖,则互相容隐以便私图,仍难收牵制之益,如乾隆间伍拉纳、浦霖之事可睹矣;若一贤一不肖,则以小人惎君子力常有余,以君子抗小人势常不足,即久而是非自明,赏罚不爽,而国计民生之受病已深,如康熙间噶礼、张伯行之事可睹矣;又有君子与小人共事不免稍事瞻循者,如乾隆间孙嘉淦、许容之事可睹矣;若督抚皆贤,则本无所用其牵制,然或意见不同,性情不同,因而不能相安者,虽贤者不免,曾文正公与沈文肃公葆桢本不同城,且有推荐之谊,尚难始终浃洽,其他可知矣。”可见,督抚同城流弊甚大,改革势在必行。
清代督抚同城情形有四:福建有闽浙总督与福建巡抚同住福州府,湖北有湖广总督与湖北巡抚同住武昌府,广东有两广总督与广东巡抚同住广州府,云南有云贵总督与云南巡抚同住云南府。在福建,因光绪十一年(1885)台湾建行省而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其督抚同城问题相应解决。至于湖北、广东、云南三省,督抚同城之制的改革动议于戊戌变法时期,曾经一度反复,裁而复置。
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四日(1898年8月30日),在百日维新的高潮中,光绪皇帝发布裁汰京内外冗官与闲职衙门的上谕,以湖北、广东、云南三省督抚同城,与直隶、甘肃、四川等省以总督兼管巡抚事,体制不一,而裁撤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该三省均著以总督兼管巡抚事宜。 戊戌政变以后,朝廷规复旧制。八月二十六日(10月11日),慈禧太后发布懿旨,要求军机大臣会同吏部讨论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究竟是否可裁的问题。九月十八日(11月1日),军机大臣与吏部会奏认为,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不可轻易议裁:其一,督抚为国家重臣,各有职守,总督重在典兵,巡抚重在吏治,督抚制度经过长期演变,渐趋成熟,“实已斟酌尽善,无可置议。”其二,湖北、广东、云南三省“以江海奥区、岩疆重地,非督抚并立,不足镇摄非常”,裁并巡抚,总督难以兼顾,“窒碍颇多,不可不熟思审处。”其三,同城督抚各有专职,可互相牵制,以不至事权过重而坐大,且危难时期“但使有一人得力,即于大局裨益良多;若督抚俱得其人,其收效当更宏远。…… 是督抚同城不但两不相妨,并可相助为理。现在时事日艰,实未可轻议裁并。”据此,慈禧太后发布懿旨,恢复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旧制,以曾鉌补授湖北巡抚,鹿传霖补授广东巡抚,丁振铎补授云南巡抚。 一切回复如初。
新政时期,改革督抚同城之议再起。光绪三十年九月二十九日(1904年11月6日),云南巡抚林绍年奏请裁撤云南巡抚一缺,认为直隶、四川两省幅员广阔,政务殷繁,尚且可以总督兼管巡抚事,云南当无督抚并设之理,裁撤巡抚一缺,总督完全可以兼顾,事实上云贵总督也曾多次兼署云南巡抚,而并无贻误,“可见两缺原无须两员,若并而为一,以总督兼管巡抚,责成愈专,事权归一,必于一切公事尤为裨益。”清廷将此折交政务处与吏部议奏。十一月六日(12月12日),政务处与吏部会奏,痛陈督抚同城弊害,认为:“督抚同城,往往或因意见参差,公事转多牵掣。现在时艰日亟,督抚尤宜专其责成,自不如即为裁并,以一事权而免推诿。”因而建议裁撤云南巡抚与湖北巡抚两缺,分别由云贵总督与湖广总督兼管各该省巡抚事;至广东巡抚缺,因署理两广总督岑春煊尚在广西督办军务,应在其回省后再行请旨办理。清廷依其议。云南巡抚与湖北巡抚即行裁撤。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十七日(1905年7月19日),清廷调最后一任广东巡抚张人骏署山西巡抚;二十一日(23日),即裁撤广东巡抚缺,以两广总督兼管巡抚事务。至此,清代督抚同城问题基本上得以解决。
(二)江淮巡抚的设置与裁废
清代江苏的地方行政制度颇为特别,境内有两督一抚三个中心:省级行政长官有两江总督驻江宁,江苏巡抚驻苏州,漕运总督驻江北淮安之清江。虽漕督自有专职,但因其兼有巡抚事宜,而与地方吏治密切相关。在清末,正是由于漕运的衰落,在裁废漕运总督的过程中而出现了苏淮分省问题。
苏淮分省起因于张謇的徐州建省动议。光绪三十年(1904),张謇拟就《徐州应建行省议》,提出徐州建省计划,主张以徐州为中心,从江苏、山东、河南、安徽四省分出45个州县,建立徐州行省。 与此同时,御史周树模以漕运废弛而漕督无官可辖为由奏请裁撤漕运总督。清廷把张謇的条陈与周树模的奏片一并交给政务处议奏。政务处在否定张謇的徐州建省计划的基础上,变通提出了苏淮分省的新方案:同意裁撤漕运总督,将其缺改为江淮巡抚,“与江苏巡抚分治,仍归两江总督兼辖”。据此,原江苏省一分为二,苏、淮划江而治。江北设立江淮巡抚,将江宁布政使及其所辖之江、淮、扬、徐四府及通、海两直隶州全归管理,巡抚驻清江,即为省会,并以淮扬海道兼按察使衔;江南仍归江苏巡抚,以苏州为省会。此议得到清廷上谕的批准。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1905年1月28日),清廷调恩寿为江淮巡抚,以陆元鼎为江苏巡抚。这便在苏淮分省的基础上设置了江淮巡抚。
苏淮分省消息一出,舆论哗然。上海《时报》认为,从地理、历史、民风等方面来看,建省当在“徐州一带”。所谓“徐州一带”,不仅包括江苏之江北各府县,而且包括安徽之凤阳、泗州,山东之曹州、济宁,河南之归德。“故徐州今日不设巡抚则已,若设巡抚,宜合以上各府另组织一行政区域,不宜合长江下流之扬州、通州等同一区域,更不宜合江南之江宁府同一区域。”如果仅以江苏之江北各属与江宁一府为江淮省,则不能有效地控驭苏、鲁、豫、皖边境,“但有新设抚军之名,而无新设抚军之利也”。
江苏官绅更是群起反对。张謇颇感失望,对所谓“江淮省”的建置大为不满。“闻建设江淮省,此大谬,痴人前难说梦,信也”。“苏抚端方懵然入奏,部懵然因其说而易名为江淮,以漕督为巡抚,非驴非马矣”。他立即致书湖广总督张之洞和两江总督周馥,“请争江淮省事”。
与此同时,江苏京官相继联名上奏表示反对。工部侍郎陆润庠领衔会同陆宝忠、顾肇新、陈名侃、吴郁生等人首先上奏,认为:“朝廷本无分省之意,江督亦无废事之虞,顾以裁漕督而添巡抚,因设巡抚而议添行省,办法既疑乎倒置,定章必归于迁就。”江苏跨江立省之定制不宜轻改,江淮分省必须慎重,希望朝廷谕令廷臣与沿江督抚会议覆奏。 随后,江苏京官又公推翰林院侍读学士恽毓鼎领衔再次上奏,认为苏、淮单**省,则彼此削弱,不但不利于江、海军事防御,甚至将引起外国列强争夺利权与中外交涉的麻烦。“多设一省,各国多生一窥伺之端。…… 设领事、增商埠、增教堂之举,势必纷至而沓来。徐、海民气悍强,少见多怪,交涉棘手事件将因之而日生。”
清廷将陆润庠、恽毓鼎等折一并发交政务处议奏,并谕令两江总督周馥会同商部顾问官张謇察看情形速议电奏。 周馥一面与张謇“酌议”,一面会商湖广总督张之洞,希望他“设法挽回大局”,随后,周馥上奏清廷,从军事、政治、经济三方面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分设江淮行省非万年金汤之全策”。他建议将淮扬镇改为江淮提督,“文武并用,节制徐州镇及江北各营”。张之洞也积极支持周馥,他电奏清廷,“详陈江淮分省之有害无利,仍以不分省为宜”。
苏淮分省虽然已获上谕批准而成为既成事实,但却“为众论所不韪”,使政务处颇感为难,不得不向清廷奏请“仍请收回江淮设省成命,裁撤漕督,于徐州地方添设提督一缺,以资重镇”。光绪三十一年三月十七日(1905年4月21日),清廷发布上谕,即行裁撤江淮巡抚,将淮扬镇总兵改为江北提督。 虽漕督废而不复,但江淮巡抚设置不及三月即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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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东三省改制及其督抚建置
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所在的东北地区是满族的发祥地。清王朝建立后,即以东三省为行政特区,其行政体制与内地行省制度迥异。为了防止汉人染指其“龙兴之地”,清政府在东北实行封禁政策,禁止汉人出关移民垦殖,以关外为皇家禁地,自成体系。东三省的行政体制是以八旗驻防为主、州县民政为辅的旗民并治二元结构体制:一方面是八旗驻防系统,以盛京为陪都,设盛京将军为最高军政长官,置户、礼、兵、刑、工五部,各设侍郎主持,并在吉林、黑龙江设驻防将军,三省大部分地区设置各级驻防;另一方面是州县民政系统,设奉天府尹,管辖八旗驻防以外的州县民官,这些州县民官设置于三省部分移民垦殖地区。在清初,州县民政系统从属于八旗驻防系统;到清末,随着清政府封禁政策的松弛,流民陆续出关垦殖,移垦社会得以发展扩张,清政府不断地在移垦地区添设州县民官,使东三省原有的旗民并治体制逐渐趋向内地行省官僚行政体制。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东三省改建行省制度奠定了基础。另一个重要的动因,是险恶的国际环境的压力。历经甲午战争、庚子事变尤其是日俄战争,东三省业已成为列强特别是日本与俄国争夺的重地,面临着被瓜分沦亡的严重危机,“名为中国领土,实则几无我国容足之地。”为了挽救危亡,不使东三省沦为日俄的殖民地,清政府不得不力图加强统治,其重要举措便是将东三省在行政体制上与内地行省统一,使其成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样,新政时期,在官制改革的过程中,东三省改制便成顺理成章之事。
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初二日(1906年10月19日),清廷谕令贝子载振、尚书徐世昌前往奉天查办事件。历时近三个月,载振、徐世昌对日俄战争以后的东三省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考查。十一月二十二日(1907年1月6日),载振、徐世昌将考查情形密奏清廷,痛切地指出东三省在日俄侵略下渐趋沦亡的危急形势及其政治窳败难以挽救的黑暗现实,认为其根本症结就在于东三省旗汉并治的双重行政体制运转不灵的问题。“现在三省办法虽有图新循旧之殊,行政用人亦复互有得失,而其不足以为起衰之剂与救亡之策则一也。何者?国家统治领土之法,莫要于行政机关有指臂相使之效。而我三省官制则以军署为之长官,以州县为之僚佐,夫以治兵之职而辖理民之官,所务不同,利害亦异,隔阂既甚,牵制斯多,其终乃无一利之能兴,无一弊之不出,所以数百年来有最良之殖民地,而曾不能一收殖民之效。”因而主张彻底改革旧的官僚行政体制,以为补救之法。“必须大加改革,于用人行政诸大端,破除成例,以全国之人力财力注重东陲,乃可望补救挽回于万一。”随后,清廷又多次召见载振、徐世昌,征询东三省改制的具体办法。载振、徐世昌再次密奏,提出“化散为整,挈领提纲,得人而理”即将东三省统一治理的策略,认为:“目下三省情形,铁路贯注,商埠同开,举凡内政外交,均有利害相因之势,若各分疆域,各为风气,无论势涣力薄,于控驭之方多所未便,且彼此政策不能一致,尤恐失外交之平衡,卒之散漫支离,同归于尽。故必联合三省属诸一人,乃可收统一之效。”他们主张特设东三省总督一员,“予以全权,举三省全部应办之事悉以委之,除外交事件关系重要者,仍令与外务部咨商办理外,其财政兵政及一切内治之事,均令通筹总揽,无所牵制。”另在总督之下设奉天、吉林、黑龙江巡抚各一员,“专理三省民事吏事,仍受督臣节制,其权限应略视内地各省巡抚为轻,不得与督臣并行,凡有奏件均须由督臣领衔方许入告。所有三省用人行政,悉听总督主持。”并建议在日俄驻军尚未尽撤之前,当先期切实预备,以便“克日施行”。
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初八日(1907年4月20日),清廷以“东三省吏治因循,民生困苦,亟应认真整顿,以除积弊而专责成”为由,谕令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兼管三省将军事务,随时分驻三省行台,增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巡抚,并以徐世昌补授东三省总督,唐绍仪补授奉天巡抚,朱家宝署理吉林巡抚,段芝贵署理黑龙江巡抚。东三省正式改为行省制度。
东三省改为行省制度后,其实与内地各省在体制上并不尽相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总督职权异常专一与庞大。据新定东三省官制规定,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各设行省公署,以总督为长官,巡抚为次官,“凡奏咨批札稿件,厅司皆以次呈督抚核定。总督在他省时,日行公事皆呈抚核,重要事件先呈抚核,电商总督定夺。督抚如京部尚书侍郎,三省公事皆由督抚联衔具奏。至例行之事与迫不及待者,如总督出省,仿内地兼辖省份之例,列总督前衔,由该巡抚一面办奏,一面电商总督,以期迅速而免贻误。贺谢各折仍循例专奏。三省皆仿京部规制,铸行省公署堂印,文曰奉天省印、吉林省印、黑龙江省印。……凡三省公署堂印,应由总督佩带。总督在他省时,则本省印信由巡抚佩带,回省则仍交之总督。”东三省总督是高于三省巡抚之上的总揽行政、军事、财政等各项大权的最高长官。正如后人评价说:“盖除封建时代割据一方之诸侯,殖民地镇压异族之总督外,权任未有若此者。”
值得注意的是,东三省总督原则上应在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的行省公署办公,但事实上则是常驻奉天,这样便与奉天巡抚同城,发生新的督抚同城问题。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1908年12月9日),翰林院侍读荣光奏请核议奉天官制,以督抚不能同城为由,建议裁撤奉天巡抚,认为:“向来外省官制,督抚不宜同城。今奉天为三省总督驻节,足资控驭,又有左右参赞,筹办一切事宜,已绰有余裕。此巡抚一缺,几同虚设,”理应裁撤。清廷谕令东三省总督徐世昌体察情形,酌议办理。徐世昌上奏表示反对。他认为,东三省总督与奉天巡抚的关系,与内地督抚同城情形不同,因为内地督抚属平行关系,职权交叉重叠,难免矛盾冲突,而东三省督抚则是从属关系,巡抚是总督的属官,督抚各有职权,总督统管三省军政外交,巡抚专管本省内政,总督驻奉天只是暂时的,并非经制,所谓“总督应驻三省之中权,以扼军政外交之枢纽,而专为筹边治蒙之计画,其省内一切政令,皆任之以巡抚,是巡抚不应裁,非仅为总督之入觐阙廷、出巡边塞也。”如果裁撤奉天巡抚,则东三省总督将囿于奉天一隅,仅办奉天巡抚之事,与吉林、黑龙江两省隔膜,不能统管三省全局,“三省开创重要之政,必至延搁不办;又显然以东清南满铁路界限划境而治,此中机括,关系甚大,万难裁撤。”宣统元年三月初四日(1909年4月23日),御史齐忠甲又奏请改定东三省官制,认为:“现今内省督抚同城者,均巡抚裁缺,奉天似宜仿照归并,以专责成。”清廷谕令新任东三省总督锡良体察情形,妥筹办理。锡良上奏表示赞同。他认为,东三省总督驻署奉天,同时在吉林、黑龙江各有行署,本为统管三省外交内政要务,并有移驻长春以便控驭三省之议,驻扎奉天原非久制;但事实上,东三省总督巡历吉林、黑龙江为时甚少,移驻长春也不太可能,主要还是驻在奉天。因此,他建议:“遵照外省官制通则,总督所驻省份不另置巡抚,即以总督兼管巡抚事宜,将奉天巡抚一缺裁去,以专责成。惟该抚臣程德全现甫奉旨补授,应否裁撤之处,恭候圣裁。”奉朱批:“奉天巡抚事宜另候谕旨。”宣统二年三月十七日(1910年4月26日),清廷调奉天巡抚程德全为江苏巡抚;三月十九日(4月28日),即裁撤奉天巡抚,以东三省总督锡良管奉天巡抚事。

  另外,在清末新政时期,随着蒙疆的开发以及川边改土归流的进展,有人提出了在蒙古与川滇藏边境地区建立察哈尔、热河、绥远与西康行省的动议,但都因故未能建成。总之,清代督抚制度经过260多年的演变,至清王朝覆亡前夕,最终形成全国二十二行省计有九总督、十四巡抚的新格局 :总督计有直隶总督、两江总督、闽浙总督、湖广总督、两广总督、云贵总督、陕甘总督、四川总督和东三省总督;巡抚计有江苏巡抚、浙江巡抚、安徽巡抚、河南巡抚、山东巡抚、江西巡抚、湖南巡抚、广西巡抚、贵州巡抚、山西巡抚、陕西巡抚、新疆巡抚、吉林巡抚和黑龙江巡抚。
二、地方督抚群体结构的统计分析
本节通过对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群体构成的几项基本因素进行数字统计,包括各省督抚的总体人数及其出身背景、旗汉比例与籍贯分布等方面,以期分析该时期地方督抚群体结构的一般情形。
(一)总体人数
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到底有多少人呢?清代督抚任职方式大致有实授、署理与护理三种情形。实授是指正式的实缺官;署理一般也是实缺官,但名义上只是代理;护理则不是实缺官,一般只是在原任出缺而继任未到之前的临时性代理,而本任另外有人。尽管三种情形性质不一,但事实上都是实际主政者,故本文将一并统计。由于有同一人任同省督抚两次以上及多次出任不同省份督抚的情形,故很难做分省统计。通过去除各种交叉情形,具体统计如表1:
表1: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总体人数统计表


类别                              姓 名                          人数 27位
总督;
(李鸿章、刘坤一、那桐、崔永安、张镇芳、李有棻、魏光焘、樊增祥、张勋、崧蕃、李廷箫、何福堃、长庚、毛庆蕃、许应骙、增祺、崇善、松寿、李岷琛、赵尔巽、赵尔丰、王乃征、王士珍、段祺瑞、陶模、胡湘林、王人文 )

督/抚;                          姓 名                                人数 25位(张之洞、袁世凯、周馥、吴重熹、杨士骧、端方、陈夔龙、李兴锐、张人骏、丁振铎、瑞澂、德寿、段芝贵、岑春煊、袁树勋、张鸣岐、升允、奎俊、陈璚、林绍年、杨文鼎、李经羲、沈秉堃、锡良、徐世昌 )

巡抚 ;                        姓 名                              人数 66位
(聂缉椝、恩寿、效曾、陆元鼎、濮子潼、张曾敭、陈启泰、宝棻、陆钟琦、程德全、王之春、饶应祺、诚勋、联魁、恩铭、冯煦、朱家宝、继昌、沈曾植、张怀芝、齐耀琳、胡廷幹、尚其亨、吴廷斌、袁大化、孙宝琦、胡建枢、张广建、俞廉三、丁宝铨、陈宝琛、王庆平、吴禄贞、张锡銮、李盛铎、于荫霖、任道镕、瑞良、李绍芬、夏峕、曹鸿勋、余诚格、钱能训、潘效苏、吴引孙、何彦升、余联沅、翁曾桂、瑞兴、冯汝骙、信勒、柯逢时、增韫、周浩、沈瑜庆、景星、张绍华、庞鸿书、岑春蓂、朱益濬、黄槐森、丁体常、邓华熙、唐绍仪、陈昭常、周树模)
                                          合计 118 位
表1显示,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共计118人,其中仅任总督者27人,既任总督又任巡抚者25人,仅任巡抚者66人。
(二)出身背景
  清代仕宦论出身。清制规定:“分出身之途以正仕籍。凡官之出身有八:一曰进士,二曰举人,三曰贡生,四曰荫生,五曰监生,六曰生员,七曰官学生,八曰吏。无出身者,满洲、蒙古、汉军曰闲散,汉曰俊秀。各辨其正杂以分职。”仕宦出身一般又有正途与异途之分。“凡满、汉入仕,有科甲、贡生、监生、荫生、议叙、杂流、捐纳、官学生、俊秀。定制由科甲及恩、拔、副、岁、优贡生、荫生出身者为正途,余为异途。异途经保举,亦同正途,但不得考选科、道。非科甲正途,不为翰、詹及吏、礼二部官。惟旗员不拘此例。…… 其由异途出身者,汉人非经保举、汉军非经考试,不授京官及正印官,所以别流品、严登进也。”正途是通过科举考试取得进士、举人、贡生等高级学衔或由世袭特权获得荫生的功名而入仕的途径;异途是通过捐纳获得监生的功名或因军功而入仕的途径,如具有生员等低级学衔及未能进学的文童(即俊秀)和行伍出身者,也可以通过捐纳或军功获得官职,这些当然都在异途之列。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出身背景统计如表2:
表2: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出身背景统计表
类 别  进士  举人  贡生  荫生  监生  生员  文童  行伍  新式  不明  合计
项 目                                                  学生
人 数  54      16    12      7      10      6      3      2      6      2      118
百分比  45.8  13.5  10.2    5.9  8.4    5.1    2.6    1.7    5.1  1.7    100
说明:新式学生含留美幼童、留日学生和北洋武备学堂学生。

表2显示,清末新政时期督抚118人中,进士、举人、贡生、荫生等正途出身者有89人,占总数的75.4%。据有人统计,此前四十年即1860-1900年,总督正途出身者占78.3%,巡抚为77.1%。 显然,新政时期督抚出身正途者已有所减少,但这仍然是异途出身者无法比拟的。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清末新政时期已有6位新式学生出身者跻身督抚行列。他们是留美幼童出身的唐绍仪、留日学生出身的吴禄贞和北洋武备学堂毕业的段芝贵、王士珍、段祺瑞、张怀芝。具体情况是:(1)1907年4月20日,清廷任命唐绍仪出任奉天巡抚、段芝贵署理黑龙江巡抚,段未到任便于5月7日被劾解职,唐于1908年7月20日以专使身份赴美,一年后开缺,实任一年零三个月。(2)1911年11月2日,清廷任命王士珍署理湖广总督,王未到任即于14日因病解职;是日清廷谕令段芝贵暂护湖广总督;17日又命段祺瑞署理湖广总督。(3)1911年11月4日,清廷任命吴禄贞署理山西巡抚,7日吴便被袁世凯派人暗杀。(4)1912年1月30日,清廷任命张怀芝出任安徽巡抚,此时离清帝退位仅十余天了。除唐绍仪外,其他几位都是在武昌起义以后被清政府任命为业已光复的省份的督抚,多有名无实,且时间极为短暂,于新政实在已是毫无意义。虽然这些人的任命,尤其是北洋系的王士珍等人,对于清政府来说多少有点不由自主的意味,但这种由新式学生出身者出任督抚的现象,却在无形之中透露出新的信息:在新政废除科举制度之后,新式学生开始向传统科举正途之士挑战的端倪初现。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预示着清政府用人行政的新方向。如果假以时日,也许会有新的气象,但清政府很快就走向覆亡,显然已是无法验证了。
(三)旗汉比例
清代督抚旗汉比例有一个变化过程,大致是清初多用旗人,包括满洲、蒙古和汉军各旗,尤其在冲要地区如山陕总督则专用满员,至雍正年间始参用汉人;从道光朝开始,督抚中汉人比例开始超过旗人,直至清末。 新政时期督抚旗汉比例统计如表3:
表3: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旗汉比例统计表
  类别        汉人                    旗人                        合计
                              满洲      蒙古      汉军
人数            90                          17                  5                    6                              118
                                                                                    28
百分比          76.3                                              23.7                                                100
表3显示,清末新政时期督抚118人中,汉人90人,占总数的76.3%;旗人有满洲17人,蒙古5人,汉军6人,共计28人,占总数的23.7%。从数字统计看,显然是汉人占绝对的优势。

四)籍贯分布
清代督抚籍贯的地域分布,与文化、政治等因素息息相关。平常时代,督抚多由科举正途出身,则文化发达的江苏、浙江等省所出督抚为多;非常时期,由军功等异途跻身督抚者不少,如咸丰、同治以后随着湘、淮军兴起的湖南、安徽等省督抚渐多。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籍贯分布统计如表4:
表4: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籍贯分布统计表

省别  旗籍  安徽  湖南  江苏  浙江  湖北  直隶  江西  河南
人数    28        12        10          9            8            8          6            6          5
省别  广东  山东  福建  四川  云南  广西  贵州  吉林  山西
人数    5          4            3            3          3            3          2            2          1
说明:旗籍分满洲、蒙古、汉军三种。
表4显示,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除旗籍外,分布全国17个省份,尤以安徽、湖南、江苏、浙江等省为多,偏远省份如山西、吉林、贵州、广西、云南等省为少数,新疆、甘肃、陕西、奉天、黑龙江则全无。

总之,从群体结构情形来看,清末新政时期的地方督抚仍然是一个在旧制度下主要由儒家传统孕育出来的旧式官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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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1年9月7日 《辛丑条约》签订

《辛丑条约》签字仪式。左为十一国公使,右为清政府代表奕劻(前)、李鸿章(后)。
  条约原文:

  一九○一年九月七日,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北京。

  大清钦命全权大臣便宜行事总理外务部事务和硕庆亲王;
  大清钦差全权大臣便宜行事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大臣直隶总督部堂一等肃毅伯李鸿章;
  大德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穆默;
  大奥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齐干
  大比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姚士登;
  大日钦差驻扎中华全权大臣葛络干;
  大美国钦差特办议和事宜全权大臣柔克义;
  大法钦差全权大臣驻扎中国京都总理本国事务便宜行事鲍渥;
  大英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萨道义;
  大义钦差驻扎中华大臣世袭侯爵萨尔瓦葛;
  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小村寿太郎;
  大和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克罗伯;
  大俄钦命全权大臣内廷大夫格尔思;
  今日会同声明,核定大清国按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内各款,当经大清国大皇帝于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降旨全行照允,足适诸国之意妥办(附件一)

  1901年9月7日上午,阳光正灼,暑热未消。清廷全权代表奕劻和李鸿章,与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日本、俄国、荷兰、西班牙等11国代表到齐会场。李鸿章扶病而来,力不能支。十二款条约是早已议定好的,无须再议,各代表依序在12个文本上签字后,正式生效。条约十二款为:
  第一款 (一)大德国钦差男爵克林德大臣被残害一事,钦派醇亲王载沣为头等专使大臣,赴大德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暨国家惋惜之意。(二)大清国国家业已声明,在遇害处所竖立铭志之碑,书以拉丁、德、汉各文。
  第二款 (一)惩办伤害诸国国家及人民之首祸诸臣。(二)将诸国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镇,停止 文武各等考试五年。
  第三款 因大日本国使馆书记生杉山彬被害,降旨简派户部侍郎那桐为专使大臣,赴大日本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及国家惋惜之意。
  第四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在于诸国被污渎及挖掘各坟茔,建立涤垢雪侮之碑,兹将建碑之坟茔,开列清单附后。
  第五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不准将军火暨专为制造军火各种器料运入中国境内。
  第六款 大清国大皇帝允定,付诸国偿款海关银四百五十兆两。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国分三十九年按后附之表各章清还。
  〈按照西历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即中历四月十二日上渝,大清国大皇帝允定,付诸国偿款海关银四百五十兆两。此款系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条款内第二款所载之各国、各会、各人及中国人民之赔偿总数(附件十二)。
  甲、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此市价按诸国各金钱之价易金如左:海关银一两,即德国三马克零五五;即奥国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国圆零七四二;即法国三佛郎克七。  五;即英国三先令;即日本一圆四零七;即荷兰国一弗乐林七九六;即俄国一鲁布四一二,俄国鲁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里亚四二四。
  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国分三十九年,按后附之表各章清还(附件十三)。本息用金付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还本于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一千九百四十年终止。还本各款,应按每届一年付还,初次定于一千九百零三年正月初一日付还。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惟中国国家亦可将所欠首六个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于三年内付还,但所展息款之利,亦应按年四厘付清。又利息每届六个月付给,初次定于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给。
  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办理如后:诸国各派银行董事一名,会同将所有由该管之中国官员付给之本利总数收存,分给有干涉者,该银行出付回执。
  丙、由中国国家将全数保票一纸交付驻京诸国钦差领衔大臣手内,此保票以后分作零票,每票上各由中国特派之官员画押。此节以及发票一切事宜,应由以上所述之银行董事各遵本国饬令而行。
  丁、付还保票财源各进款,应每月给银行董事收存。
  戊、所定承担保票之财源,开列于后:
  一、新关各进款,俟前已作为担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给之后余剩者,又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将所增之数加之,所有向例进口免税各货,除外国运来之米及各杂色粮面并金银以及金银各钱外,均应列入切实值百抽五货内。
  二、所有常关各进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管理。
  三、所有盐政各进项,除归还前泰西借款一宗外,余剩一并归入。
  至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诸国现允可行,惟须二端:一、将现在照估价抽收进口各税,凡能改者,皆当急速改为按件抽税几何。定办改税一层如后:
  为估算货价之基,应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三年卸货时各货牵算价值,乃开除进口税及杂费总数之市价。其未改以前,各该税仍照估价征收。二、北河、黄浦两水路,均应改善,中国国家即应拨款相助。
  增税一层,俟此条款画押日两个月后,即行开办,除在此画押日期后至迟十日已在途间之货外,概不得免抽。〉

  第七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人民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
  第八款 大清国国家应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现已设法照办。
  第九款 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
  第十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两年之久,在各府厅州县将以后所述之上谕颁行布告:一、上谕以永禁或设或入与诸国仇敌之会,违者皆斩。二、上谕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惩办之处,均一一载明。三、上谕以诸国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四、上谕以各省督抚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属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责。
  第十一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
  第十二款 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按照诸国酌定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且变通诸国钦差大臣觐见礼节。
  大清国国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足适诸国之意妥办,则中国愿将一千九百年夏间变乱所生 之局势完结,诸国亦照允随行。

(人民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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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国外籍海关人员照片与四品夏吉服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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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历史最大的一笔战争赔款——折合7.2亿两白银的普法战争赔款
 
  1871年《法兰克福条约》中规定法国作为普法战争的战败国需向德国支付50亿法郎的战争赔款。到1873年,法国只用了3年时间就清偿了所有战争赔款,德国只能将占领军撤出法国。当时50亿法郎价值几许?
  衡量1871年法郎的价值需要两个因素:1)采用的衡量标准。2)衡量的参照物。衡量标准我选择的是黄金2)参照物是英国英镑。旧中国采取银本位制,历次对外战争赔款都采用银两,为了直观显示与比较,还将进一步考虑将这笔赔款换算成中国两,即海关两。

  黄金是天然的货币。在普法战争后,欧洲各国先后采用了金本位制,将本国流通货币与黄金挂钩,以维持币值的稳定。从1774年到1797年,1821年 -1914年,英国事实上使用的就是金本位制,中间的间断是因为拿破仑战争中英国财政出现严重亏空,无法维持英镑币值的稳定。有资料显示,从1717年到 1945年英国官方规定英镑对黄金的名义价格一直是4.247737,即一盎司黄金等于4.247737英镑。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金本位制。 1873年拉丁货币同盟之间(含法国、比利时、瑞士、意大利)也采用了金本位结算,法国国内于1876年采用金本位。到了1880年代,金本位已经成为欧 洲货币体系的主导系统。金本位的好处在于各国货币价值与黄金挂钩,各国货币的兑换比率可以保持长期稳定。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35年间,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汇率从未发生过升贬值波动。

  英国是19世纪后期的世界霸主,也是当时世界经济的超强。围绕英镑展开的相关金融研究资料非常丰富。法国在普法战争后迅速成为“高利贷帝国主义”国家,国 际金融融资借贷能力非常强大,有时还成为国家行使对外政策的有力武器。以英镑来参照法郎的币制十分有利于证实法郎的实际价值及币制的稳定程度。

  1871-1901年,英国官方的黄金及白银价格如下:
Year British Official Price Gold/Silver Price Ratio
(British pounds per fine ounce) (ounces of silver per ounce of gold)

1871 4.247727 15.57
1873 4.247727 15.93
1881 4.247727 18.25
1885 4.247727 19.41
1895 4.247727 31.60
1901 4.247727 34.68

  可见英国英镑对黄金名义价值一直保持稳定。而白银的价格下跌了一倍多。

  1914年7月(一战爆发前的一个月),瑞士银行的资料显示100瑞士法郎=81.5帝国马克,100法国法郎,4英镑。由此可知1914年7月英镑对法 郎的兑换率为25法郎=1英镑。因为金本位的原因,在1880年代这个兑换比率依然有效。因此,50亿法郎的战争赔款等于2亿英镑,47084005盎司 黄金。在1881年,这笔巨款等于8.59亿盎司白银。

  这笔巨款又等于多少中国度量衡下的白银?
  金盎司是31.28克,这个是旧英衡的1盎司480格令的方式得出的。现在我国卖黄金所谓的一两是小两,虽然也是用1斤16两,不过这个两是31.25 克。注意的是这个斤是小斤500克,而小斤的出现和主要应用是在民国。真正有清代痕迹的黄金衡量现在是香港司马两,衡平37.4269克,脱胎于广平衡 两。
  清代的货币衡制是用两为计量单位,平是重量单位。秤量货币的标准计量单位被称为“平两”由于各地衡制差异,有省平两,地平两之分,衡制品种有几百个,主要的是库平、漕平、广平、关平和公平。这些还只是虚两银,与各地实际流通的实物银之间还有许多差异,要补足贴水才能平。
下面引入《辛丑条约》赔款栏衡制标准:

  第六款
  按照西历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即中历四月十二日上渝,大清国大皇帝允定,付诸国偿款海关银四百五十兆两。此款系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条款内第二款所载之各国、各会、各人及中国人民之赔偿总数(附件十二)。

  甲、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此市价按诸国各金钱之价易金如左:海关银一两,即德国三马克零五五;即奥国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国圆零七四 二;即法国三佛郎克七五;即英国三先令;即日本一圆四零七;即荷兰国一弗乐林七九六;即俄国一鲁布四一二,俄国鲁布按金平算,即**多里亚四二四。

  由以上资料可知,在1901年,中国1海关两=3.75法郎,0.15英镑(1英镑等于20先令)。佐证了法郎和英镑25比1的汇兑比率。

  《马关条约》赔款是用库平银
第四款 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 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馀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 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 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 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还清,除将已付息金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馀仍全数免息。

  1海关两合1.0164库平两,海关两就是关平两,和广平两基本相当,使用大砝码司马平37.4239克, 含银7钱2分,每百两贴水6两补足成色。查1881年关平银和英镑比值为1关平两合66.5便士,当时1镑为20先令240便士。可以计算出在1881 年,50亿法郎等于2亿英镑合7.218亿关平两中国白银。

再用前述1881年8.59亿盎司白银的数据加以佐证。1金盎司等于31.28克,1海关两近似37.4239克。那么1海关两=1.1964金盎司,计 算出8.59亿盎司白银等于7.18亿海关两白银。考虑到官方白银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的差距,这个数字与7.218亿的误差是可以接受的。可以得出7.2 亿两白银这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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